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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视角类论文范本 和自生能力:我国公立高校产权改革的新视角有关论文怎么写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新视角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3-14

自生能力:我国公立高校产权改革的新视角,该文是关于新视角类在职开题报告范文与产权改革和自生能力和高校方面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赵亮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 徐州 221116)

[摘 要]我国公立高校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其所有权属于单一主体——国家,经营权与所有权没有完全分离,受到了政府过多的干预,导致了其自生能力的不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明晰产权结构、划定各自的权责范围的基础上,推进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分化基于财产所有权而形成的控制力,真正赋予高校自主权,提升其自生能力,以促其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服务、更好地服务于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关键词]公立高校产权改革;产权结构;主体多元化;自生能力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5-5843(2017)09-0001-05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709001

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公立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主体,发挥着主导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立高校产权方面的弊端已初步显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造成了政府对公立高校过度的干预与控制,导致其自生能力低下,成为政府的附属物,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要对公立高校的产权进行改革,减少政府对于高校的控制力,提升高校的自生能力和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自生能力的本质:价值创造力

(一)企业的自生能力

“自生能力”由林毅夫最早提出,指的是在一个自由、开放、竞争的市场中,一个正常经营管理的企业在不需要外力的保护下即可预期获得可以接受的正常利润的能力[1].“自由”是指可以自由进出市场;“开放”是指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相联系;“竞争”是指没有垄断现象的存在;“正常经营管理”是指经营管理没有问题;正常利润是指可以接受的平均利润.林毅夫认为,没有自生能力的企业即使经营管理没有问题,也无法获得可以接受的正常利润;没有自生能力主要是因为政府对该企业进行了过多的干预与保护,导致其自生能力的下降.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政府会再次进行干预与保护,导致企业的路径依赖特征的出现——干预→自生能力缺失→再干预保护→自生能力再下降,使企业陷入在一种无效率的恶性循环状态之中.

(二)高校的自生能力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获取经济利益的组织,其自生能力表现为对正常利润的获取能力.而高校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它是否也像企业一样具备自生能力?首先,从提供的产品来看,企业提供的主要是有形产品,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高校提供的则是一种无形的教育服务产品,主要表现为知识科研产品,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也能满足人们的一定需求.虽然在外在表现形式上,高校和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所不同,但最终目的是一致的——为经济社会提供各种有效用的产品或者服务.其次,从动机来看,企业的存在表面上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润,但本质上是给社会和他人创造价值.只有创造的价值大于消费者的支付时,企业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得到更多的货币选票,才会获得利润,因此利润获取能力是企业社会价值创造能力的主要表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的自生能力也可以理解为其为社会创造价值的能力.对高校而言,其提供的知识、科研等教育服务产品虽不像企业的产品那样能摸得着、看得见,但它是客观存在的,能够为社会创造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的创造能力和企业的价值创造力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高校和企业一样,也具有社会价值创造力,具有自生能力.最后,一个组织要提高其价值创造力,一是要适应所依存的的环境,适者生存是自然规律,因此自生能力首先是一种适应能力;二是在生存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价值的生产活动,给社会提供一定的有价值、有效用的产品或者服务,因此自生能力是一种生产力;三是为了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必须创造出一个有效率的资源整合范式,积极发挥创新的作用.因此自生能力是一种创新能力.

二、高校自生能力的获取:高校自治

(一)自治权力的来源

高校要实现其自治,首先本身要有权力自治.关于权力的来源,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考察.

1组织行为学的角度,即组织中的权力产生于管理者与下属的人际关系.约翰﹒弗兰奇和伯特伦·雷文认为,权力有五种来源:一是奖赏性权力,二是强制性权力,三是合法性权力,四是专家性权力,五是感召权力[2].奖赏性权力、强制性权力和合法性权力的获取都要依靠组织基础,是一种正式权力.专家性权力和感召性权力更多依赖于个人特点,是一种非正式权力.正式权力一般可靠稳定,而非正式权力则不是很稳定.对于高等学校来说,政府拥有较多的奖赏性权力、强制性权力、合法性权力等组织权力,政府部门往往以科研项目、资助、拨款等方式来行使其权力,使得政府对公立高校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2资本的角度,主要是基于布迪厄的“资本—权力”理论对权力的来源做出解释.布迪厄不单将资本定义为单纯经济意义上的资本,而是理解为各种形式的资本,并认为资本是一种权力的形式.尽管各种资本都具有自身的自主性,但所有资本的根源或者决定性的力量,归根结底还是经济资本.经济资本是资本最有效的形式.在他看来,一个人拥有资本的数量和类型决定了他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也就决定了他的权力的大小.分析布迪厄的理论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经济资本是权力的决定性因素.高校如果主要依靠政府的投资、捐赠人的资助,则高校的权力就要大打折扣[3].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是公立高校主要的经济资本投入主体,拥有财产所有权,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政府能对公立高校实行严格的控制.

(二)公立高校自治的条件

高校要想获得自生能力,就要减少政府对高校的干扰与控制.但对公立高校而言,学校财产是国家长期投资积累起来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正因为如此,国家基于财产所有权而形成了强大的控制力,使高校成为政府的附属物.虽然《高等教育法》赋予了高校法人产权,但是这种法人产权是一种不健全的法人产权.有学者认为,我国高校的法人产权实质上是从国家所有权分离出来的高等学校法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规定的处分权[4].不健全的法人产权导致政府能够对高校进行过多的干预与控制,造成高校自生能力的不足.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改革公立高校的产权制度,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分化政府基于财产所有权而形成的控制力.其次要明晰产权结构,明确政府与高校的权责范围,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防止政府对高校的随意干预与过度控制.最后,建立和完善高校内部产权治理结构,要形成监督权、决策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离且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

三、产权改革的步骤

产权结构决定治理结构.公立高校进行产权改革,就是要减小政府对高校的干预与控制力,实现高校自治,提高其运行效率,从而提升其自生能力.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法人产权一般指公司法人产权,是指公司作为法人对其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法人产权主要表现为对公司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即公司不论由谁投资,一旦形成了公司资产并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公司,而投资者就与现实使用或运营者脱离关系.法人产权的本质就是对他人资产的控制支配权.以现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股东持有,经营权则由经理层掌握;财产的控制支配权归董事会,董事会的权力是一种对整个公司资产进行组合的支配权.任何一个持股者虽然是企业的原始所有者,但他只能在市场交易中支配自己的股份,不能支配整个公司,只有董事会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因此,企业法人产权本质就是董事会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就是董事会对公司资产的实际控制,即对公司资产的重大决策权.

(一)第一步:所有权与法人产权的分离

公立高校产权的改革就是要实现所有权与法人产权的分离,这是改革的第一步.高校所有权与法人产权的分离会促进产权结构的明晰化,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又有助于这种分离的实现,因为这样可以分化政府基于财产所有权而形成的控制力.但是,高校获得的这种法人产权需要在高校内部进行强化.

(二)第二步: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当原始所有权与高校法人产权相分离,实现对法人产权及其经营权的有效监督制衡就成为当务之急,这就需要在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有权力制衡机制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监督机构——董事会.董事会制度的问世是第二次两权分离的标志,它使法人产权中的控制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法人产权的决策监督由董事会负责,运营管理则由经理层承担.

(三)第三步:决策权与监督权的分离

在完成第二次改革后,就有必要在高校内部建立起三权分离和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以保证权力的正常运行.董事会、监事会、校委会等各个机构之间的权责可以由法律来具体明确.董事会由股东会选出,负责对高校的经营计划、校长聘任等事项进行决策,这些股东主要由各种产权主体构成;监事会由高校教师、学生以及社会人士等利益相关者构成,主要对董事会和校委会进行监督;校委会主要由高校的校长和副校长等高层管理人员构成,负责代表高校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及对高校进行经营管理.至此,高校产权改革完成(图1).

图1现代高校产权制度分解

四、产权改革的途径

(一)所有权的改革

目前,公立高校的唯一产权主体是政府,高校本身没有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这导致高校被政府严格控制,处于附属地位.因此,需要改变公立高校单一产权主体的现状,建立起一种新的产权制度,形成以政府为主体、以高校为主导、其他产权主体为补充的权、责、利明确而又对称的结构.政府为主体保证了公立高校的资金来源,高校为主导保证了高校的自治,其他产权主体为补充则有利于高校对外部资金的利用.产权主体多元化后势必会削弱政府对高校的控制力,使高校能获得更多的自治权,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和治理水平的提升.但是,现行的某些法律法规存在着制度性障碍,如《高等教育法》第六十条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高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高校依法占有使用;《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国有资产的界定是: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高等学校的资产、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形式.由此可以看出,社会或者私人捐助的资产最后是形成国有资产而不属于高校,高校只是占有使用.

笔者认为,完善上述法律法规的基本思路是:社会对公立高校进行投资或捐赠而形成的资产不能再简单地进行国有化,而应采取不同的措施,使其成为不同性质的财产.政府投资而形成的资产的所有权应属于政府,社会捐助所形成的资产的所有权则应属于高校而不属于政府,高校对这部分资产依法排他性地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对于投资性资本形成的资产,因为投资的收益是借助高校的力量而产生的,所以高校和投资主体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占有资产,这样就可以对不同的产权主体形成对称的权责结构.在新产权主体的选择过程中,高校要尽量选择社会捐助性资本,而对于投资性资本则不应选择过多.因为投资性资本追求的是利润,这种资本占比过多会削弱教育的公益性.

(二)经营权的改革

由于公立高校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权受到政府的控制,在单一产权主体的情况下,这种控制尤为严重,容易导致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造成高校的官僚化和行政化,难以实现真正自治.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明确高校和政府的权责关系,赋予高校更多的自主权.《高等教育法》对我国的高等学校赋予了诸多权力.如在招生方面,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在教育教学方面,第三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第三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在科学研究方面,第三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在机构设置和教师管理方面,第三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从法律条文的内容来看,虽然我国高校享有的权力很充分,但事实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操作性不强,过于笼统.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但其所规定的学科、专业设置权究竟是何含义?高等学校能自主到什么程度?实在是过于笼统.二是法律规定的权力的单向性.它仅仅规定了高等学校的自主权,却没有对政府进行限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高校的自主权时高校就没有有效的保护武器.更为重要的是,在政府有权监督高等学校的领域,也没有规定政府进行监督的方式,这使得政府与高等学校之间缺乏清晰的权力边界.三是缺乏针对性.《高等教育法》在规定高等学校的自主权时,将综合性大学、学院、高职、高专放在一起,没有考虑到不同类型学校之间的差异,针对性不强,也不尽合理.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与高校的权责范围,减少政府对高校的干预与控制,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给高校划定权力范围时,也要给政府划定.换句话说,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高校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要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其次,在明确双方权力范围的前提下,进一步赋予高校更多的自主权.比如在招生方面,虽然《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但实际情况却是,高校对于招生数量不具有自主决定权,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招生计划.虽然这有利于保证国家教育政策的落实,但却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人力资源配置已经完全市场化的前提下,高校的招生规模也应该按照市场的需求进行调节,这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细化解释,明确权责关系,不能存在模棱两可的模糊性内容.比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但是这种自主设置的程度和范围有多大?自主设置是否还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收益权的改革

收益在经济学中是指生产者按照一定的销售一定的产品或者劳务时取得的收入.如果用P表示、用Q表示销售数量、用M表示收益,则M等于P×Q.高等学校提供的是一种教育服务产品.高校是生产者,提供教育服务.学生是消费者,消费教育服务.这种教育服务产品是一种准公共物品,既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也具有私人物品的属性.因此,完全视其为纯公共物品而免费提供服务是不符合经济规律的,况且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也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行为,获得收益的不但是社会和国家,也包括学生本人.根据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国家、社会和个体三者承担教育的成本,也是合情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教育法》就应该明确高校的收益权,允许高校按照教育服务质量自行确定其收益的程度和范围.产权主体多元化后,为了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应该允许一部分营利性资本对高等教育进行投资.这部分营利性资本的进入并不会改变教育的公益性,也是符合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属性的.营利性资本的进入涉及到一个投资回报率的问题,而现行的法律在这方面涉及很少,这无疑阻碍了民间资本的进入.设计一个合理的投资回报率,明确投资回报率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民间资本进入高等教育.

(四)转让权的改革

转让权是产权的一个重要属性,它涉及到所有者可以通过出售或者捐赠等方式将所有权发生转移和变化,不可转让的产权则不能被其他主体购买和使用,因此不能充分发挥潜能.在禁止出售产权的地方,尽管他人对该财产具备更好的知识和技能而可以更好地利用它,使该资产的价值更高,但由于产权被束缚在一个固定的所有者手里且不可转让,就会减少这些资产的价值[5].除非产权是可以转让的,否则我们是无法将资源从低价值使用者手里转移到高价值使用者手里的.如果出售权或进行资本化的权力受到法律或者制度的制约,资产的价值就会下降.

公立高校是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一般由所在省(市)政府统一管理.如《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高校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可以说,高校是没有资产处置权的,而资产的流动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层层审批,这对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作为独立法人的高校对资产没有处置权就难以对自己的资产进行自主的流转和让渡.我们的问题是:公立高校资产的自由流动一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吗?有学者认为,所谓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是运用各种手段将国有产权、国有资产收益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有收益转化为非国有产权、非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以国有资产损毁、消失的形式形成流失[6].笔者对此持如下观点:首先,不能说把国有产权转化为非国有产权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资产流失与不流失主要看转化过程中价值形态的变化.如果一项资产进行出售,从国有资产变成非国有资产,要是变高,那么即使变成非国有资产,这也是一种国有资产的增值.产权变化只是使资产从实物形态变成了货币形态,不能说是国有资产流失.在价值形态的转化过程中,如果低于实际价值,那么国家最后得到的收益必然会受到损失,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真正流失.因此,不能以产权性质的改变来判断国有资产流失与否.如果把产权性质的改变理解为资产的流失,那么产权改革就无法进行.其次,要看国有资产的流向.如果流向其他公立教育机构或者国有组织机构,那么肯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现实的情况是一些高校存在一些闲置的固定资产,而某些高校可能缺乏这种资产,如果让资产在高校之间自由流动,则会大大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鉴于此,政府应该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赋予高校国有资产的让渡权.只要这种让渡发生在高等教育或者教育领域范围内,在一定的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之下,就能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在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外界的捐赠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应该归高校所有.因为高校拥有了完全的法人产权,才能充分享用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政府不再进行控制和干涉.只有如此,高校才能不断提升其自生能力,进而更好地服务于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毅夫.中国经济专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12-113.

[2]芮明杰.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95-96.

[3]郑文.论高等教育权力的来源与特质[J].现代教育论丛,2006(4):17-21.

[4]劳凯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241-242.

[5]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97-198.

[6]邓幸文.非常交锋——国企产权改革大讨论实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5:58-59.

Viability: A New Perspective on the Reform of Property Rights in Public Universities.

ZHAO Liang

(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 Jiangsu 221116, China

Abstract: Public universities in China, whose ownership belongs to the state, are a special kind of organizations. The single property right of public universities, which means the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rights are not totally separated, influences excessive intervention by the government and results in the insufficiency of viability.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the property right structures should be clarified and the scope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should be defined. On this basis, the multi-subject of property rights ought to be promoted and the dominant power which formed based on the property ownership needs to be differentiated. Thus, the autonomy of public universities could be given and the viability is sure to be lifted, which can help public universities play better in the service of the economy and society.

Key words: reform of property rights in public universities; the structure of property right; viability; ownership capacity

(责任编辑:刘新才)

上文点评:此文是一篇关于产权改革和自生能力和高校方面的新视角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新视角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参考文献:

1、 我国公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问题和探析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 16871j cnki kjwhb 2018 06 058摘要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全面深化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是推进高校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

2、 我国地方高校教师绩效评价的不足和改进 夏 隽(浙江财经大学 图书馆, 浙江 杭州 310018)摘要 当前我国地方高校的教师绩效评价指标及其权重主要由职能部门确定, 科研考核任务较重, 发展性评价缺失 本文认为, 可以从教学、 科研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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