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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服务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3-27

加强基层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建设,本文是关于服务方面论文范文素材跟政府和主体和基层相关论文范文素材.

摘 要:加强基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建设是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和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手段.文章针对承接主体组织建设不到位、服务内容不丰富、管理机制不健全的普遍问题,提出不断完善和丰富承接主体建设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承接主体;购买服务;服务型政府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建设,让服务受众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购买服务更满意,成为了有研究意义的课题.

一、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概述

1.承接主体的范畴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在发达国家起源早,制度体系和实践操作程序成熟,相关学术研究也相对成熟.从他们的研究成果看,把承接主体分为2类:一类是非盈利性部门,类似于我国的事业单位;一类是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法律规定,包括公司企业、民间组织与自然人.有的国家甚至把生产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也视为承接主体,比如,澳大利亚的基本做法是对政府部门实行“碎片化”措施,即通过制度改革,将原来直接生产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进行“碎片化”和角色转换,并直接投放市场.

2014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颁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承接主体的描述是,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除政府以外的法人组织.但这一规定明显不能包含政府组织所需要的一切购买服务对象,比如,知识性技术性咨询服务、个体非体力性劳务服务(社区治理等)等,不需要以组织的形式提供,但他们的服务又需要政府买单.

综上所述,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包括提供公共产品的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社会组织与自然人.

2.承接主体的条件要求

《办法》规定了承接主体的条件要求,《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及《十三五规划纲要》对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建设都有明确的目标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律资格条件:一是组织合法,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必须依法设立;二是个人合法,即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依法担责,即各类组织和自然人,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是守法信用,即依法纳税,依法参保,无重大违法记录,无不诚信记录.

(2)服务保障资格条件:一是组织服务能力,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二是财务支撑能力,即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三是服务内容的直接条件,即由购买主体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立的条件和相应资质.

(3)管理资格条件:一是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二是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基层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组织建设不到位

一是事业单位具有双面性,既有社会事业的公益性,又有社会服务的功利性.主要是因为事业单位改革不全面、不彻底,全额性、差额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混合存在,经费来源渠道不一致,导致购买服务中主体资格不一致,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差,对政府支持的依赖程度较高.二是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基层政府所辖范围一般经济条件较差、社会发展程度相对薄弱,对社会组织的需求没有形成成熟市场.其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发展较为缓慢,自身组织建设不健全、发展规模数量小、服务能力和水平较低.

2.服务内容不丰富

一是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存在行政化倾向.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尚未向社会全面公开购买,行政指定性安排、财政全额性事业服务较为突出.二是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服务内容单一.主要是社会力量成长缓慢,承担相应服务能力的不足.只能承担普通劳务组织、一般物资提供等.特别是在设计、规划、宣传、社区治理等方面,公开招标时,一般都是大中城市的社会组织应标,基层政府所在地社会组织只能望其项背.社会性管理服务极不均衡,行业管理性服务上严重不足,技术性服务上少之又少.

3.管理机制不健全

一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根据《办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统一在民政部门,但诸如各种行业协会,因其服务内容的特殊性,又属归口管理,登记与管理不一致,出现“几不管”的真空地带.二是承接主体自身管理机制缺乏.目前,承接主体五花八门,内部管理也五花八门,有的甚至没有管理概念.三是承接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在履约中,双方的权责只是相互协商,没有明确的法律边界,给管理和监督带来难度,特别是自然人为承接主体的机制不健全等.四是购买方式存在权力寻租风险.国务院的指导意见指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这里的“委托、承包”存在竞争、监督机制缺失的可能.

三、加强基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建设的建议

1.完善组织体系

(1)加快事业单位改革

要明确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职责边界.一是从事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完成事业向行政过渡.、国务院2011年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5年内基本完成,但目前进展不大,仍然存在事业性质行政职能倾向,需要尽快改革到位,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划定边界.二是从事生产性事业单位,完成转企工作.《意见》要求五年内基本完成.目前,层面有所体现,但地方上未见效果,转企体制未形成.一方面享受国家政策待遇,另一方面又按市场规则捞金.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三是从事公益性事业单位,明确职责边界.在提供公共服务上,增强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主体独立性,明确职责边界,与其他社会组织平等竞争,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度.

(2)完善社会组织建设

一是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社会组织是承接主体的重要力量,加强自身组织体系建设十分重要.要严格按照管理学的要求,根据服务领域、服务范围、服务功能和职责分工,健全内设机构和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二是壮大发展规模.一方面,在县镇范围内,根据公共服务内容和性质,鼓励社会力量在政策和法律许可范围内创建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服务体系.另一方面,鼓励支持现有社会组织扩大规模,提高服务的供给能力.三是增强服务能力.引进绩效管理制度等,精细化管理服务团队,提高服务效率.实施人才培养战略,有计划分步骤培养培训骨干人才,引进优秀人才,提高服务团队的战斗力.保障服务人员待遇,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人事劳动关系,购买“五险一金”,稳定服务人员队伍,增强服务团队的凝聚力.

(3)规范个人服务细则

在技术咨询、劳务需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政府购买行为.但根据《办法》,自然人提供的服务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辖区范围内依法制定购买个人服务的细则,为服务型政府转型和社会治理提供适当的补充.

2.规范服务内容

(1)细化服务内容

《办法》规定了5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内容,但都说得很模糊,不具有操作性.比如,基本公共服务规定了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一是要把“适宜”具体化.由相关部门牵头,列出“适宜”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比如,公共教育,哪些才适宜社会组织承担?要有明确的规定.二是要明确非适宜购买服务项目.把不能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项目菜单式列举,防止职责边界模糊化,同时也是防止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有效措施.

(2)服务去行政化

一是去基本公共服务行政化倾向.《办法》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行政管理与行政指令较为突出.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宜”具体化的内容,划定行政、事业、社会组织的职责边界,把应当交由转型后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接服务,杜绝“老子买、儿子卖”的垄断服务.二是积极推行事企分开、事社分开、政事分开.坚持“费随事转”原则.对于已经改革的承担社会化服务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承接公共服务.坚决防止财政拨款养人,政府花钱购买服务.三是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管理性服务公益性突出,个人和社会组织承接服务的主动性不强,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购买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具有收益性,要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政府辅助性职能所需服务,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推进.

3.健全管理体制

(1)加强政府管理层面制度建设.一是优化顶层设计,用法律和制度规范承接主体的权利义务.承接主体在购买服务中,与政府机关在经济地位中处于平等地位,但政府相关部门仍对承接主体负有管理责任.通过制度设计,规范承接主体的权利义务范畴.二是优化承接主体的准入门槛.特别是新创建的社会组织,必须严格审查,依法注册,不能来者不拒,也不能因人而异.对已经成立的社会组织,定期检查,是否具有持续供给服务的能力和资质.三是以优化社会管理为统揽,用政策鼓励和支持承接主体的快速发展.区县基层政府,应当放水养鱼,培育优质、诚信的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既能获得保障组织运行发展的收益,又能成为社会稳定的润滑剂,为政府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支持和帮助,降低政府维稳成本.

(2)加强政府监督机制建设.一是引入竞争机制.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包括有能力承担服务的自然人,应当公平竞争购买服务.既要防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凭借天然的“娘家人”体制内优势影响公平竞争,又要防止不成熟、承接能力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次充好.二是监督承接主体服务全过程.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是国家财政收入,是全社会纳税人的劳动成果,防止只拿钱不办事,杜绝国有财产流失和浪费.三是监督购买主体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要通过监督购买主体的政府部门,防止只要认为拿了钱有人办事就行的麻痹大意思想,杜绝购买主体的政府部门当甩手掌柜.

(3)完善承接主体的运行机制建设.完善承接主体运行机制,是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提高、效益向好的重要举措.一是要有明确的章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政府设立或申请注册时必须有完整的章程,明确组织运行的规则、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收益分配、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等.二是要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服务要求、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规模和救济保障措施等.三是要有收益分配或奖励制度.按照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对参与服务的各项要素,进行合理分配设计.四是要有日常管理制度.社会组织不能是一盘散沙,要通过日常管理制度,增强凝聚力,从而增强组织的服务供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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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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