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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跟羁绊和破除:从法治和国家治理的关系理解依法治国思想类专升本论文范文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依法治国论文 发表时间: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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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立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①本文从法治与国家治理关系的角度来理解法治中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总书记依法治国思想和政策理念.依法治国的思想将进一步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国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与国家治理;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

中国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确定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以为核心的党在十九大报告中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体布局、战略布局和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发展动力、战略步骤、外部条件、政治保证等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划和部署,十九大报告所描绘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目标和改革任务,充分继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精准地抓住了制约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十九大报告彰显的治国理政思想和政策主张,无论从改革的深度,抑或改革的广度和强度上,均有进一步的拓展,体现了高层强烈的改革意识和责任担当.

作为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提出的"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主要内容之一.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报告同时提出成立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1]38可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涉及行政体制的改革,也涉及到广义的政治体制改革,更关涉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根本而言,就是实现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所以,有必要从国家治理与法治关系的角度来理解总书记依法治国思想和政策理念.唯有此,才可能深刻理解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精髓以及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意义.

一、理论框架:法治与国家治理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人们都会听到一种说法: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中国大致建立了一系列的现代法律规则和机构,然而大量的事实却表明,法律规则和法律机构的存在并不能保证法治的建立.在现实生活中,不合法的现象在改革期间依然存在.然而,为什么这些不合法的现象会出现,如何规避这些不合法的问题?人们对此往往并无共识.有人将不合法现象存在的原因归于中国人接受法律制度、文化和社会习惯;有人将之归咎于特定的社会转型时期制度环境导致的寻租、腐败、人情法则、裙带关系、以权谋私等问题.虽然这些研究可以对现状勾画出一个大致的框架,但是缺失了关于法之于现代国家治理的现实作用和价值.

忽略国家与法的关系,仅仅从经验的角度片面地理解和解释不合法现象存在的原因是不客观不全面的.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致力追求的法治建设面临几个方面的任务:第一,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第二,使国家的权威结构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以法治夯实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第三,型塑依法、依规则运行的法治文化,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协调有序发展.第一个任务涉及国家权威结构与功能的重塑;第二个任务旨在解决现代社会政治权威的合法性问题;第三个任务关系法治实现的社会基础.

无论从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在这三个任务中,法治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十九大报告中强调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全面依法治国"在本质上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以法治为根本原则,法是国家与人民意愿的集中体现.这显然需要以明确法之于国家治理的价值和意义为前提.从历史角度看,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例,其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大致开端于15、16世纪之后,这些国家在其国家建设之初依赖法律,"法律在国家制度的成长中,既是动机,又是过程".[2]266法律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自然构成了国家政治结构的一部分,成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件.不过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国家治理的概念与西方国家有所区别.根据关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相关论述,我们认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内涵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国家治理体系是执政党、国家履行职责,发挥治国理政作用的制度体系.[3]73-76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构中,国家以及执政党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

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国家的作用非常关键.在这里有必要廓清国家的意涵.政治学上的国家有两层意思,首先是一个特定的地理概念上的国家,指地域上的人口、资源等;其次是指人类为了维系共同体的存在而制定出的国家制度.[4]47-50我们在此所讨论的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特指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构建的一套制度体系,它与人类历史上其他类型的国家形态,如罗马共和制、希腊的城邦制、东方帝制,有本质上的区别.

法之于国家治理的作用和价值,首先是基于国家发展的现实需要.现代政治发展的主题之一是世俗国家的治理问题.作为制度体系的国家,缘起于人类社会发展对于秩序安全的客观需要和极度渴求,社会秩序的缺失将使任何人的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正是这种假想的背景下,英国学者托马斯·霍布斯提出了他可怖的论据,[5]92-94他向世人描绘了人类原初社会的混乱景象,公共权威的缺失导致社会秩序极度混乱,人们生活在一个你争我夺、以野心对抗野心的社会,陷入人与人的战争,惶惶不可终日,而正是"利维坦"国家的诞生束缚了贪婪和野蛮的人性,结束了支离破碎的无政府状态下人心遭受的恐惧.霍布斯以此断言,个人向至高政治权威交出自由权是逃避每个人都反对所有人的无政府主义战争的唯一方式.霍布斯关于政治秩序合理起源的论断基于其经验主义的判断:政治秩序唯有在国家权力中才能够找到合法性.所以,合法垄断使用暴力的权力被视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的重要基础.奥古斯丁曾描述过这样一个故事:"当马其顿的亚历山大擒获一名海盗,并质问他为什么胆敢在海上横行无忌时,这个海盗以大无畏的勇气给出了一个令人拍案叫绝的答案:´那么你为什么胆敢在世界上横行无忌?只因为我用一艘小船犯险,我就被称作贼;而你拥有一支庞大的海军,你就被奉为帝王.´"[4]52亚历山大当然不能容忍海盗,因为国家为了保存自己,必须成为暴力的垄断者,同时,国家还要通过有效地服务于公共目标而使这种垄断获得正义性.这些海盗之所以受到国家的惩罚,是因为它们掠夺的对象是公众,他们将自己的私利置于公众利益之上侵犯了公众的利益.[4]52-53

强大、有力的国家为人们提供了秩序与安全,是保障个人自由与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对于保障安全来说,国家的暴力可能已经足够,然而,要创建起秩序,就需要更多的东西.安全发展出秩序,秩序孕育了正义,法治的作用,就是维护国家权力存在的正当性.马基雅维利认为,最伟大的立法者应当熟谙如何运用法律以推进城邦伟大目标,在他看来,使共和体制长治久安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法律,使相互对立的社会力量构成相互制衡的均势.[6]48所以,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法治通过约束国家权力而维护国家的合法性,国家的能力依赖于它的正当性.人们为什么会相信国家?因为人们对国家抱有特定的期望,希望政府官员能够将这些期望变成现实,于是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现代社会同意机制--法律就是公众同意计算后的产物,法律在概念上可以理解为"凝聚社区的有关争议的一组抽象规则".[2]241法治的最初理解,是指制定者无论是国王、总统,还是军阀,纵使他们拥有超乎众人的权力和权威,但是一旦规则确定,这些拥有政治权力的个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束缚,"对行政权力的最初制衡不是集会或选举,而是人们坚信统治者必须依法行事".[2]242换言之,国家的暴力之所以是必需的,是因为"暴力可以使法律由多数人经常遵守变成所有人一直遵守".[4]57在漫长的历史发展演变中,国家建设和法治在紧张的氛围存,统治者恪守法律的边界,以此提高政治权威;与此同时,法律对政府公共权力加以限制,防止官员的随心所欲和为所欲为,从而维护了社会共同体的利益,政治权力的会对法治形成威胁,而法律通过限制政府官员的专断权力,在适当的条件下增加国家解决特定问题以及为了共同目标而动员集体资源的能力.没有号召力的政府,仅仅依靠大棒(暴力)来驱使民众的政府不可能是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权力与法治互为依赖,相互支撑,法治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则需要通过法治得以夯实,强大的国家为法治的生长孕育肥沃的土壤,而法治增加了国家的力量.

国家制度是法治实现的基础,构建高效的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内在需要,那么,高效的法治是如何实现的?在现代政治中,依据契约主义的标准,法律的意义在于普遍性原则的确定."只有当所有人在观念上同意时,法律才变得具有合法性,而且当所有受到影响的人普遍并且相互地制约他们的行为的时候,这种契约才是最可靠的."[7]11"从基本的宪法层面,缺乏一致性就意味着缺乏社会秩序."[7]8换言之,法律的有效性应当建立在规则的确定性、普遍性、平等性原则之上.禁止我侵犯邻居财产的法律具有合法性,是因为同一法律也禁止他侵犯我的财产;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是因为人们相信法律确定的规则能够得到普遍的遵守.一旦在法律中实施区别对待,就违反了法治的普遍性原则,所以,法律一旦沦为"朝三暮四"的东西,法治就不能得到人们的信服和普遍的遵守,自然无法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

法律规则的有效性依赖于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和接受,这是法治实现的重要基础.德国学者马克思·韦伯在对法学和社会学两种"法律观念"进行区分时注意到,法学上的法律观念强调法律的内在效应,而社会学的法律观念则关注社会成员对于法律规则的认可并履行法律规则使之得以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作用.[8]所以,如果说合法性的定义是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可,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抽象意义的法律条文并不完全意味着法治的实现,唯有法律能够得到广泛的社会成员的认可并遵守,并且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实际效力,这样的法律才真正具有合法性的意义.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才能让法律获得广泛成员的认可呢?法治的实质正义需要执法者公正和平等地对待公民,而规则以何种程序得以确定关乎法治实现的效力与法治的程序正义.按照利益政治原则,规则的确定的重要前提,是一个多元利益的政治市场的存在,以作用于公共性原则的认同和达成.当所有的社会活动从原则的角度来评估时,政治与法律之间应当存在清晰的分界线,正因为如此,国家治理体系中需要内生出一个政治和法律的分化性结构,在法律规则确定以前,政治领域发挥作用--各种持有不同政见、利益目标、不同原则主张的团体,通过相互的争论和博弈,竞争出相对更多公众所接受的规则,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公共权威通过平衡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促成规则的形成,而这些规则之所以被接受,更重要的是因为它们体现了多元的利益和价值,被不同的利益集团所承认.所以,这些规则可以作为立法的基础,进入法律作用的领域,最终形成规则确定的结果(通常以法律文本的形体现出来).一旦出现社会的矛盾和纠纷,已经确定的原则和规范就会成为法律解释的准绳.国家通过统一的规则实现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由此防范社会分裂引发的矛盾和风险.换言之,在国家治理体系内部,应当存在一个与法律领域适当分离的政治领域,作为共识性原则确定的基础,是法律规则获得确定性的重要前提.

以上关于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内在关系的阐释,绝非故弄玄虚的文字游戏,而是要阐明在一个国家治理体系中法治与国家的关系,以及法治实现的基础和条件.上述观点简单概括为:1从辩证的视角审视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法治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件,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是法治实现的基础,而国家制度的合法性和国家治理能力则通过法治得以夯实;2法治的合法性从根本上源于法律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并遵守,认可的前提是法治遵循的普遍性原则;3法治规则确定的前提是国家治理体系内存在政治和法律的分化性结构.以下将沿循上述关于法治与国家治理关系的脉络,阐释法治中国发展的困境及总书记法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二、法治中国的羁绊与障碍

总书记依法治国的思想和政策理念,是基于中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发展中国家法治发展遭遇的困境和问题所提出来的.我们深刻地意识到,对于国家治理而言,高效的法治尤为重要,但是其实现却尤为艰难.现实经验表明,建立普遍的法律机构并非难事,然而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实现却可能遭遇障碍.比如今天的亚洲、拉丁美洲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制度,但是政治腐败依然严重,受贿的和逃税的政府官员比比皆是;俄罗斯虽然实行选举,但是却有相当一部分政治精英违法乱纪,肆无忌惮;在非洲一些国家,反政府武装和官僚系统内部的反政府势力相互勾结甚至击总统,无辜民众的生命遭到蹂躏和践踏.由于缺乏高效的法治,这些国家和地区无法以行之有效的规章和程序化解社会冲突,导致这些国家政治衰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法治的弱化根源于这些国家和地区内部缺乏强大的、有内聚力的国家制度以及高效和组织完备的政府机构.

类似的情况曾经在中国过去相当一段时期内曾经出现,突出表现为部分公共权力部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导致冤假错案发生,司法腐败、结、权钱交易,部分地区基层政府权威流失严重、群众信访不信法……地方社会经济政治发展赖以依存的政治秩序受到削弱.站在国家治理的视角,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法治程度相互依赖,法治弱化的症结要从国家治理体系内部去寻找.所以,有必要分析改革开放后的一定时期内中国国家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其存在的一些问题.

有学者将一段时期内中国的社会治理形态称为"后全能体制",它由全能体制衍生而来.[9]264-267全能体制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向我们描绘了国家权力对社会领域的渗透和侵蚀、强大国家与弱小社会之间相互胶着的状态.如果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考察,可以将全能体制视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畸形发展的极端情形.与全能体制社会下国家权力对社会的完全吞噬和控制稍微有所不同的是,在后全能体制下,国家与社会关系出现了调整,国家权力的作用范围虽然一定程度上有所收缩,但是这种收缩是选择性的.由于长期以来全能体制国家的惯性依然存在,即使是引入了市场机制,但由于政府依然控制着大量的社会资源,社会的经济活动受政府影响程度很高,个人与群体的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价值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部分公共权力部门行为方式的变化,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制度的漏洞,获取寻租的机会.不受法治约束的公共权力,加上现实利益的诱惑,导致这些机构可能不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作为主要的职责,反而日益演变为追求部门私利的行为主体,导致公共权力丧失公共性.

我们在前面的论述中提到,法治的作用之一在于约束和规范国家和政府的公共权力,因为权力具有两面性,不受约束的权力可能会变成"坏东西".历史发展证实,政治权力的会极大威胁法治的存在,国家权力的不受约束导致部分官员可以按照私人的意志行事而突破法律的制约.历史上,从17世纪避开议会自筹税收的英国国王,到20世纪以法外行刑队对付反抗势力的拉美政府,皆向我们证实:国家既可以保护法律,也可以取消法律.所以,如果普遍的法律规则,一旦牵涉到强大的利益集团甚至政府本身的利益,就无法得到执行,那么国家制度所履行的"可信承诺"就只能是空头支票.换言之,法治的规则应当是一视同仁,然而如果法律仅仅保护少数利益集团的利益,这个意义上法律就像"苏格拉底在柏拉图《理想国》中所标榜的´强盗帮派的正义´",[2]245谁还会真正相信它!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以国内影响较大的呼格吉勒图案为例.[10]这个案件发生在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的一个毛纺厂家属区公厕内发生了一名女子被奸杀的案件,当时作为报案人的呼格吉勒图被机关认定为凶手并被拘捕,不到一个月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呼格吉勒图罪名成立,判处死刑.被告人家属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6年6月5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呼格吉勒图被执行决.多年以来,呼格吉勒图的家人不停未果,直至2005年案件真凶赵志红被抓获并认罪,呼格吉勒图的冤案才得以定论.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乍一看,案件的过程并不复杂,地方司法机关对呼格吉勒图的判决也遵照程序,但是这个案件发展的整个过程却疑点重重,暴露出的问题至少有两个方面:第一,执法不严,司法公正性严重缺失.整个案件唯一的证据是呼格吉勒图指甲里的被害人血迹,然而,被害人体内提取的凶手的精斑并未做DNA鉴定,由于"当时的办案主观上认定呼格吉勒图是凶手,导致现场勘查不仔细",[10]甚至为了尽快破案人为制造证据.一位说:"局长让办案民警去剪呼格吉勒图的指甲."[10]然而现场勘查并没有发现被害人身上有皮肤破损的痕迹.(这些所谓的证据直到2005年真凶被抓获后被证明是伪造.)第二,司法的公正屈从于政治的压力.据了解,案发之初办案民警依据呼格吉勒图的第一份口供,认为"这份口供不支持其为凶手",所以案件迟迟没有进展.[10]当时正值全国严打时期,严打要求"从严、从重、从快".内蒙古自治区为此成立了"严打"斗争小组,强调此次斗争"时间紧,任务重",指示呼和浩特市政法部门特别是机关要在此次严打中发挥作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任何一起案件,就不仅仅是单纯的刑事或民事的纠纷,它的背后是压力型政治体制下一系列与官员个人及其所在部门政治前途紧密挂钩的政治目标的考核,承载着巨大的政治压力.所以,最快时间破案、最严方式、最重的处罚既是上级下达的政治任务,更是官员个人理性的现实考量和选择.办案人员对呼格吉勒图刑讯逼供,迫使其在口供上签字认罪.当检方再次提审呼格吉勒图时,呼格吉勒图曾试图翻供并供诉了警方逼供及诱供的过程,然而当时的检察官直接否定了他的翻供,并未做进一步的深入细致调查.当呼格吉勒图的家人不断上诉要求地方检察院重新调查时,检察官却以"不得再审"的理由拒绝了这一请求.由于当地部分地方官员的暗地阻挠和干涉,呼格吉勒图案在相当长一段时间成为"无人触碰"的"僵尸案".法治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免受国家权力任意侵犯,但是在呼格吉勒图案件中,少数官员利用公共权力侵犯公民的利益,法律沦为实现和保护少数官员利益的工具.地方公检法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公的行为,极大损害了法治的社会合法性基础.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是一段时间内困扰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障碍,它引发的严重后果是削弱了人们对法治的社会认同以及合法性.然而,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不仅仅于此.由于法治建设发展相对滞后,虽然在中国法律的立法程序中也有征求意见的程序,但是由于公众参与的组织化能力以及利益表达有效性的限制,法律原则的争议往往是在立法者和政府管理者之间展开,法律的制定没有有效地与作为法律管理的对象的大多数社会公众之间建立直接的利益关系.所以,即使法律文本确定下来,社会成员对法律基本原则的接受仍未达成社会共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仍未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可和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来阐释法规的合理性,导致法律规则不确定.法律规则不确定的后果,是法律疲软现象在一些领域蔓延和扩散.所谓的"法律疲软"是指法律虽有其制度形式和制度安排,但实际上形同虚设,法律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起到有效的规范和规制作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11]由于法律的实施不能达到人们的正常预期,遵纪守法反而不能解决问题,因此人们就对法律采取漠视的态度.在改革开放后一段时间内,规则的不确定以及法律的疲软,诱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以近年来乡村社会土地纠纷(需要特别说明,根据我们调查个案地区的情况,在"三权分置"改革实施后,类似的农村土地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为例,我们发现,当面对一块土地的价值收益分配时,不同的利益群体都可以引用不同"法律依据"来伸张自己对土地的"合法性"收益.土地承包户的分配依据是土地承包法,认为土地是承包户在土地承包期间专门使用,所以其收益应当归土地承包户;而另一些人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认为土地是村集体所有,其价值由所有村民共享;而当部分基层政府参与到地方土地开发中时,一些政府官员则以"公有制"为依据,认为土地是国家的公共财产,所以土地的收益分配自然应当由政府(政府公务人员是其*人)来处理.显然,不同群体对于土地收益的分配规则是不同的,但是在制度体系的框架内,他们似乎都可以找到"合法性"的依据.在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法律的存在使事物的发展更清晰、可预见,因为合法性的依据是唯一和确定的,法律规则的制定就是减少利益竞争带来的不确定性,降低社会交易的成本.明确的法律规则通过明晰产权关系,使人们的收益分配以交易的方式实现,所以收益的分配不是通过竞争,而是以双方当事人契约的方式完成,法律的作用就是确保双方遵守契约,为交易的完成确定统一的明确的标准.一旦出现纠纷,所有参与者的行为都以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以此辨别其行为的正当性--这就是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在一个缺乏统一规则的社会中,当利益矛盾产生的时候,按照何种原则分配利益就变成了模棱两可的东西,它更多遵循利益政治的原则,按照利益政治的原则,如果存在可以选择的机会,利益政治就会竞争对自己有利的安排,这种竞争不一定会以社会共同体利益实现为目标,也不一定以效率最大化为原则,相反,它可能更倾向于通过利益分配实现个人或少数集团的利益,所以利益的分配变成了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与法律过程所不同的是,利益政治中人们的利益分配不是依据法律规则来衡量,而是凭借力量来权衡,人们往往不是依据统一的法律规则来确定利益归属,相反更依赖于竞争性的利益较量,寻找暂时的平衡点,所以矛盾纠纷的解决往往采用权宜之计而非长久之策,导致问题周期性反复出现.与此同时,纠纷的解决并不是通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过程,更多是政治的妥协和利益的博弈.所以当纠纷发生或者利益受损时,无论是对于社会的精英,还是底层弱势群体,人们往往倾向于绕开正式的法律途径,有关系的就去,没关系的就通过暴力抗争、集体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改革开放以来一个时期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都可以从中找到解释.我们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理(法律)似乎不重要,有没有人(社会关系、集体行动的能力)却很关键,也即所谓"法不外乎人情,人情大于法治,法不责众".这是法治秩序与利益政治的根本差异.

三、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努力:依法治国思想和政策理念

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视为国家崛起重要的制度基础,我们就可以对十八大以来、十九大以为核心的党所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改革目标和改革路径有一种新的理解.十八大以来高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改革,这些改革包括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等,从中*治国理政的思想和政策理念,可以清晰看出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思想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通过强化党的领导夯实法治实现的制度基础;其二,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夯实法治的合法性;其三,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法治的有效性.在关于依法治国问题的思想论述中,上述三方面的内容沿循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展开,包含的内容极为深刻,体现出强烈的改革意识.

强大的国家和政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制度保障.法治的实现是以强大的国家制度为基础的,在的法治思想中,党的领导在实现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这是以为核心的党基于对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客观现实而提出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很多在政治上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却纷纷陷入了政治混乱的局面,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强有力的政党领导.亨廷顿指出:"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必须先有权威才能对它加以限制."[12]6所以,"国与国之间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政府的形式,而在于政府的有效程度".[12]1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法律秩序的建立需要在不断扩大的政治参与和较低水平的政治制度化之间达成某种平衡,而要实现这种平衡,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强大的政党领导.[12]68-70指出,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他反复强调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党和法治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13]33"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离开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3]96-97

强化公共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法治合法性和有效性.法治的公共权威关系到法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社会的正常运作都不能建立在对公共权威的怀疑之上,法律能否得到贯彻执行,不仅取决于法律内容本身,而且更重要的取决于公众对于法律实施的认可和支持程度."在一个法律等于暴政的国家意志,而法律的遵守是基于威胁而非尊重的情况下,公平的概念是有别于既存法律的."[14]24所以,社会公信力就是法治的合法性,实现法治的公正和威严,才可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产生实质性的规范.针对过去在司法部门和执法领域出现的以权压法、行政干预司法等问题引发的民众对法治的不信任问题,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13]57

认为,法治公信力的恢复和重建,关键在于对公共权力部门执法者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有用!"[14]58他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3]92依法实现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就是通过约束和规范公权,型塑宪法、法律的权威.他说:"要以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14]61"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在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3]92-93

总书记尤其强调法律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本文作者根据对人民网相关新闻报道的粗略统计,①仅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半年时间里,在和部门、地方会议上讲话涉及到权力监督约束问题达到一百多次).譬如,他在2015年2月省部级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特别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14]106他在十八届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15]145-146他指出:"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14]120"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14]110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在2014年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告诫各级官员:"要明白100-1等于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始终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不懂这个规矩,就是不合格的领导……"[14]73强化法治对官员违法行为的威慑力,"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程序干预行政机关执法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行政处分;造成冤假错案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74

在总书记关于法治中国发展的政策主张中,司法体制的改革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他在2015年2月的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14]78他指出:"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14]71"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止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14]69

如果说公共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旨在解决法治的合法性和公信力问题,那么法治共识性原则达成的基础,则需要在政治的领域建构广泛协商的民意机制.对此,尤其强调立法的过程中要畅通渠道,广泛听取民意,吸纳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法律的制定当中,这样制定出的法律才可能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他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这些话是有道理的.我们要完善立法规范,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的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14]43"我们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14]47"科学立法、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14]49通过规范立法程序,提升立法质量和水平,解决法律实施中由于缺乏民意基础导致的法律实施低效、无效和法规疲软等问题.

结语

十八大以来,以为核心的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实践,深刻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对于中国而言,这些改革成果无异于一场深刻的政治和社会改革,如果这些改革目标能够如期实现,那么十九大提出的"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任务就能完成.当前,在中国的领导下,亿万中国人民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道路上努力前行,构建一个强大的现代化中国,是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目标.毋庸置疑,依法治国对于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法治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要素;而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法治意味着对公民基本人身权益的保护,它存在时,我们视之为理所当然,一旦缺失,我们会尤为珍惜.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如何建立一个既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又有能力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并且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制度环境的法治体系.这一任务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前所未有,这一目标的实现根本上依托于强大的中国的领导.为了理解这种任务的复杂性并探索改革的方向,我们要立足于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发展的现实,从更广泛的知识体系中汲取营养.概言之,治国理政的"中国模式"及其依法治国理念和政策主张,具有高度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为我们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和发展提供更宽广的视角.

参考文献:

[1]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M]毛俊杰,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3],编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

[4][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M]刘晓,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5][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6][意]尼科洛·马基雅维利君主论[M]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7][美]詹姆斯·M.布坎南,等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M]张定淮,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8]郑戈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M]//思想与社会(第一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9]李强自由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10]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EB/OL]新浪新闻中心http://newssinacomcn/c/z/nmgysa2014/

[11]罗筠警惕基层法律疲软症蔓延[J]人民论坛,2011(4)

[12][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13]文献研究室,编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文献出版社,2015

[14][英]阿莉娜·莱德尼娃俄罗斯社会的潜规则--后苏联时代政治与商业领域中的寻租行为[M]王学东,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

[15]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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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上文是一篇关于经典依法治国专业范文可作为依法治国和羁绊和*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依法治国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王浩公:相信法治之花终会怒放 对于规则、秩序的执着,似乎成为每一个渴望公平与正义的人最为渴望的追逐 面对生活的艰辛、资本的吞噬与恶者的刁难,生活在当下的个体俨然更需要获得法治春风的沐浴,所以人们呼唤秩序的建立,渴望法治的到来,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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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萨尼阿巴查:盗贼统治的国家 在政治腐败中,有一个词汇专门用来形容一类最腐败的政体——“盗贼统治的国家” 这个单词来自希腊语,指的是统治者通常也包括一小部分其跟随者,利用手中的政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