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型社区中的权力博弈以某市Z小区为例,本文是新型社区方面学术论文怎么写和博弈和城市新型社区和权力有关学术论文怎么写.
胡永星
(山西大学 哲学社会学学院,太原 030006)
摘 要:自20世纪90年代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中国的单位制社区开始向自治型社区过渡,城市新型社区的出现为社区建设带来了活力.新型社区的特点导致了社区冲突出现时,不同权力主体之间形成了权力博弈.本文以太原市Z小区作为研究个案,还原了该社区的冲突过程,分析了三大权力主体——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在冲突过程中表现出的权力博弈,为城市社区的自治型发展提供了经验参考.
关键词:新型社区;业主委员会;社区自治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3-0090-02
收稿日期:2015-10-20
作者简介:胡永星(1989-),女,山西太原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社会学理论研究.
中国的城市社区建设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已经发展了二十多年.1949年以后的中国社会结构是以国家权力的不断强化为主要特征的[1],政府需要通过单位制和高度集中的行政架构来实现对城市社区的管理.单位制社区赋予了其成员权利和身份,具有明显的行政科层制的特征.20世纪90年代的住房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西方的小政府、大社会思想的深入,促进了单位制的日益解体,过去单位所赋予的诸多权利、功能逐渐转移到了社会中.传统的单位社区在向现代的自治型社区转变的过程中,出现了后单位社区以及商品房住宅小区,也就是城市新型社区.
城市新型社区的发展刚刚起步,新型社区的特点不可避免地给这一类型社区的建设和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笔者希望通过对一个新型社区进行个案研究,重现此社区中的冲突过程,冲突过程中各权力主体表现如何,采取怎样的技术和策略来解决社区建设存在的,诸如各权力主体之间关系如何、怎样调整,这样的政治方面的问题.
一、冲突的重现
Z小区是山西省太原市一个典型城市新型社区,该小区于2008年开始建设,2011年完工交房.在小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涉及的权力主体大致有三部分: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小区的开发商某公司在交房后,指定了一家没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随着小区业主的大量入住,物业管理的不规范问题日益凸显,比如说,居民网络的安装,物业公司横加操纵和干涉;小区的绿化程度低下,卫生条件堪忧等,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行为产生了一些不满.
2012年该物业注册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注册并没有给小区的建设和发展带来好的景象.笔者调查的业主反映了众多该物业公司存在的问题,交房之后煤气一直没有接通;小区没有电动车自行车存车棚,增加了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为了节省成本每个单元的两部电梯只开一部;物业没有及时清除小区流浪狗.种种问题导致了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恶化.
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唤起了业主们运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意识,在社区精英的多次动员和鼓励下,两次贴出了《告居民书》,通过艰难的合法途径,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召集业主召开了业主大会,决定运用合法途径解聘原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业委会通过业主们的获得了支持和同意,开始公开招聘符合自身要求的物业公司,某物业公司中标.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做法引起了原物业公司强烈的反应,在新的物业公司尚未入驻的情况下,横加干涉业主大会的召开,在2015年6月19日晚发生了恶性打架斗殴事件,致使多名业委会成员和业主受伤住院,物业公司负责人也被相关部门依法.
对于该小区自始至终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作为行政力量的社区负责人某主任极少关心和参与,直到发生恶性事件之后,某主任才出面进行调解.而笔者调查的业主对于某主任的评价不高,谈到政府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程度很低,在恶性事件发生之后也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其主动性不强.
二、冲突中权力主体的博弈
在上述新型社区的冲突过程中,前文提到的三大权力主体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各自做出了不同的表现,更进一步地体现出了三驾马车[2]之间权力的博弈.
(一)市场权力主体以物业公司为代表,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物业公司代表着市场的力量,社区居民有偿购买物业公司的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作为一种服务性的组织,应当遵循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利润最大化原则来承担相应的义务,以优质的服务获得居民的认可及业主的授权,居民和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市场关系.
Z小区的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指定的,这种关系对后期的冲突产生了激化的作用.诸如煤气不到位、房产证办不下等等这些问题本身都属开发商,但业主只能找到物业公司算账,激化了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矛盾;物业公司本应提供优质的服务来增强自身的竞争性,否则就会面临着被业主委员会解聘的危机,但该物业公司连基本的绿化、保洁和保安服务的职责都未尽到,物业公司的从业人员素质比较低下,缺乏服务意识;再者,该物业公司从无资质到注册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进行社区建设过程中仍然在寻求合法化的身份,必须使自己有合法化的外衣,才能在市场权威的庇护下处于冲突之中的不败之地.
(二)社会权力主体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希求社会集体利益的合法与合理保护
业主委员会是在房改之后出现的自发性的组织,根据我国1994年33号令《城市新进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它拥有选择与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力;决定小区的重大管理举措;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行为.但是受到传统观念和单位制社区的影响,社区居民对于社区公共环境、公共事务等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
在该小区居民自身权益屡次受到侵害之后,小区中的居民在社区精英的领导和号召下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的交流和互助增加了社区的归属感,形成了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社区参与意识大大增强;在实际的更换物业公司和维权过程中,主要是社区精英(主要由社区中的退休人员和一部分文化程度高的业主组成)的领导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我们可以看到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大部分是被动的、受号召的方式;该事件最终以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胜利而告终,新的物业公司入驻,带来了更满意的服务,对我们来说,看到了社会力量由强到弱、由无到有的过程,由此可见社会力量的重大作用.
(三)行政权力主体以居委会为代表,要求政府力量对城市社区的合理介入
在小政府、大社会的引导下,传统单位制中浓厚的行政色彩减弱,国家权力逐渐从基层撤离出来,但是并没有完全撤离,街道办、居委会的存在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3].社区自治的观念愈加深入,使居委会这样的行政力量处于比较尴尬的位置.依据相关规定,居委会对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冲突无权直接干涉和加以管理控制,最多只能在适当的时候对矛盾的双方起到一个调节和协调作用.但是当矛盾确实发生后,又会有业主、物业公司、上级领导来问责居委会.该小区事件的自始至终,居委会只在恶性事件发生之后出来进行了调节,新型社区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中的一个新兴事物,各方面的权责都不明确,需要国家和政府在一个程度上进行引导和监督;而实际上,行政力量对于社区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没有更多的权力进行干涉,作为中国基层政权末梢环节的最“弱者”,居委会对于社区冲突只能选择性应付[1],进行一定的调节之后还会引来社会各界的一些不满.
三、多元权力主体博弈的启示
从该社区的个案分析中看到,小政府、大社会的社区自治非常艰难,尽管如此,城市社区多元权力主体博弈的研究,对于城市社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仍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要提高城市社区中的市场力量
市场力量需要更加规范.物业公司是市场力量的代表,从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了,无论是市场群体的素质,还是法规对于市场运作的监管都比较低下和缺乏.首先要提高自身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进入此服务行业的门槛;其次,物业公司要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在自己应当服务到位的领域做到令业主满意;最后,物业公司入驻社区后,可从身心融入社区、自我角色角度认同自身是该社区的一员等方面,增强社区归属感.
(二)要发展城市社区中的社会力量
注重加强发展社会权力.作为社会力量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要增强自身的社区参与意识,明确自己作为社区成员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增加公共事务和活动的参与程度;社区成员要有社区归属感,在面对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学会运用合法途径来解决;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要给予支持、关怀和监督.
(三)要完善城市社区中的政府力量
政府力量界定清晰,作为政府力量的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社区自治机制尚未成熟时,应当在社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履行自身的义务,调解可以避免的冲突,促进社区日常活动的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三驾马车”权力的界定要更加明确,尤其对于正在唤醒的社会力量给予更权威的支持,促进社区自治和社区建设.
由于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国家和社会关系的逐渐调整,社会转型带来了巨大的转变,社区组织权力结构影响着社区建设和发展.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新型社区,各权力主体的界限不明确,往往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冲突.本文通过对一个典型的城市新型社区的调查研究,仅是当前社区的一种,可能不适用于所有的社区,但是这样的结论可以作为研究其他地区时的比较资料.
(责任编辑:李 慧)
参考文献:
[1]李汉林. 中国单位社会[J]. 招商周刊,2005(Z5):56-58.
[2]金桥. 基层权力运作的逻辑—上海社区实地研究[J]. 社会,2010(3):46-47.
[3]杨爱平,余雁鸿.选择性应付:社区居委会行动逻辑的组织分析[J].社会学研究,2012(4):124-125.
上文总结,此文是关于新型社区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博弈和城市新型社区和权力相关新型社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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