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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方面本科论文范文 与法治出场和社会主义共和政体的生成相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法治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01

法治出场和社会主义共和政体的生成,该文是关于法治方面论文怎么写与政体和法治和社会主义类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作者简介]杨明佳(1966-),男,湖北荆州人,博士,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与中外政治制度;陈雪(1994-),女,湖北荆州人,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硕士研究生.

[摘 要]建构一种既有合法性又具有竞争力的共和政体,是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核心议题.从巴黎公社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政体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与深化,但只有在法治出场并成为共和政体的重要结构拼图之后,社会主义的共和政体才可以说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不仅仅是新时期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点,也是中国对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一大理论与实践贡献.

[关键词]人民;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共和政体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17)06-0022-06

在人类政治文明史上,共和是一个悠久而伟大的传统.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在探讨何谓优良政体时,就曾睿智地指出,综合了君主制、贵族制和制三种政体长处的混合政体,可以克服三种政体的各种弊端,避免单一政体的极端趋势而陷入政体循环.这种混合政体在古代西方的具体样式,就是罗马共和政体.藉此,共和政体作为一种优良政体,被后世西方主流政治学者所认可,并在近代逐渐流行开来.建立一个共和政体,因此也成为各种类型的现代革命的基本政治目标.深受西方政治文化影响的孙中山先生领导中国近代革命,也以谋求共和,建立民国为起点.最终,中国实现了中山先生的基本政治使命,于1949年建立了以共和国命名的新中国.尤其是在当代中国改革不断深化后,伴随法治的庄严出场,社会主义共和政体的完整轮廓日渐清晰.为此,本文将试图从政治史的角度来描述社会主义共和政体的三个构成部分如何渐次发育,法治又如何成为了当代中国政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一、巴黎公社:社会主义共和政体的最初萌芽

作为现代社会主义理论的创立者,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何种政体,一直有着比较清晰明确的方向,那就是建立一种共和政体.恩格斯明确指出,“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的特殊形式,“对无产阶级来说,共和国与君主国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存的政治形式”.不过,在巴黎公社爆发之前,他们对于未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践中的具体样式,却没有条件做详尽的探索.1871年建立的巴黎公社,为马克思思考未来社会政治制度提供了一个实践参照物.公社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制度及其背后的原则,被马克思视为未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个典型样本,是其所预言的社会主义共和政体的具体形式.

众所周知,原初意义上的古典共和,是以阶级等级社会为基础的,如罗马共和政体就以三大罗马权力机构元老院、平民大会和执政官来代表罗马社会的几个社会阶层,从而实现几大阶层和平共存的政治目标,进而避免贵族寡头政治、君主政治和暴民政治的出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古典共和逐渐演化为现代共和,权力的相互均衡不再建立在阶级均衡之上,而是通过孟德斯鸠式的三权分立来达成一种政府职能上的制衡.与此同时,公民美德在共和政治中的地位相对下降,而体现市场经济要求和现代多元工商社会要求的法治的重要性开始凸显.对于此种现代共和政治的经典论述,集中体现在美国联邦党人的政治论说中.不管共和政体从古至今有什么样的改变,但是共和的精神内核是一致的,“弘扬公共性乃共和的终极价值关怀”,即以社会的政体的公共利益为依归,避免政治权力为少数利益集团所绑架,实现社会多元利益的和谐共存.

显而易见,巴黎公社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共和政体的前提,不仅与古典共和政体有异,因为作为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工人阶级的政权,并不存在阶级制衡问题,而是要实现无产阶级的问题;同时,巴黎公社形成的政权结构,也非一个孟德斯鸠式的三权分立架构,也不存在所谓政府权能制衡.因此从一开始,巴黎公社式的社会主义共和政体就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共和政治.马克思在论述公社性质时说:‘公社就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巴黎无产阶级用以欢迎二月革命的‘社会共和围’口号,不过是表示了希望建立一种不仅应该消灭阶级统治的君主制形式,而且应该消灭阶级统治本身的共和国的模糊意向.公社正是这种共和国的一定的形式”.具体而言,在马克思看来,巴黎公社的制度特征集中体现在两点上.首先,巴黎公社建立起了有别于资产阶级代议的直接制.公社委员不仅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如果不称职,人民还可以随时撤换.近代欧洲启蒙运动后,在卢梭等人的政治哲学启蒙之下,人人平等与个人自由一道成为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政治价值,因此,共和主义的近代复兴与潮流交织在一起,现代共和的外在形式必然体现为共和.从理论上说,直接是比间接代议更合乎精神的形式.因此,马克思对于巴黎公社的直接制赞赏有加,认为此种才是真的,它不仅落实了主权在民的人权原则,而且也很好解决了公权力的监督问题.在马克思看来,人民对公职人员的直接权力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也是最让人民放心的监督.其次,巴黎公社实行了议行合一制,并未照搬流行的三权分立权力架构.公社委员会,既是一个立法机关,也是工作机关.这一制度安排,在马克思看来,不仅体现了人权至高无上与不可分割的特点,而且避免了三权分立之下的政治效率低下问题.

但要完整理解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对巴黎公社制度特征的描述,既要有一种历史的眼光,也要有整体的视野.首先,从历史的角度看,巴黎公社政权只是一个社会主义政权的萌芽形态,上述别具一格的制度特征,与其说是公社社员深思熟虑的选择,不如说是战时状态下的某些权宜之计.假如巴黎公社不是一个只能控制狭小城市空间的战时政权,而是一个扩展到法国全境的全国性政权,是否还能实施直接应当存疑.而公社之所以实现议行合一的相对集权政府结构,恐怕更多体现的是战争紧急状态对政治权力集中行使的客观要求.马克思虽然看到了这个新的政权组织形式中的与众不同的元素,但毕竟巴黎公社政权只存续不到两个月,这些制度形式能否在一个社会步人到和平时期,成为一个全国性政权之后依旧有效,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其次,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制度特征的描述,需从整体上去思考.马克思对人民有高度信心,但同时马克思从来没有放松对公权力的警惕.对于国家政权垄断的合法暴力,马克思从来都持质疑态度,尤其是常备军,并将其视为专制的工具和人类自由解放的枷锁,这也正是马克思要将国家送入历史博物馆和青铜器放在一起的主要原因.马克思推崇巴黎公社,不仅因为巴黎公社实行了彻底的,而且还在于公权在直接下得到了强有力的监督.在这种前提下,靠分权来制约公权力,就是浪费与多余.反之,若无直接为前提,马克思是否拒绝权力的必要制衡,恐怕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历史并未给巴黎公社太多的时间,公社作为社会主义共和政治的萌芽形态,其最大价值在于其制度创新中所蕴含的共和原则与精神,即社会主义政治应该体现最大的公共性.巴黎公社作为无产阶级的具体形式,其内涵的性原则,为后续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共和政治建立在基础上,成为社会主义共和政体的出发点和基础,这既是马克思所创立的唯物史观在政治上的客观要求,也是人人平等的现代政治原则对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规定.

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政体的初步发展

十月革命前,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曾经展望未来苏俄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他提出的口号是一切权力归苏维埃,试图在俄国建立一个类似于法国巴黎公社的无产阶级的政权.但革命胜利后,列宁发现俄国的国情不同于巴黎,俄国不仅地广人众,不可能实行人民群众直接管理社会政治事务的巴黎公社式的直接制.而且俄国还是一个有着一千多年沙皇专制传统的社会,人民的政治素养与文化水平相对低下,他们根本没有能力自己管理国家政治事务.于是,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政权中,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就不得不代民群众来管理国家的社会政治事务.这样,政党在社会主义新政权中的地位凸显出来.列宁曾经设想,待人民群众的素养与文化水平提高之后,人民将会重新自我管理社会政治事务.毕竟,即便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社会主义是在人民接受了社会主义的新思想新观念的“新人´’这个基本政治预设之上的.显而易见,十月革命的胜利,并不意味着俄国的社会主义新人已经形成.与经济革命、政权更替不同,人的改造和发展是一个更为艰巨和长期的历史任务,尤其是对于没有任何文化传统的民族而言更是如此.

马克思、恩格斯虽然也重视无产阶级政党在人类解放运动中的独特作用,但他们更多以理论家的身份介入19世纪欧洲工人运动,并未亲自创建和领导一个独立的无产阶级政党.巴黎公社的革命实践中,虽然有一些宗派性的社会主义政党,但是这些政党并未完全接受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政治理论,巴黎公社存续期间,这些政党发挥的作用有限.因此,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也并未更多探讨在社会主义政治架构中政党的作用.

与马克思恩格斯有所不同,列宁在其革命生涯中,特别重视无产阶级政党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他将创立、组织和领导布尔什维克作为其政治实践的中心.“给我一个革命家的组织,我能将俄国翻转过来”这句名言,表明列宁对党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知.在与孟什维克有关党建的争论中,列宁形成了完整的关于无产阶级新型政党的建设理论,这其中主要包括:其一,党必须是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的由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先锋队,而不是一个开放的群众俱乐部,因此,党员的政治质量是其党的生命线;其二,无产阶级先锋队必须严格服从建立在集中制原则之上的党的组织纪律,只有这样,党才能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使其坚强有力;其三,先锋队要完成历史使命,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否则就与历史上的密谋团队无异.能否建立健康的党群关系,是衡量无产阶级政党政治上成熟与否的重要表征.从一定意义上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之所以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俄国取得胜利,不仅仅是因为俄国集中了当时帝国主义的一切矛盾这个客观条件,更在于俄国有一个按照列宁建党思想建立的强大无产阶级政党.没有布尔什维克党,就无法想象俄国革命的胜利.因此,从历史的逻辑看,在新生苏俄社会主义政权中,无产阶级政党扮演特殊重要的角色理所当然.

从共和的角度看,传统共和政治排斥政党的作用,将政党视为一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消极存在.对政党的偏见直到在美国联邦党人那里才得以消解,联邦党人意识到在民族国家兴起与国家社会二元化之后,政党之于现代政治的作用已经无可取代.另一方面,体现的是政治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逻辑的人民自治原则,并未涵盖人类政治生活的全部.受制于民众的利益局限和政治知识,对国家公共利益的宏观驾驭,常常是之短板,尤其是在地广人众的现代民族国家中,人民参与政治更多地是追求相对狭隘的阶层利益和地方利益.人权论的倡导者卢梭就曾提醒过,“常常是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的盲目的群众,——因为什么东西对于自己好,他们知道得太少了——又怎么能亲自来执行像立法体系这样一桩既重大又困难的事业呢?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因此,国家政治生活中宏观层面的自上而下的政治精英领导,是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面,也是体现共和政体所要求的公共性所不可或缺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权力结构中,也许并不需要罗马共和体制下的元老院式的代表一个社会上层和精英的专门机构,但是,发挥类似政治功能的政治组织却是必须的.在社会主义的政治生活中,无产阶级政党由其本阶级的先进分子所构成,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共和政治中的宏观层面的领导作用,也就成为必要.

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主义共和政体,必须有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角色,这不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性所决定,也是现代政治生活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所要求.为此,列宁创立的领导下的苏维埃从根本上丰富发展了巴黎公社式的以直接和议行合一为制度特色的由普通民众主导的社会主义共和体制.也正是在强大的领导下,前苏联不仅赢得了国内战争的胜利,而且快速实现了工业化.但比较遗憾的是,在列宁去世之后,由于苏联未能严格贯彻党的集中制原则,将党的绝对领导异化为党的领袖,苏维埃在前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生活中也基本被边缘化.同时,苏联在执政之后,未能在党的建设方面与时俱进,保持其无产阶级政党应有的先锋队本色,党逐渐演变为脱离群众的特殊官僚利益集团,其执政合法性不断流失,其执政能力也不断削弱,致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未能抵抗住内外危机的考验,最终于1991年轰然解体,其中的教训值得反思与总结.

三、法治出场:社会主义共和政体的形成

中国革命即将胜利时,在面对黄炎培等人士提出的中国如何走出王朝周期率时,满怀信心地指出,人已经找到了一条跨越历史陷阱的新路,这就是.的确,以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国领袖,经历过20世纪20年代中国新文化运动的洗礼,接受了与科学的启蒙价值.因此,新生的国家在政治制度上,选择了社会主义的共和体制.人民当家做主的原则,不仅写进了1954年颁布的宪法,而且将国号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实现人民,中国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根本政治制度,与巴黎公社及苏维埃一脉相承.与此同时,中国作为新国家的创立者,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领导的合作与协商,成为中国政治制度中极具中国特色与有活力的部分.中国在革命时期积累的崇高政治威信,以及强大的政治动员和组织能力,使其成为中国政治制度的领导力量.战争以来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得以结束,一个建立在政府权威基础上的现代民族国家得以建立,中国实现经济现代化的政治条件基本具备.

1956年苏共二十大召开,为中国反思苏联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弊端提供了难得历史机遇.为避免苏联个人专断与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政治错误,在《论十大关系》以及《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这两篇重要文献中做了有价值的探索,提出要以来克服苏联体制的弊端.但是,这种有意义的探索在实践中却偏离了社会主义共和政体的基本原则与方向,结果导致了反右扩大化与“文化大革命”的严重错误.“”结束后,以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政治上进行了拨乱反正,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大刀阔斧地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指出,我们的问题在于制度,没有好的制度,好人也会犯错误.也认为,“治理国家,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作用”.至此,中国解放思想,思考如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能够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同时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政治制度.

政治上拨乱反正的第一步是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的领导.提出一方面要实现改革开放,另一方面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既是驾驭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也是稳定政治局面,推进政治改革的基本政治前提.为此,我党恢复了在时期破坏了的党的集中制原则,恢复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中国的政治改革与前苏联走了一条截然不同道路,中苏改革的不同结局已经证明,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是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的条件,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任何政治改革的前提,对此不能有丝毫动摇.政治改革的第二步就是循序渐进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基层制度.在经历的政治浩劫后,中国更加重视的制度化、程序化,更加强调的问责功能,而不是以西方选举式为模板亦步亦趋,而是选举与协商结合,建构一种大众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与党的自上而下的组织领导相结合的模型.

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共和政体的关键一步,是法治的出场,这也是中国人对社会主义共和政体学说的主要理论贡献.如前所述,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共和主要在于,马克思相信,如果人民足够优秀和值得信任,那么他们完全可以凭借巴黎公社式的直接就可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而列宁的贡献在于将无产阶级政党引入到社会主义的共和政治中,赋予在治国理政中的特殊作用.列宁坚信,如果能够保持无产阶级先锋队本色,就能领导人民,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在他们有关社会主义共和政体的论述中,基本未有太多法治的内容.在马克思和列宁看来,法律从来都是统治阶级维持自己利益的工具,以革命为志业的本来就以破坏现存的法律制度为主要政治斗争内容.因此,遵循阶级斗争的政治逻辑,即便革命胜利后颁布某些法律,也要服从于阶级斗争的需要.这样,法治未成为社会主义共和政体一个相对独立要素,进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视野中.而法治的缺席,或许就是以往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中的短板.

中国人对法治的认知也有一个从忽略到逐步重视的过程.由于传统中国的法家思想服务于专制皇权,因此,以儒家为主导意识形态的传统中国对法一直持一种消极的态度.新文化运动期间,中国知识界在传播近代西方启蒙思想时,接受了欧洲大陆思想家推崇的与科学及其背后的平等和理性的价值,但是并未给予来自源于古代罗马、发展于近代英美的法治思想以足够的关注.法治观念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中国新文化运动的一大历史遗憾.因此,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代党的领导集体,除了董必武等少数有法政背景知识的领导人具有比较明确的法治意愿之外,并未将法治纳入到新的共和国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相信,体现人民利益和党的意志的政策是更为便捷的治国手段,僵硬的法律约束了党和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因此,即便1954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以及一些基本法律,但是并未严格遵守.到了“”时期,甚至基本上发展到了视宪法与法律为无物,社会政治生活的法治规则被完全破坏.正是因为法治缺席,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发展成为极端的无政府主义的所谓“大”,党的领导最终成为领袖的个人意志,个人崇拜盛行.

任何的制度设计,其实都建立在一些特定的理论假设之上.不仅仅是政治平等价值的外在表现,而且也建立在对人民公共品德的乐观估计上.全新的巴黎公社式的社会主义匹配的是拥有社会主义观念的新人.同样,在政治生活中的领导作用,也建立在这个政党的每个成员都是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这一基本政治判断上.如果公民教育有效,党的建设到位,人民与先锋队将在社会主义共和政治中发挥我们所期待的积极作用.反之,则社会主义共和政治就可能面临困境.

从人性的角度看,法治是人类基于首先是自然存在物,即人的动物属性认知的产物,也就是说,法治是人基于理性对于人性之幽暗一面的警惕措施.在法治主义者看来,任何人都是需要提防的,唯有法治才是对人性中的动物性冲动进行约束的有效方式,由此,人类才能摆脱野蛮,步入文明.也正因为如此,卢梭在论及共和政治时,曾将是否践行法治作为其中重要特征,“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显示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务才是作数的.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事实上,无论是公民美德的提升,党的先进性的确保,没有法治兜底,都有可能因为其中少数人公共品德与部分党员先进性的丧失,而使社会主义共和政体的另外两个组成部分整体性优势不复存在.

基于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以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国领导集体,一方面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恢复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另一方面,开始将党的领导和人民纳入法治的轨道.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巩固人民,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工作会议上,针对过去存在的问题,明确指出:‘必须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建设以恢复宪法权威开始,1982年,全国人大制定了新宪法,从而使人民的基本权利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并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许可的规则内行事.1992年,同志到南方视察发表了重要讲话;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此,中国法治建设步入新的阶段.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新阶段的立法任务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根据法制建设的进展,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立法方面,十五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十八大以来,中国改革步人深水期,以同志为核心的党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即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全面深化改革为路径,全面依法治国为重点,全面从严治党为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为落实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改革蓝图,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是明确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点环节.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历史上的首次,从而也表明中国充分认识到了法治在国家长治久安中的战略地位.同志结合世界各国现代化的经验指出:‘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同时,他还结合中国的历史谈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正是基于这样的认知,建设法治中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执政,就成为四个全面总体部署中最为突出的亮点.正如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不断发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法治的登场,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更是社会主义共和政治发展的逻辑使然.从20世纪的经验看,社会主义国家共和政体的最大问题,主要在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失去了必要的平衡.的优势主要在于赋予公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而党的优势在于其无产阶级新型政党的强大组织领导能力,但是在制约公权力方面,无论是人民还是党内的内部监督机制,在实践中都常常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当权力的制度笼子不严密时,公权力的滥用及干部的腐败就难以有效遏制.为此指出,‘‘败必须强化监督、管住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建好笼子”.如果说在政治现代化的初期,如亨廷顿所言,需要适当的集中权力,那么在政治现代化的第二阶段,则是要构造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否则无论将权力委托于君主、人民还是议会或政党,都可能导致权力的失控.因此,落实以制约公权力为核心的法治,构造一个权力受到一定约束的公权体系,自然成为政治发展第二阶段的首要任务.亨廷顿甚至认为,以政治参与扩大化为核心的兑现人人平等的政治承诺的,只有在法治建构起来后,才不至于堕落为影响政治稳定的暴民政治.亨廷顿明确指出,的过剩也会导致统治的危机,“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节制”.对此,福山亦认为,要建构有竞争力的政治秩序,国家建构、法治和问责制度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福山基于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的现实作出这样的判断,“在当展中国家,最大的政治缺点,就是法治的相对软弱”.福山在论及当代中国政治时,也认为,党领导下的国家能力是中国政治的优势,但是法治与问责却是亟待强化的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与法治之间,中国要建构有竞争力的成熟的社会主义共和政体,法治也许具有更为现实的急迫性.而在论及改革与法治关系时也指出,“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要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只有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更好把政府职能转变过来.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如果说,的优势在于提供社会主义政体的合法性,赋予社会主义政治自下而上的政治活力,集思广益,调动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无产阶级新型政党的领导优势则在于给予社会主义政治的阶级属性以及自上而下的宏观领导,那么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共和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优势恰好在于其给予社会主义政治生活的稳定性、程序性,可以有效防止被所挟持,让公民政治参与在法治的规范下展开,使党的政治领导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运行.可见,没有法治,社会主义共和政治是不完整的,难以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

回顾一个多世纪以来社会主义政治实践进程,不难发现,构建社会主义共和政体的三个基本要素和权力结构的基本轮廓,终于在新的世纪基本形成,这就是包含着党的领导、人民和依法治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种新型共和政体,既不同于古典共和政体,也不同于近代西方议会的共和政体,而是兼具共和原则与精神,同时又体现社会主义政治特色的一种新的制度结构.中国人继承了马克思的巴黎公社与列宁的党的政治领导,更重要地是遵循政治建设的客观逻辑,将法治这一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内嵌到了社会主义共和政体中.毫无疑问,这是中国人在反思一个多世纪以来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后,对社会主义共和政治理论作出的重大贡献.法治的出场,为规范人民,改善党的领导,尤其是在防止公共权力滥用方面,必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现代意义的法治,不仅有赖于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执法队伍,而且也有赖于全社会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虽已出场,但是能否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共和政体架构中的基础性作用,必将经历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建设,一个竞争力和合法性兼备的社会主义共和政体必将助力伟大的中国梦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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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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