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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论文如何写 跟如何构建网络借贷风险缓释机制相关论文范本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借贷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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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网络借贷风险缓释机制

要结合中国实际,让网络借贷平台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而这一定位的底线,

是没有资金池、有强大的风控能力,同时有服务实体经济的实力

□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课题组

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推动中国金融体系升级换代,促进数字普惠金融和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P2P)市场因其发展快、规模大、风险事件频发而备受关注.在信息*定位下,网络借贷平台生存成长、切实服务中国小微企业和消费者的前景如何?如何缓释现有一千多家网络借贷平台在这些年运营中积累的各类风险,避免触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在探讨风险缓释机制之前,首先需要探讨的是整个市场的前景:“普惠”和“普骗”,谁是网络借贷的主流?我们认为,在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风险、打击基于互联网的金融诈骗行为的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当初那些推动网络借贷行业快速发展的驱动力仍然存在.例如,中国零售贷款渗透率约20%,是全球最低的国家之一;中产阶级有强烈的金融需求未被满足等.因此,需要着重清理的是那些打着网络借贷之名行庞氏骗局之实,以及占市场、抬高全行业成本、阻碍网络借贷市场正常发展的劣质平台.不宜为了防范风险而忽略网络借贷对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对平台采取一刀切措施.

但是,让中国网络借贷平台居于纯粹信息*的定位,难度很大.一方面,平台提高信息采集的成本、筛选出高质量的投资项目,实质是为借款人提供了增信服务,但是由于只收取固定交易费用,平台难以为这一服务对不同投资人采取差别定价.另一方面,作为信息*,平台不应为项目违约或发生风险承担损失,只应为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服务收取交易费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平台降低风控成本的动机可能不足,更希望通过扩大交易量以收取更多的交易费用.事实上,因这一定位无法落实,2015年网络借贷指导意见和征求意见稿出台后网贷平台继续野蛮生长.

我们认为,网络借贷行业对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仍然有正面作用,因此着力点应是如何让其健康有序发展,而不是让它萎缩.值得注意的是,只要不存在资金池,自动投标、债权转让等工具仍然可以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消费者方面发挥很大作用.因此,要结合中国实际,让网络借贷平台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而这一定位的底线,是没有资金池,有强大的风控能力,同时有服务实体经济的实力.要实现上述目标,就要从短期如何消化存量,以及长期如何让平台健康发展两个角度,讨论风险缓释机制的构建.

消化存量是缓释风险的短期举措

中国网贷市场良莠不齐,既存在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的“普骗”,也确实有头部平台运作相对规范.因此,重点是去伪存真,为优质平台留下合规和发展空间.我们建议,对于目前近两千家平台应分类处理:取缔一批不合规、没有发展前景的平台;制定风险预案,妥善处置已经或者将要暴露风险的平台;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早识别存在高度风险的平台.

短期内,要防范年度交易量近3万亿元、贷款余额过1万亿元的网络借贷市场爆发大规模的风险,首先需要对市场结构有更深入的观察.

我们计算了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集中度,即分别计算交易量最大的前10、20、50、100、150、200家平台在2018年2-4月间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比重,并计算这些平台在这三个月的投资人总数和借款人总数的市场集中度(如图).这三个月的总交易量约为5336亿元、投资人数约为1401万、借款人数为1963万.

由图可知,前十大平台集中了总交易量的32%、投资人的44%和借款人的49%;对前100大平台这三项指标的集中度分别是68%、87%和94%.交易量在前100到200之间平台的交易量占比为8%,投资人占比为9%,借款人占比为5%.可见中国网贷市场集中度很高.这意味着,虽然有近两千家平台正常运营,但需要重点监测的主要是其中的十分之一左右.

其次,还需要从那些导致平台异化为影子金融机构的因素着手,来理解去除哪些障碍后市场可以健康运转.支付费用高、平台过度竞争导致可以匹配的投资人或者借款人虽然数量大但是在具体平台人数不足,监管宽松导致数据分析手段和风控能力不到位的平台也可以赚钱等,是其中一些主要因素.

1. 设立准入门槛,要求平台持牌经营.作为本质为金融的业务模式,网络借贷应当受到严格的监管.中国网络借贷的业务有跨区域、跨行业、风险传导既快又广、网络借贷参与者识别与承受风险的能力比较低等特征,仅采取备案管理不足以缓释网络借贷风险,理应设立准入门槛.

设立门槛的一种可能是考虑给网络借贷平台发放类银行牌照.这一点在英美等国也有探索.例如,2016年美国货币署(OCC)提出向金融科技公司发放银行牌照的草案,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一草案尚未通过.目前,国际上尚没有给网贷平台发放类银行牌照的先例.

在中国给网络借贷平台发放类银行牌照更有可商榷之处.一是如果发放类银行牌照,等于承认平台是信用*,这是重大定位转换.二是网络借贷与正规金融的关系问题.网络借贷应是现有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如果获得牌照成为“正规军”,平台是否会放弃服务现有群体、是否会放弃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贵、贷款难”问题、为个人提供恰当的金融服务定位,进而和正规金融形成竞争关系,就存在未知数.

另一个思路是,网络借贷作为匹配资金供给与需求的特殊信息*,其业务具有鲜明的金融属性,可以发放“网络借贷信息*牌照”,让合监管要求的平台可以持牌经营.监管部门应该明确牌照发放门槛(如实缴资本金限额、较强风险甄别能力等).其中,最核心的是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定价、甄别能力,即风控能力.如果平台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部门、不足以证明自己的风控实力,就不应获得牌照.另一方面,对于无牌照仍然执业的公司,应该坚决取缔.

2. 建立网贷准备金制度.虽然现有监管办法认定风险备付金的做法不合规,但不合规的主要原因是如果企业自行控制备付金金额,难免出现宣称有备付金、但实质具体资金额由企业自行掌控的现象.由于存留的这部分资金不能用于产生利润,网络借贷平台有减少备付金金额的动机,导致在项目出现逾期或者风险的时候不能达到缓释风险的作用.

另一方面,平台为可能的逾期或者风险提供一部分垫付,和投资人一同分担相关风险,对于保障平台致力于寻找高质量的借款人具有约束作用,这一机制本身不必否定.可以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从收取的服务费中,根据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将这笔资金作为运营成本的一部分,存放在相应监管部门.当出现可能导致平台成为问题平台的严重资产违约风险时,由平台申请从监管部门计提,监管部门批准后平台可以使用资金,监管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方向,以便在出现风险时为投资人提供合理保护.

需要强调的是,网贷准备金是在可能出现导致平台倒闭或者跑路的严重资产违约风险时,为投资人提供一部分保护、以缓释风险的资金.设立该制度并不表示支持平台继续对投资人作隐性刚性兑付的承诺,投资人仍然是承担投资风险的主体.

3. 落实资金存管.落实资金存管,是指网络借贷平台在存管银行至少要设立投资人、借款人和平台自身子账户,网络借贷的所有资金往来不再经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而是经由存管银行完成.资金存管一旦落实,至少有三项好处.第一,过去平台必须经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完成借贷双方小额、分散的大笔支付,如果支付是在存管银行内子账户互转,可以大幅降低支付成本;第二,资金来源和去向清晰,平台出现挪用资金的行为有迹可寻,增大了挪用资金的难度,是防止产生资金池的有效措施;第三,由于监管要求网络借贷要有小额、分散的特点,通过对投资人信息或借款人信息的方式来骗取资金、甚至平台卷款跑路的难度大增,可以减少平台内部监守自盗的操作风险.落实资金存管也是国际上采用的避免资金池、防止资金挪用的措施.

我们调研发现,由于一些网络借贷平台的存管银行系统无法承受平台交易量级的支付往来,不少平台在接入资金存管之后采用双系统,即仅有部分业务经过存管银行的支付通道,而大部分业务仍然按照过去的模式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统.也有一些平台参与存管银行的存款系统建设,才实现了资金存管.虽然存管银行建设存管系统需要适当听取网络借贷平台的意见,但不应由存管平台在建设存管系统上担负主要责任,否则资金存管的作用比较有限.因此,要切实落实资金存管制度,需要对存管银行资质做全面评估,让有资质的存管银行参与相应存管服务.对那些“存而不管”、“部分存管”和无法实现全部资金存管的平台,不应考虑发放牌照.

4.准备风险处置预案.目前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还在不断暴露,所以对于相当一部分将要退出市场的平台,要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建立相应风险处置预案.目前,问题平台主要分为停业、转型、跑路、提现困难、经侦介入等五种类型.监管部门需要对不同类型问题平台有对应处置预案.根据国际经验,处置预案至少要有以下要件.

第一,要有明确的处置机构,并赋予机构有效的处置工具.目前,公众清楚在平台出现跑路或者经侦介入时,处置当局主要是门;但是对其他形式的问题平台(停业、转型、提现困难),处置主体是谁并不清楚,这就导致即便公众发现问题,也不能立即寻求帮助.另外,如果自己投资的平台出现风险时投资人并不清楚如何追回损失,那么投资人就更容易因为恐慌而挤兑,引发流动性风险.因此,在平台出现跑路等风险完全爆发的状态之前,处置机构应明确处置规则.例如平台出现资金困难必须在停业前多长时间内向处置机构如实报告情况;平台出现停业或者提现困难多少天之后,处置机构将采取接管、处置不良资产等措施.

第二,平台有及时、充分、全面向处置机构报告风险处置预案的义务.平台应设立风险处置预案,并评估本机构承受风险的能力和程度.在出现提现困难但仍有希望恢复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平台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现实中,由于平台借贷信息不清晰,甚至存在借款人宣称自己是投资人、不仅赖账还要求归还资金的现象.因此,平台应将本平台的投资人、借款人信息与处置机构共享,要确保监管部门及时掌握真实信息,争取时间,以实现处置时机与处置策略的最优化.

第三,明确问题平台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应存续、借款人不得逃废债,否则记入借款人征信记录.当监管趋严、市场情绪变差的时候,存在现有借款人逾期率上升、新借款人质量下降的现象.这表明有一批借款人期待平台倒掉、让自己不必再还借款.另外业界实践表明,有平台借款人发现平台有违规行为,于是集体平台,导致平台迅速成为问题平台,由此希望不必还贷.只有借款人明白逾期或者不还的信息会被记入征信体系,才可以增加坏账成本,遏制借款人恶意违约的趋势.

5. 建立预警机制.如何取缔平台、如何识别和处置问题平台并对正常运营平台进行监测,都需要有建立在全面及时的数据基础上的预警机制.由于市场集中度高,可以考虑建立以前 150家(或 200 家)平台为重点监测对象的风险预警平台.具体而言,将所有平台的投资利率按照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将上5%和下5%区域作为问题区域,中间90%作为正常区域做监测,如果平台投资利率高于或者低于这个正常区域,就记为异常.然后,观察平台出离正常区域的时长和次数.

监管部门可以和互联网金融协会合作,要求其会员单位每日上报综合投资利率、交易量、交易笔数、贷款期限等数据,对于每个指标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如果平台有一项指标超出正常域则亮一盏红灯.这样就可以根据亮红灯的盏数、时长、频率等,确立监管干预级别,提前防范风险.

平衡监管与创新,建立缓释风险的长效机制

从发展的角度看,除了短期内处置存量风险外,重点在于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 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借贷主要风险之一是借款人的欺诈风险与信用风险.中国网人群中年轻、收入水平较低者占较大份额,由于缺乏完善的征信系统,借款人违约成本低,多头借贷、违约猖獗.网络借贷市场已有两千万左右的借款人,目前尚无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要解决这个问题,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让资质良好的网络借贷平台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二是加快网络借贷征信系统建设.

中国目前的征信系统没有FICO那样的评分体制,允许平台接入征信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将出现逾期或者不良的借款人信息上传,遏制有“借银行的钱得还、网上借的钱不用还,因为没有征信”这类想法的借款人.2018年1月成立的百行征信将注重为网络借贷公司提供个人征信信息.目前需要尽快公布一些细则,如收集哪些、如何采集信息、信息数据的算法比重如何分配,如何甄别数据源的真实性、及时性与恰当性等,并推动这些细则尽快落地,实现真正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

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完善对于降低支付成本至关重要,因为高昂的支付成本是平台出现资金池的重要原因之一.最近,有银行暂停了P2P的快捷支付,这一安排固然可以防止恶意自动划拨借款人账户资金的平台卷款,但也导致自动还款不能实现后借款逾期率有所攀升,平台支付成本不降反升.可以预见的是,这一局面不改观,平台就很难脱离资金池.因此,为降低平台支付成本,过渡期内对于资质良好的平台仍应开放相关通道.当然从长期看,加快落实资金存管,才能从根本上降低支付成本.

所以,对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主要是两点:一是建立并完善网络借贷征信系统,允许资质良好的平台接入央行征信;二是采取适当措施,降低网贷平台支付成本.

2. 强化平台信息披露管理,“谁发布信息,谁承担责任”.平台作为信息*运作后只收取服务费而不是利息,并不表示平台就因此可以对信息质量不负责任.要缓释风险就要强化信息发布的法律责任,从源头避免虚假信息充斥平台,保证投资者对所发放贷款的状况有及时准确的了解.

2017年8月原银监会颁布《网络借贷信息*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信批指引》)后,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程度有较大提升,但仍需要从至少三方面强化管理.第一,披露要全面.据网贷之家统计,根据《信批指引》,网贷平台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的指标总数为56项,信息披露最全面的前100家平台中,最全的为53项,第100名为37项,说明有1700多家平台的信息披露没有达到监管要求的三分之二.第二,披露要及时.大部分平台运营信息严重滞后.第三,信息披露要到位,例如目前借款人信用状况披露严重不足.可以考虑将信息披露充分、全面、合规作为发放牌照的必要条件;而在后续经营中,对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平台,监管部门也可要求其必须整改合规才能继续营业.

3.在合规前提下允许平台以多种方式分散风险.目前监管部门明确允许的是第三方担保,但是单一模式未必能有效覆盖目前市场的风险.用购买信用保证险来分散风险的根本问题是目前银保监会相关管理文件要求保险机构只能与获得备案的平台展开相关合作.这就产生了“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即没有获得备案就无法购买相应保险,而没有保险来覆盖相应风险又无法获得备案.为解决这个困境,可以允许网络借贷平台与保险公司就特定产品签订意向性协议,使监管部门在考虑是否备案时,将上述协议考虑在内.一旦备案通过,则该协议可以生效.

另外在信用保证险之外,探索允许采用相互保险来分散风险的可能性.可以考虑借鉴他国经验,由投资者邀请自己熟知的具有相同P2P投保需求的人,与自己共同组成保险小组.并将保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障投资者资金,另一部分则形成专门的回报资金池.这样,没有出险时客户可获得一定投资回报,出险时也可避免保费不足的问题.当然,这一举措需要持有网络相互保险牌照的企业与平台(或平台投资人、借款人)合作,避免平台借“相互保险”之名行非法经营之实.

4. 强调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加强投资人审核与投资人保护.有一种看法认为,网贷行业的资金来源端信息透明、风险较小,因此不应是网贷行业风险监测的重点.中国网络借贷投资人群有三个特征:人数众多,收入处于中低水平多,习惯刚性兑付者多.一旦爆发风险事件导致投资人恐慌,就容易触发流动性风险.

要防范投资人恐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应强调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其基本目标是将适当的借款标的匹配给适当的投资者.美国的网络借贷就很重视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主要投资人是机构投资人和合格投资人.个人如果想成为投资人,网络借贷平台会有详细的甄别步骤.例如,一个潜在投资人想在Lending Club或Prosper投资,他打开借贷平台主页后,不会立刻看到标的和回报率的信息.他将被引导,只有在提供了姓名、邮箱、地址、电话、社会安全号码、银行*、收入水平等诸多信息之后,才有可能看到具体标的.如果上述投资人信息缺少任何一项都无法进入下一个页面,也就无法进行投资,这就将一大批不合格投资人排除在外.美国相关法规还规定,网络投资额上限不得超过个人净资产的十分之一,潜在投资人在提供收入信息之后,就不会看到高过自己投资上限的标的.

要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平台需要先评估投资人,再给投资人匹配借款人.监管部门可仿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出台《网络借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从投资者资质、投资者资产、投资者经验等角度界定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标准.这样,才可以为平台评估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依据,避免平台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推介高过其承受能力的借款项目.

5. 制定统一标准,建立及时、全面的网络借贷统计数据库.目前网络借贷统计工作推进存在不少困难,其中以没有统一标准最为突出.例如,目前各平台的逾期率标准并未统一,这导致不同平台间的数据不具可比性,建立预警系统时就缺少可靠抓手,难以公平评估平台表现.

在数据统计方面,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为制定互联网金融统计标准和实施相关统计发挥作用.例如,可以考虑将P2P平台的贷款信息按各种标准进行分类,如按风险将贷款递次分出若干等级;按用途分为个人消费贷款、企业贷款、房贷等多类.对于企业贷,更应进一步统计贷款扶持的主要行业、按期限进行分类等.另外,还应为借款人和投资人作好画像.对借款人需要统计其工作、收入、信用评级,借款额、借款次数,还款比例,信用卡的使用额度、信用卡额度,纳税状况,破产记录等信息;对投资人也需对其年龄、收入等数据作相应统计.

6. 推动稳健的金融创新,平衡防范风险与创新之间的关系.要减少匹配资金供给与需求的高额成本,网络借贷平台就需要创新.但是,目前的创新模式对平台和投资者都蕴含较大风险.当平台自行作出各种创新、运行一段时间后监管部门发现不合规再叫停,平台可能面临合规风险,投资人则可能遭遇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可以借鉴英国经验,引入“监管沙箱”的做法,对P2P平台的一些创新产品进行测试.通过测试的准予推向市场,未能通过测试的可再次申请;两次未能通过测试的机构,则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再次申请.这样,可以基于中国P2P平台的实际发展和运营状况,增加P2P平台的服务功能,扩大其服务范围,在鼓励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获得必要的平衡.

归根到底,风险缓释措施的核心在于“打铁还需自身硬”.一方面,这要求平台在提供优质信息*服务方面发力,用服务实体经济的业绩来赢得更多客户和广大市场.另一方面,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也要加强穿透式监管和监管科技(Regtech)的运用,推动大数据支撑技术的深度应用,建立符合实际的预警系统,从源头防范大规模风险的积累和爆发,从而降低监管成本,保护投资人,让网络借贷为服务中国实体经济发挥更大作用.

(沈艳、李苍舒执笔)

上文结束语,此文是一篇适合不知如何写借贷和缓释和风险方面的借贷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借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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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亟待防范和引导 随着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一些P2P 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向高校拓展业务,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使其陷入陷阱,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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