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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科方面论文范文素材 与法学学科的定位和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学科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25

法学学科的定位和,本文是关于学科方面大学毕业论文范文与法学学科和定位和发展类论文范文素材.

  

  摘 要:国家启动“双一流”大学建设后,法学学科面临需求多样、主体分级及目标多元的挑战.各办学主体在法学学科建设中,必须处理好与经济社会、其他各学科以及法学学科内部各层次间的关系,实施分级建设、动态调整.国家要加强对法学学科建设的引导与评估,设立专业化的第三方指导机构,制定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建设与评估标准,建立行政、学术、社会多方参与的调整机制.就法学学科整体而言,要建强一批,优化一批,逐步淘汰一批.

  关键词:“双一流”大学建设;法学;学科建设;学科评估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8742(2018)05-0107-06

  法学是大学最古老的的学科之一,国家与社会的需求在根本上决定着法学的定位,驱动着法学的发展.在西方,法学学科先后贡献了诸如人权、权力制约、合同自由、罪刑法定及程序正当等理念,为西方国家法治文明以及人类社会文明进程贡献了力量.中华法系提出的“明德慎罚”“德法并治”“定纷止争”的思想,奠定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基础.法学学科肩负着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现实问题,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强国提供思想库和人才支撑的历史使命.这是法学学科最根本的定位,也是对高校法学学科定位的宏观考量.

  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对高等教育事业提出了新要求,“双一流”大学建设作为高等教育对新时代新需求的回应应运而生.2017年 9月,备受关注的 “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公布,5所高校的法学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建设行列,在这一背景下,对法学学科整体建设方向以及全国600多所院校法学学科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探讨十分必要.

  一、法学学科定位的基础:多维需求驱动

  教育部原副部长、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长杜玉波撰文指出,“双一流”大学建设目标是多元的,就该计划整体而言,应当对国家、社会和高等教育承担起不同的责任.目标的多元性决定了需求的多维性.具体到法学学科,在“双一流”大学建设目标下其定位与发展,宏观上必须以国家社会需求为导向,适应国家、区域、领域的需求;中观上要处理好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以及法学学科内部各层次的关系;在实际操作的微观层面,则要处理好与学科主体所在高校及高校内其他学科间的关系.正确回应这三个维度的需求,实现需求驱动发展,才是紧扣实际地秉承“双一流”大学建设目标的法学学科的发展路径.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科发展,这项需求包括了国家层面的全局需要、地方层面的区域需要以及行业领域的行业需要.法学学科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是对法学学科的基本要求,在各学科中,法学最贴近经济社会发展的脉搏.西方大学最早存在的三个专业中就有法学,所以法学更具备与经济社会发生“需求驱动”的关联.但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通过“需求驱动”,在师生比例、学科结构、办学规模、人才质量和办学效益上实现法学教育分别与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互协调.这要求学科主体在确定自身定位与发展目标时不能一味求大求高,要在不同层次对不同需求分别作出回应.有专家指出,“双一流”大学建设要有战略思维,不能单纯地站在具体大学的角度来考虑,不能仅盯着大学排名或学科评估排名,应当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要来评价和选择[1].各主体要将法学学科的定位和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联,把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调整、政治经济体系改革产生的需求转化为法学学科发展的现实驱动力.

  二是法学学科整体发展的中观需求.现代高等教育体系内的学科一般以两种形态存在:

  一种是作为知识体系的学科;

  一种是作为知识劳动组织的学科.前者侧重学科知识形态,表现为教育部确定的法学门类下的法学一级学科及其所属的十个二级学科;后者侧重学科的组织形态,表现为存在于各高校的法学院系等.此处所指的法学学科自身发展需求,是指作为知识体系存在的学科的需求.通俗地说,就是各学科主体在进行法学学科建设时,要从法学学科整体发展出发,既要考虑在与自然科学、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竞争中,争取到更多的办学资源,更要充分考虑全国有序和均衡发展的需要,避免恶性竞争.比如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要在整体增量上做文章,要避免恶性竞争、高薪挖人,避免加剧地区法学教育不均衡.

  三是学科主体所在高校的现实需求.作为知识体系的学科都是以某种学科组织的形式存在于不同的高校,高校为学科提供了发展平台.各高校应当推进法学学科与校内有关学科融通衔接、协调发展.但实际情况是,在教育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许多高校更重视诸如工科等见效快、项目多的学科,法学学科被边缘化.因为,中国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的财政支持采取的是“综合定额与专项补助相结合”的模式.所谓综合定额是指,根据各高校的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所在地区核定生均拨款额,再依据各高校在校生总数,下达经费总量.除此以外,各高校再结合学校建设和发展实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下拨学科建设、基础建设、学生资助等专项资金.在这样的体制下,层级不同、地区不同或处于同一层级或地区但类型不同的高校获得的财政资源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在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财政收入增速减缓的背景下,各高校财政都面临较大压力,由于学科属性以及发展基础的制约,法学学科的校内贡献度未必尽如人意.所以,法学学科建设一方面要积极寻求学校的支持;另一方面也要充分理解和配合学校发展需求,强化学科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寻求社会资源支持;同时努力创新研究方式和发展方式,推进与学校优势学科交叉融通发展,通过加强学科内部的资源整合,进一步提升学科绩效,实现学科发展与学校发展的有机统一.譬如,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与学校有关专业合并组建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既实现了学科交叉融通发展,又凸显了学科特色,契合了学校发展战略.

  二、高校法学学科定位:主体分级、科学定位、特色发展

  “双一流”大学建设的总目标是加快推进中国高等教育现代化,加快建设高等教育强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输送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和高质量研究成果.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学科的支撑,但是同样需要一大批能够有效服务具体区域、领域及行业的国内优秀高校和学科.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学科只要不盲目求大求全求快,都有良好的发展机会.有专家指出“在统筹建设双一流问题上,总体态度积极.但具体到不同层次、类别的高校如何借助双一流建设方针找准定位,有的模糊不清,有的比较茫然,有的期望值偏高.总体来说,我国真正有能力冲击世界一流的高校不会很多,更多的高校需要通过一流学科建设提升学校实力、优化学科结构、凝练学科特色、实现国际引领.”[2]目前,全国拥有法学本科专业点的高校共626个,各高校的法学学科应该在“双一流”大学建设中找准定位.各学科主体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分别瞄准国家、区域、领域、行业需求,实现自身科学定位及特色发展.

  具体来看,“双一流”大学建设目标下,各高校法学学科的建设应该多从学科全局进行思考定位.按照传统的分类,目前全国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可分为专门的政法大学、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行业类大学法学院.这一分类不利于高校引导法学学科建设.曾有学者建议,依据各学科主体在中国法学教育及学科体系中所承当的责任和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分类,分成领袖型法学院、挑战型法学院、跟随型法学院及服从型法学院[3]122.笔者认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核心在于学科建设,所以,在“双一流”大学建设的背景下,可将前述分类调整为三类,即引领型法学学科、挑战型法学学科和补充型法学学科.

  所谓引领型,是指具有比较先进的教育理念和重大理论创新能力,能够主导法学话语体系,引导法学学科基本方向,能够主动建设新兴与交叉学科,引领法学学科体系创新;具有较高的国际化程度,可以带领中国法学学科参与世界竞争;史较为悠久,为实务界及理论界培养大批优秀人才,发挥法学学科建设人才库和思想库的作用,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中国以“五院四系”(“五院”即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及西北政法大学;

  “四系”即北京大学法律系、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及吉林大学法律系)为主体的几所政法大学以其史悠久、师资力量强大、教学设施优良而起着主导作用[4].这一类可以定位为引领型法学学科,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定位在“应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展开国家战略性研究,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公益性研究和探索学术领域的前瞻性研究”的“法律智囊团”[5].

  所谓挑战型,是指有自己独特的教育理念和存在价值,能够参与法学理论创新,在法学话语体系中有一定的学科话语权,能够参与所属学科方向的学科创新,有一定的国际化水平;为所在区域及所属行业领域输送优秀人才,在相关区域和领域有一定口碑.如行业性大学(理工类、师范类、财经类、医学类及民族类等)的法学学科,这一类高校的法学学科史、师资力量无法与引领型比拟,可定位于特色鲜明的挑战型法学学科.譬如,行业特色鲜明的理工类高校法学院,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发挥优势、突出特色,与引领型法学院错位发展,将目标定在建设一流的行业特色法学学科.这类学科主体应该以所属的某一特色行业为依托,以不可替代性、不可模仿性为目标实现学科特色.有特色就是有质量,特色本身就是质量的一个具体表现,所以行业特色理工高校法学院选择特色型的发展模式,将建设目标确立为特色鲜明的行业一流学科,是可行的.中国还有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学院,尤其是后建的法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后发优势,走特色型的发展道路.这种发展模式的选择,从战略上说是可行的,从国家法学教育的整体规划上说也是必要的.

  所谓补充型,其特点是没有自己的组织目标,没有真正的发展战略,仅仅以完成学校或者其所在地区的一些部门交付的任务为使命,这种类型的法学院类似法律工作的执行机构,基本上不创造具有独立价值的法学思想.由于自身办学特点不突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目标确立为建设校内优秀学科,争取更多的办学资源,巩固现有地位,谋求更高发展.

  三、法学学科整体建设:引导方向、加强评估、动态调整

  “双一流”大学建设目标下,法学学科的整体建设不应该只是各学科主体独自找出路、谋发展,必须从全国层面加强统筹与协调.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坚持以一流为目标、学科为基础、绩效为杠杆、改革为动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积极采用第三方评价,提高科学性和公信度.”[6]从各方面对《方案》的解读来看,“破除身份、良性竞争、能者优先、动态调整”是“双一流”大学建设的精神内涵,只有真正有质量的学科才会得到应有的资助.所以笔者认为,目前,在中国法学学科的建设过程中,除了各学科主体要科学定位、走差异化发展道路之外,国家应该加强引导,优化学科生态,避免恶性竞争,加强评估考核.通过优化评估机构、设置科学的评估标准、建立优胜劣汰的调整机制来打破固有格局,实现法学学科建设的高效及有序发展.

  一是设立专业化的第三方指导机构.对于定位于“世界一流”的法学学科建设可设立一个域外专家占一定比例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评估.就目前的“双一流”建设而言,教育部等部委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人员组成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论证确定“双一流”高校认定标准并遴选产生拟建设高校名单.笔者认为此专家委员会独立性、域外性不足,这种组成不足以消除身份印记、学科属性等因素对专家委员会委员产生的影响.鉴于此,我们可借鉴德国“卓越计划”评审工作由“德国科研联合会”和“德国科学和人文委员会”完成的做法,该计划的评委队伍主要是专家学者,其第三方、学术化和国际化特征明显,指导和评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较强,其“精英大学”计划的评选,84%的专家组人员是来自19 个国家的非德国籍学者[7].中国可以借鉴此种做法,提高专家的域外性、专业性、复合型确实是十分必要的,可涉及高等教育、法学及社会学等多个学科,提高学科评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

  对建设目标为国内一流或行业一流的法学学科的评审,可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各专业分会组织实施,评委组建以国内或行业内一流学者为主体;对建设目标为区域一流或学校一流的法学学科评审,可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实施.

  二是制定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建设与评估标准.多元价值观的现实存在,要求有多元的建设与评估标准与之对接.中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谈及高校“双一流”大学建设时表示,遴选工作不是机械的、单一的,要对各办学主体和学科做多元客观评价.徐显明教授曾说:“我们处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在多元价值观社会背景下要找出一个统一的标准来 ,要求多元的价值和多元的选择都一定要服从一个统一的标准,这种做法在操作上是非常困难的,在实践中可能是有危害的,……不能主张用同一个标准来评价所有的法学院.”[3]122基于此,中国高校法学学科建设与评估标准可以包含以下因素.

  第一,国际化因素.中国启动“双一流”大学建设的目的在于要建设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提升其高等教育的世界竞争力,因此,必须要注重如 SCI/SSCI 论文排名、ESI 学科质量、国际教师与学生比例等国际公认的指标.

  第二,绩效建设因素.建设与评估都要注重投入与发展的绩效.已进入国家“双一流”大学建设行列以及各地方确定的重点建设学科行列的学科与未进入任何建设行列的学科从政策、资金等支持差异较大,基于投入和产出关系,应该把投入与建设发展效果的比值作为建设和评估主导标准,对于高速发展的学科应该给予更多的绩效投入.具体的绩效评估标准细则应由相应的评审机构制定并经过高校代表听证,提交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第三,特色因素.要紧紧围绕法学的学科属性,突出与自然科学的差异以及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区别,设计能够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学科特征,能够解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评价指标.如中国已有的学科评估、国家级奖励、对于多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经费投入产出比等国内特色指标.

  第四,战略导向因素.要避免评判标准不是以国家战略发展特别是学科自身发展为导向,而是以统一的硬性指标和短期发展作为标准的导向,要涵盖对学科发展潜力及学科整体发展贡献的判断,建立和纳入学科生态影响评判制度.

  三是制定行政、学术、社会多方参与的调整机制.学科建设与评估标准建立之后,应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确定动态调整的内容,此内容包括两个方面:调整支持力度和决定“生死留存”.“双一流”大学建设与 “五年计划”类似,也是以五年为建设周期,评审委员会分别对各自对应的学科主体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在第二期继续保持重点投入,有关法学院校可根据情况提升建设目标,而绩效考核较差的可对其减少投入,或由法学院校自身调整建设目标,对于达不到所在区域或校内一般学科建设水平,缺乏竞争力的法学专业,可以逐步淘汰.简言之,法学学科建设,可以借鉴“学位点增撤”的做法,确立市场需求和学术要求有机结合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科学的淘汰程序.加强社会对学科建设的监督力度和参与程度,密切与社会的联系,发挥社会监督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当然对于经济欠发达、法律人才比较紧缺的地区,仍以完成法律人才基本供给为目标,对此类高校的法学教育及学科建设应予以扶持.

  四、结语

  近年来,中国高校法学教育及学科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当前,在国家“双一流”大学建设的大背景下,法学学科面临科学定位与发展的挑战.各类学科主体应以国家社会需求为驱动,合理定位,激发内生动力,既要符合国家办学标准和社会发展需求,又要形成特色,分级建设,优化法学学科结构,完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唯如此,才能真正肩负起法学教育与学科建设的历史使命和时代任务,为全面依法治国培养卓越的法律人才作出贡献.

汇总,上文是关于法学学科和定位和发展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学科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学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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