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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消费方面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与新消法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关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对消费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28

新消法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该文是关于对消费相关硕士论文范文和消费者权益和消法和强化类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本文通过列举新消法相比较旧法的进步亮点之处,结合案例,论证了旧消法在实践生活中遇到的种种困境,呈现此次的亮点对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所发挥的成效.

【关键词】新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前言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于2014 年3 月15 日正式施行,修改后更加适应了当今国内的经济发展需求,弥补和完善了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空缺和不足,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权衡做到更公平的处理,为消费者营造一个更公正和谐的交易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更稳定市场秩序.

二、新消法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现

(一)消费者享有7 日“后悔权”

我国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在现实生活中,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购物方式不能让消费者更真实的了解到商品的详情,单纯凭借页面上的广告和视觉感受容易上当受骗,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处于被动地位.“后悔权”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缺陷,赋予消费者7 天的时间充分了解和考虑是否退货,在不影响二次销售情况下无理由退货,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

2014 年的“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淘宝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也很便宜,于是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根据7 天无理由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最终顺利退货.这件事若放在新消法实施前,消费者退货将遇到较大阻力,加上网络消费本来就很难让消费者有全面真实的认识和了解,这将会很大程度上抑制网络消费的发展.

(二)保障消费者不被泄露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人们生活消费方面带来巨大的便利,也让消费者在保护上面临严峻的挑战,经营者利用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在不经其同意情况下进行盈利,将消费者泄露给他人.这种情况轻则扰乱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重则导致消费者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向唯一留号码的酒店投诉,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走投无门”.旧法没有相应针对的维权依据,但根据新颁布的消法规定就有法可依了,吴先生可以根据消费者保护的规定对酒店主张停止侵权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通过消协介入或诉讼渠道获得权利救济.

新消法对加强消费者的保护,将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该亮点引起经营者重视和谨慎.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消费者进行专门规定,对于我国消费者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历来都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当中最普遍的举证责任规定.但要求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产品承担举证责任,无疑会挫伤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新消法减轻了消费者举证的负担,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消费者维权更加便捷.

张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使用两个月后其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该案例若发生在今天的新消法背景下则可能判张先生胜诉.与旧法没有举证倒置规定相较之下,新法将“天平砝码”加到消费者“托盘”的做法显然更为合理,在消费者掌握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与经营者不对称的前提下,经营者更应该承担最多的举证责任,才能恰当平衡好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关系.

(四)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次新修订的消法中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内,这无疑是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以往在消费诉讼中,消费者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只能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没有确切的消法上的规定,新消法弥补了这个缺陷,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五)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作为民事诉讼当中一种特殊形式的诉讼方式,将其纳入消法规定范围内,在侵害大多数消费者的案件中起到表率所用,代表部分消费者的利益,替其打官司,这减轻了消费者的诉累,有利于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这种以一个组织的名义与规模较大的经营者进行抗衡,更有利于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力量不对等的情形,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消费者的诉讼利益保障.

杜先生在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24 元钱,询问得知这24 元系使用的一次性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杜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另外考虑到为了24 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于是杜先生只得作罢.针对这种群体性的消费者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形,特别是个体损失不大但又属于件,消费者往往因为标的额太小,走诉讼渠道得不偿失而选择放弃,也因此让有机可乘的经营者更恣意妄为.本案中,王先生则可以依据新消法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为广大消费者主持公道,通过这种途径来维权就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更有利更充分保障.

(六)惩处力度加大

相比较旧法规定的退一赔一的两倍赔偿,新消法第五十五条修改规定为退一赔三的四倍赔偿,另外增加了500 元最低额赔款的规定,明显在惩罚规定上加大了力度,相对之前的规定更有利于激发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也对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同时,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将人身损害增加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内,即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新《消法》中都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扩大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2012 年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以促销价6.2 元/ 公斤购买了原价10.5 元/ 公斤的大米1 公斤,回家后才发现是按原价进行结算的,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无果,打算起诉挽回公道,后在咨询律师得知即使胜诉也只能获得退款和一倍的消费赔款,还抵不了诉讼成本,最终只能不了了之.换在今天,虽然退一赔三的费用仍然很有限,但孙小姐至少可以获得500 元的赔偿额,相比之下,孙小姐就更有维权的愿望和动力,店家也少了些侥幸和心眼,多了些谨慎和诚信.

(七)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实生活中,商家喜欢利用明星等公众人物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代言广告,促进产品销售量,这种方式容易误导消费者,使广大消费者遭受劣质产品的坑害.而新消法针对该现象做出的规定,将代言人一同牵连到虚假广告的责任当中来,这意味着曾经在电视上随处可看到的明星代言产品广告的现象将会得到遏制,发现为虚假广告的相关代言人将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虚假广告行为将得以有效控制.

(八)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

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罗列了一系列禁止行为,并规定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通过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将其信用档案信息公之于众,并且这种信用档案会跟随经营者终身,从一方面来讲这种方式是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监督和惩戒违法的经营者,这样,所有企业都会顾忌到违法成本而有所收敛了,有利于提高经营者遵守消法规定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自觉性,进而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三、新消法更能切实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一部十分贴近生活的法律,也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完善消法对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新消法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上文分析的八大亮点中可以明显感受得到.我们有理由相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会在不断改善当中成为一部更具有价值性的法律,真正成为消费者手中的一把维权利器.

参考文献:

[1] 李炳仪.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研究[D]. 河北: 河北经贸大学,2015.

[2] 陈婷. 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对策[D]. 福建:厦门大学,2014.

[3] 刘云. 论新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及其相关制度设计[J]. 广角,2015(8).

[4] 陈桂林. 惩罚性赔偿研究[D]. 昆明: 云南大学,2015.[5] 邱媛春. 消费者权益的民法保护机制研究[D]. 沈阳: 沈阳工业大学,2014.

[6] 陈箐. 新消法中网购“ 后悔权” 的完善[J]. 人民论坛,2015(08).

(作者单位:韩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作者简介:郑云(1980-),女,广东潮州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概括总结,上述文章是关于消费者权益和消法和强化方面的对消费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对消费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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