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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法治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1-14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化治理思想论析,本文是关于法治相关论文怎么写跟思想论和法治和*相关开题报告范文.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什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怎样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书记作了系列重要论述.其中,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指导思想层面突出表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化治理”思想.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时代课题的中国方略,“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化治理”思想,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抽象形式———法治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抽象实质———良法善治的本质升华,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质解答.推进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化治理”思想,不能停留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抽象形式层次和抽象实质层次.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化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10-0054-06

 无论是从观念导向的理想主义路径论,还是从问题导向的现实主义路径论,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都已经成为21世纪人类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开拓必须直面的时代课题.适应人类文明发展趋势,面向当代中国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新的战略课题.三年多来,学术界对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对作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指导思想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展开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是,相较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在推进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中的指导地位,现有研究还存在明显不足.基于此,本文拟以总书记系列重要论述为文本,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抽象形式、抽象实质、具体实质三个层次逐层阐发“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化治理”思想的深层本质,以期弥补相关研究的不足.

一、法治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抽象形式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开始以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问题,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这里所说的“全新的角度”,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实践来看,就是从前社会主义的统治者中心型国家统治、管理者主导型国家管理、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人民形式参与型国家管理转向社会主义新时期的人民有效参与型国家管理、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的人民中心型国家治理.1980年8月18日在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治上应“充分发扬人民,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2]322“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也就是要推进人民有效参与型国家管理建设.

纵览人类文明的历史发展,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人民有效参与国家管理,核心要件是“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各方面的制度”,实现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化.指出,肃清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化、经济管理的化、整个社会生活的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2]336人类文明的历史和社会主义的建设实践证明:“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333

什么才能确保“制度好”呢?历史实践证明,不是统治者中心型的“人治”,也不是管理者主导型的“管制”,而必须是人民有效参与型的“法治”.“人治”的典型特征是“言出法随”,“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2]146“管制”的典型特征是“官僚制政府”,“社会管理行政化,行政权力强势化”.无论是“人治”还是“管制”,都不可避免地陷入这样一个悖论,即必然仰赖于领导者的贤明和领导者贤明的必然不确定性的二律背反.正是针对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人民形式参与型国家管理的“管制”症结,1978年12月13日,在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为了保障,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法律,……经过一定的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146~147

紧接着,1980年,提出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课题.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3]显然,中国领导下的依法治国方略,一开始就是作为“国家治理”方略定位的,而不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更不是一种“管制”手段和“统治”手段.贯彻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方略,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总纲.至此,法治原则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根本原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与“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相统一,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又一次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表述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使“人权”获得宪法保障.由此可见,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依法治国不是“管制”民众、“统治”百姓,而是“保障人权”.

而后,从党的十六大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方略逐步由理念到实践,由“全面落实”到“全面推进”.党的十六大明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依法执政”.[4]党的十七大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提高党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党的十八大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6]2013年2月23日下午,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并指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总目标,价值指向上,也就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8]可见,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在其最基础的意涵上,也就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但同时,必须特别注意,如果我们仅仅停留于法治化的层面来理解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也就浅化了其深层意涵.显然,抽象的法治只是回答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治理方式问题,而没有回答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方式———法治方式的前提,即“法的内容”的问题.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正因为抽象的法治只是回答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形式层面的方式问题,在《关于〈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从战略支点的角度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9]然而,当前有关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的研究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的阐释,大多仍然停留在法治化这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抽象形式层面.二、良法善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抽象实质应该说,正是针对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思想简单地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形式化理解,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在阐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重视法治之前,特别引用了北宋政治家王安石在《周公》一文中的论断:“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指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在这点上,我们不会动摇.”[10]3显然,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中的“法治”,不是抽象形式的法治,不是抽象的“法律之治”,更不是“管制”模式下的“用法来治”,而是“善法之治”.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中的“法治”是“善法之治”,而非抽象的法治思想,在十八届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的讲话中,就已有明确阐述.他说:“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10]43可见,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中的“法治”,不是剥离了内容的形式法治,而是以好内容为前提的“好法之治”.正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11]显然,亚里士多德主张,“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的结果,亦即先有“良法”方有“法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但“恶法之治”,不是“法治”.

由此可见,西方法理学上的“恶法非法”“恶法亦法”之争问题,实质上是抽象的形式法治产生的抽象悖论问题,而且是抽象形式法治必然产生的抽象悖论问题.如果不是停留于抽象的形式法治,而是直面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现实期盼和现实法治,“恶法亦法”问题是有违人们的常识、常情、常理的,是不太可能获得民众认同的.担任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30年之久的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曾指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一个时代为人们感受到的需求、主流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宣布的还是下意识的,甚至是法官与其同胞们共有的偏见,在决定赖以治理人们的规则方面的作用都比三段论推理大得多.法律蕴涵着一个国家数个世纪发展的故事,我们不能像对待仅仅包含定理和推论的数学教科书一样对待它.要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以前是什么,以及它未来会成为什么样子.……在任何特定时代,法律的内容,就其本身而论,都完全可能与时人所以为便利的东西严丝合缝;但是它的形式和机理,以及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导致我们所希望达到的效果,则极大地依赖于过去.”[12]在现实生活的、常识、常情、常理的意义上,德国著名法学家伯恩·魏德士指出,法律职业工作者在“实现建立在世界观之上的政治形成目标方面,发挥着共同的作用.如果不打算充当麻木的法律技术匠(Rechtstechniker)角色,他就必须对‘为什么’当为以及法的效力依据确立自己的立场.正如历史所表明的,倘若没有自己的立场,法律工作者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13]亦即为虎作伥、助纣为虐.站在全球层面考察西方古希腊至今两千多年法治理想的历史、政治和理论,近十年来活跃于英美法理学界的美国杰出学者布雷恩·Z.塔玛纳哈指出,关于法治的理论构想可以归纳为两种基本类型六种形式,即“形式的”和“实质的”两种类型,“以法而治”“形式合法性”“+合法性”三种形式法治和“个人权利”“尊严权和(或)正义”“社会福利”三种实质法治.具体如图示:[14]117形式法治不对法律本身的实际内容作出判断,不关心法律本身是良法还是恶法,不关心法律的实体目标.也正因为形式法治不对法律本身是良法还是恶法的实际内容和实体目标作出判断,因而最受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理论家的偏爱.布雷恩·Z.塔玛纳哈特别指出,形式法治,尤其是形式合法性的形式法治,“对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而言是占主导地位的法治理解”,因为形式合法性的形式法治,“与内容不公正或内容邪恶的法律制度可以共存”,“对资本主义而言,公开、面向未来并具有普遍性、平等适用与确定性等品质的法律很适合于便利市场交易,因为可预测性和确定性允许商人计算预期交易的可能成本与利润.”[14]152、153毫无疑问,表征、承载、反映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特性的社会主义法治,不是也不能停留于形式合法性的形式法治,并且也没有停留于形式合法性的形式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可见,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中的法治,是实质法治,是“良法善治”.其中“良法”是前提,“善治”是目标.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良法”还是“善治”,作为社会的规范性要件,都是价值评判的结果.也就是说,构建“良法”,推进“善治”,不能停留于“良法善治”概念本身,而是首先必须明确作为“良法善治”价值评价前提的价值立场和价值标准.在系列重要论述中,一再指明,推进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良法善治”,不是抽象的良法善治,而是站在人民立场,以人民利益为核心价值标准的良法善治.这就是说,如果仅仅停留于“良法善治”这一抽象的概念来理解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同样浅化了其深层意涵.因为“良法善治”只是从一般意义上回答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的抽象实质.

三、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化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质

为贯彻落实《中国章程》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条原则,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亦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从“发展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这一内容不难看出,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原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首要原则,亦即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的“良法善治”的核心原则.2016年1月18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15]在《关于〈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推进科学立法、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9]“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质言之,也就是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化治理.作为良法善治这一抽象实质的具体化和法治化这一抽象形式的本质升华,“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化治理”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可以归纳为这样三个关键词,即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中心,以良法善治为显性表征,以法治为基本方式.

贯彻和落实具体实质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化治理”,全面推进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少必须明确并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化治理”,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为民之治”;推进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强化人格尊严和人权保障.对比“法治”与“统治”、“管制”,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不难发现,“为民之治”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特征,亦是实质法治区别于形式法治的根本特征,也可以说是“法治”区别于“统治”和“管制”的根本特征.在中国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为民之治”更是中国先锋队性质的具体体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第33条、第38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为落实宪法效力,贯彻宪法原则,党的十八大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8]

第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化治理”,是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治官之治”;推进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对比《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公法与《民法总则》等私法,不难发现,法治,作为“法律之治”,其前提是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其功能是规范公权力,维护私权利.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中,私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概而言之,法治的实质就是规范公共领域的公权力,维护私人领域的私权利.“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化治理”,本质是“治官”、“为民”,而不是“治民”、“为官”.《行政许可法》第1条规定:“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处罚法》第1条规定:“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第1条规定:“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法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相呼应,今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正因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化治理”是“治官之治”,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反复强调“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并特别指出“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8]

第三,“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化治理”,是让人民群众切实体验到公平正义获得感的“务实之治”;推进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一项一项抓好落实.对比“法治”与“法制”,不难发现,法制即法律制度,更多地偏重于静态层面的制度有无,从文义本身无法得出法律对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介入;与法制不同,法治即法的治理,明确强调动态层面的治理效度,亦即强调法律对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广泛介入.实干兴邦,空谈误国.贯彻落实具体实质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化治理”,全面推进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必须重点抓好已有法律的具体落实工作,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上的“为民之治”“治官之治”切实转化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感知的“为民之治”“治官之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4年1月7日在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诚然,我们的制度体系还要完善,但当前突出的问题在于很多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因此,“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了法律不能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16]易言之,离开了实践中的“务实之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上的“为民之治”、“治官之治”就只是一纸空文,“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化治理”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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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上文是大学硕士与法治本科法治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思想论和法治和*方面论文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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