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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较法研究方面自考开题报告范文 跟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的法律定位和比较法相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比较法研究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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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的立法界定

关于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的概念,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般称之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企业或农地股份合作社等,有人认为它保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变,将集体资产折合为一定的股份的形式分到每个成员头上,在保持集体统一经营模式不变下,参照股份制和合作制构建该组织的治理结构的一种经营模式1:也有人认为它是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一种过渡组织形态,随着集体产权的逐步明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则将逐渐演化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

本文之所以采用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这一概念,而不是其它,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从渊源上看,前文己述及,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从建国初的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到人民公社,改革开放后更是出现了多种不同形态,如村办企业、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等.本文所探讨的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正是在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它吸收了股份合作企业的优点,但又超越了原来股份合作企业的规定,本文所采用的企业名称更体现社区性和地域性,名称中合作在前股份在后,体现了该企业的成员性优先、投资性在后.

第二,从企业组织形态上看,根据企业法可知我国企业的三种法定形态是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在市场经济中并非只有这三种形式,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企业形态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企业形态,如外商投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因此,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企业形态也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如从原来的公社、合作社到集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认为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并将其定位为企业法下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从本质上讲,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是在农村市场经济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其实质是汲取国外合作制理论和股份制理论中的优点,体现了人的要素的结合和物的要素的结合,前者表现了合作的本质,后者则反映了股份的特征.在该种形式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折合作价入股,因此其兼有成员性和投资性,它是一种混合型企业组织形式.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认为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是一种以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社区,以其成员为股东,以保留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变,将集体资产折合为一定的股份的形式分配到个人的一种新型企业形态.同时,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型城镇化和农村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独特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它适应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彰显了我国企业法理论发展的新趋势.

二、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一)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的法律性质

上文己述及,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历有制基础上的一种新制度,它保持土地的集体所有不变,充分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关于该企业的性质,学术界存在三种观点3:

第一,认为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特征.股东主要来自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遵循个人自愿入股的原则,采用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两种分配方式:第二,认为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是以股份制为基础兼有合作制特征.该观点主张企业资产包括股东个人财产和集体资产折合到个人的股份两个部分,按照股份公司的形式来管理企业,采取按股分红为主和按劳分配为辅的分配方式:第三种观点是前两种观点的综合.认为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具有特定身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和职工的身份重叠,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双重特点.

上述三种观点是从不同角度对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所做的概括,从本质上来说,本文认为,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是一种以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社区,由其成员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保留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变,将集体资产折合为一定的股份的形式分配到个人,根据企业法人的现代治理结构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企业形态.

它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特征,即财产权属明确、企业责任独立、权利义务清晰、治理绪构合理,进一步分析,财产权属明确是指企业财产、股东财产和集体财产归属明确,企业财产归属于企业所有,股东财产归属于股东个人,集体财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企业责任独立是指企业以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集体经济组织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权利义务清晰是指企业、股东和集体经济组织三方各自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合法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股东和集体经济组织按出资或劳动量取得收益:治理结构合理是指该企业按照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组建企业的治理机制,依法和章程的严格规定构建企业的治理机制.

(二)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的法律地位

1.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具有法人地位.基于上述性质,本文认为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具有法人地位,理由在于:它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首先,它具有独立的财产,企业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对分离,但这种分离不同于公司企业,关于土地入股部分的财产与企业财产并不分离,即土地所有权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公司企业财产与股东财产完全分离:其次,它具有独立的人格.它实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权力、决策、执行三个机构分工明确,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企业与出资者权利义务相分离,不因出资人的变化,而影响企业的主体性;再次,它具有独立的责任.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最后,它的成立和存续具有章程性.与股份制企业相同,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有自己的企业章程,企业章程是其成立、存续、运作的基本条件:相反,合伙等非法人企业以合同约束内部权利义务,没有企业章程.

2.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是具有人身信任关系的封闭式法人企业.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股东是一定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位,也就失去了作为股东的基础性条件,即股东具有严格的身份性,外部资本进入企业比较困难,股权流动限制较多,股东人数相对比较固定,股东相互之间具有浓厚的人身信任关系4.这也是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更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的因素之一.因此,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是具有人身信任关系的封闭式法人企业.

3.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是资合性法人企业.根据企业法律制度,按照企业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人合、资合、人合兼资合企业.人合企业的信用基础是出资人的个人条件和信用状况,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资合企业以企业资本、资产作为其信用基砒,企业对外活动依靠的不是出资人的个人信用状况,而是企业本身资产是否雄厚,此种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信用基础兼具出资人个人信用和企业资产信用的企业是人合兼资合企业,企业出资人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组成.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是一种法人企业,企业财产与股东财产相独立,企业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对外活动的一般担保,并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是资合性法人企业.

三、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的比较法分析

(一)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与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是我国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之一.而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是在我国农村地区设立的具有特定生存土壤的一种新型企业形态,是农村集体经济不断改革演变发展的结果.进一步而言,两者存在如下几点区别:

第一,企业财产与股东财产之间的关系不同.公司企业中企业财产区分于股东财产,股东入股公司后需要将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公司,而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中企业财产与股东财产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并不分离,股东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并不意味着必须要转移土地所有权抑成土地使用权,企业财产与股东财产有时并不能彻底分开.

第二,股东入股是否限制不同.公司企业的资合性大于人合性,股东入股基本没有限制:但是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限制股东的入股资格,核心股东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有限制,即需要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才能转让股权.

第三,利益分配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同.公司企业一般仅按照投资比例来进行利益分配.而由于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的股东兼有劳动者身份,企业一般根据劳动者的劳动量和投资额进行分配收益,从而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的利益分配具有人身性,决定分配收益的标准包括劳动者的工龄、劳动量的大小和其投入企业的资本总额.

(二)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

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也不同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后者更多地反映了土地换股份的内涵,而忽略了它的企业属性,并未从企业法角度审视构建这种企业形式,实践中很多地方用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社区合作社等概念更加反映了学术界和实务中并没有从企业组织形态的角度使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这一概念5.具体来讲,二者存在如下区别:

第一,二者本质不同.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更突出它的现代企业特征,按照企业法原理及企业组织理论构建的一种企业形态,它需要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治理机制: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则更为突出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征,反映农村土地流转的新型方式,体现土地的规模化生产经营制度,参照农民合作社建立的一种制度.

第二,二者反映的内涵不同.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的内涵体现成员性和投资性的混合,成员性在先、投资性在后,还能体现企业的社区性: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则并不能反映企业的成员性和社区性,而体现土地换股份的色彩更浓,不能体现成员性和投资性的先后关系.

第三,二者反映的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同.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更能体现企业的现代产权制度属性,它按照企业法和企业组织制度理论构建的一种企业形态,它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财产权属明确、企业责任独立、权利义务清晰、治理结构合理”的特征: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只能看出它的土地换股份特征,并没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建构企业治理结构,产权关系并不清晰.

(三)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与农村合作社

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是新常态下我国农村市场经济改革的趋势,它按照企业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是传统企业法律形态的拓展.而农村合作社沿用了原来合作社的基本原理,突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作属性,缺乏企业属性,不能代表集体经济改革的方同.具体而言,二者存在如下几点区别:

第一,二者设立的依据不同.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是依据企业法和企业组织制度理论构建的一种新型企业形态,属于企业范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而农村合作社是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设立的,反映的合作性质更浓.

第二,二者治理结构不同.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是按照企业法规定构建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三权分立的治理结构,并且管理模式上采用现代企业制度的高效管理方法:而农村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简单,大多是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没有确立严格的现代企业治理机制.

第三,二者的性质存在本质区别.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体现了成员性、投资性,将资产折合量化为股份,采取按股份红和按劳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追求效益性和福利性相结合的现代企业形式:而农村合作社体现互助性、合作性,主要向其成员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效益性和投资性较差.

综上可知,本文构建的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制度区别于公司企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村合作社,它具有独特的现代企业制度特质.事实上,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户籍取得成员资格,与以集体资产为财产的组织形式不同.“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运行和农民私人财产运行的创新形式”6.所以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来源之一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态.因此,本文认为在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时尝试构建一种新型的企业制度即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制度,在制定相关立法时可以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综上而言:此文是适合不知如何写比较法和比较法研究和定位方面的比较法研究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比较法研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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