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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有关论文范文数据库 和我国综合类政法院校培养应用型本科法律人才问题与有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应用型论文 发表时间: 2023-12-20

我国综合类政法院校培养应用型本科法律人才问题与,该文是关于应用型类论文范文例文跟本科和人才和政法有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摘 要:现阶段,我国共有五所“综合类”政法院校,60多年来他们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和众多的法学精英,为祖国法治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综合类”政法院校固有的本科生培养模式逐渐暴露出毕业生质量与现代市场经济对应用型本科法律人才需求相脱节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突出矛盾,文章在对“综合类”政法院校本科生培养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探讨提出了“综合类”政法院校如何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形成人才输出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教育模式及其实践方略.

关键词:“综合类”政法院校;应用型本科法律人才;教学模式改革;大类制;特色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01-0107-06

基金项目: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依法治国背景下应用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研究”(15J24).

作者简介:倪楠(1981-),男,山西孝义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市场秩序法.

一、问题的提出

“综合类”政法院校是指新中国建立初期所成立的“五院四系”中的“五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以及西北政法学院,后来这些学院纷纷成为以法学为主,多学科综合发展的“综合类”政法大学,并先后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在这些高校中,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属于211和985系列,西南政法大学属于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共同管理,华东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属于地方管理的高校.

新中国成立之后,这些按“大区”建立的政法类院校,为国家法制建设培养了大批法学人才和众多知名学者,也为各行各业输送了许多优秀的工作者.随着依法治国不断深入人心以及1999年后教育部出台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扩招政策),之后的13年在全国高等院校中法学本科专业的设置呈现“井喷式”增长,大量的学生在扩招政策的支持下进入法学院学习.截至目前,全国共有628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1].这一时期,五所“综合类”政法院校也实现了高速发展和不断扩张,各学校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纷纷升格为大学,不断设立新的学科.同时,为了应对人数上瞬间的“几何式”增长,五所高校全部搬迁进入新校区.但在这十余年的发展中有一个问题是“综合类”政法院校无法回避的现实:在《2016中国大学法学一流学科排行榜》中,“综合类”政法院校排名最高的是中国政法大学,为第5名,最低的是西北政法大学,为48名,其他依次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16名,西南政法大学为20名,华东政法大学为42名.而在《中国大学2016—2017排名》中,中国政法大学为68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74名,西南政法大学为131名,华东政法大学为168名,西北政法大学排名298名[2].按照最早发布的《中国法学类高校排名》显示这五所高校中除中国政法大学地域优势明显、小幅下滑1名外,其他四所院校的排名一直处于大幅下滑的状态,其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下滑10名,西南政法大学下滑12名,华东政法大学下滑27名,西北政法大学下滑15名.

大学排名虽是一个表象,未必完全准确,但至少能给我们提供一个反思考量教育质量的参照和基础,我们从“综合类”政法院校不断下滑的排名中不难发现,造成排名不断下滑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人才培养质量上.近些年来“综合类”政法院校在培养本科法律人才方面一直存在以“灌输式”教学模式为主,过早划分学生学习方向,过分强调法学理论研读,过度追求办学规模,致使法学资源不断被挤占等问题,这些长期存在的问题往往导致学生出现司法考试过关率低,本科毕业生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的问题,这样的培养模式也导致“综合类”政法院校在法学教育中积累的深厚理论、汇集的众多名家学者、呈现的强大综合实力等优势无从施展,犹如重拳打在棉花包上.而反观国内一流综合类大学的法学院,因为学生规模适中,师资力量充足,教学形式灵活多样,且在教学中以法律实践应用为标准,近年来其在法学教育中异军突起,本科毕业生质量不断提高,除“五院四系”的“四系”①外,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山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纷纷超过“综合类”政法院校,持续多年排名中国法学教育前20强.

我们认为现阶段“综合类”政法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亟需作出调整,以应对市场的需求和职场的检验,大力提升本科法律人才质量,充分发挥“综合类”政法院校在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上的优势地位以解决这种需求与供给不匹配的矛盾.

二、传统培养模式与现代市场需求脱节及其形成的原因

1培养层次不够鲜明,定位不够清晰.长期以来“综合类”政法院校都以培养法学家,创造法律和拥有精深的法学造诣为荣耀.上世纪80、90年代,众多学子以进入政法院校学习作为梦想和学习法律的第一选择.但进入新世纪后,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反映出迫切需要能够懂得法律,会熟练应用法律的专业人才,这时法学作为一门具有较强操作性和技术性的应用型学科的本质被凸显出来,社会更加需要应用型本科法律人才.多年来,我国大学专业教育发展大致经历过三个阶段,即从面向行业的专业教育到面向学科的专业教育再到现阶段面向市场需求的专业教育[3],而目前“综合类”政法院校尚处于面向学科的专业教育阶段,其大多数课程的设计都围绕“某某法学”而展开,课程逻辑起点常常是概念、特点、原则和制度,对法律条文的应用实践训练比重不大.本科法学教育应是以“素质教育+法律技术培养”为核心,是对固有理论的重复练习,对法律技巧的熟知,对实践中基础问题的反复掌握,只有这样才满足市场的需求.而现在很多“综合类”政法院校本科生课堂教授的内容与研究生院所开设的公共课内容基本一致,甚至一些研究生、博士生第一年还要通过司法考试,第二年就要撰写毕论文,第三年被安排实习和要找工作,这样一来,研究生根本没有时间去悉心研读法律、从事课题研究,三年时间也没有得到应有的系统训练.这种培养模式,没有准确地区分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不同,也没有使学生在不同的阶段完成应有的教学任务,本科生没有得到足够的训练,研究生没有得到理论上的升华,这就有了社会曾经广泛关注的博士生、研究生打不了官司、写不了判决书的尴尬问题[4].

2过早区分专业,限制学生发展.在这五所“综合类”政法院校中,其下设的教学机构大都是按照不同的二级学科研究方向来设置相关院系,其中院系的名称略有不同,这主要是由于各院校会根据学校自身发展需求和专业特色以及历史沿革进行命名.五所高校中,西北政法大学设置的学院最多为7个,其他院校设置略有差异,其中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都有类似的专门法学院,但主要从事的研究方向并不一致(表一).这些根据不同研究方向设置的学院,如果按照教育部法学教育专业课程内容进行区分,并没有多少区别,只是学生在上本学院开设的主修课时会遇到自己学院的老师,更多的是自己学院的名师.这样的设置最初是为了行政管理教师和学生的需要,但对于一名刚刚完成高考的学生,在选择法学专业时往往了解的只是一些现象,对于众多二级学科的认知更多的是参考二级学科的名称、就业率、互联网和亲戚朋友的推荐来进行选择.虽然各个学院在教学内容[HJ]上是一致的,但这看似平常的设置,却人为地给学生设置了一道“门派”的墙.首先,进入学校后,每个学院都有自己的学科带头人,都有自己的名师,学生在最初学习的阶段都会受到“先入为主和追随模仿效应”的影响,学院在介绍老师时都会标榜自身在学校的优势和研究方向的权威性,学生自然而然就将法学这个一级学科割裂开理解,往往认为“我是某个法学院的学生,我就应该成为某个法学院的人”,之后在学习过程中就过早地产生了倾向性,选择听的讲座、参与的讨论、研究的问题大多以本学院为中心.在这种情况下,还会存在大量学生由于填报专业时的盲目性和被动性,以为报考了经济法学院就既懂经济又懂法,报考了国际法研究的就是国际贸易等认知性偏差.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后,这些学生发现自己对另一个研究方向更感兴趣,但这时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不同学院身份以及固有的门派思想,特别是在考研时更有导师会追问你是刑事法学院的怎么报考民商法学院的现象,常常致使更多的学生只能是分到哪个学院,今后学习的方向就被固定了.其次,由于“综合类”政法院校学生众多,按照现有的规模,每个学院至少也有350~400人,学习法学主干课时,所谓名师和优秀教师各学院不言而喻地会安排给本学院的学生上课,这往往在学生心中人为地造成了研究方向的巨大差异和跨方向学习的困难.再次,行政化管理,弱化了对综合问题的研究能力.二级学院的划分,设立之初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化的管理.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不能单单依靠一门法律去解决,社会共治已成为一种共识.但各学院的发展建设都有各自的规划,也存在学校内部的竞争,这往往导致类似像“一带一路”、食品安全等综合性问题,在不同的法学院都有不同的研究方向,这不但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容易形成研究成果的趋同,没有能够充分体现出法学作为一个整体对现实问题的综合解决能力.本科法学教育,其实质是培养实用型和技术性的专业法学人才,它是一门公共教育、素质教育和法学技术培养,而司法考试的设置和考察内容就是一面镜子.因此,这种过早地区分专业让学生在选择时就带有了一定的盲目性,学院的行政划分又从学习内容上将学生强制性地划分为不同研究方向,这使得学生总是感到对自己本学院的专业知识较为了解,其他方面则较弱,这本是在本科教育阶段不应有的状况.

3教学模式单一,管理方式落后.“综合类”政法院校创立之后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人才,随着2009年大学扩招政策的推进,“综合类”政法院校的招生规模也呈现“跳跃式”增加,近两年虽有下降,但以2016年为基准,不区分文理科,中国政法大学招收法学本科学生为1335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收法学本科生为844人,西南政法大学招收法学本科生为975人,华东政法大学招收法学本科生为1239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生为1402人②.招生规模的扩大无疑为学校发展和培养更多优秀法学人才提供了基础,但招生规模的“瞬间”增长,也给教学工作带来了许多困扰.首先,师生比例失调.按照教育部规定师生比例18∶1的标准,五所政法类高校都存在学生多、教师少的状况,其中,西北政法大学教师缺口达近百人.在这样的状况下,小班授课几乎不可能,特别是16门法学主干课和与法学实践有关的训练课程,如案例分析、司法文书等每节课上课人数都会达到200—250人左右,这样的上课规模既影响学生学习,也给老师授课带来了一定的负担.其次,教学模式单一.“综合类”政法院校较之其他开设法学专业的大学来说,最大的优势就是法学研究能力雄厚,教师理论水平较高,但这也往往造成教学内容过于偏重法学理论知识,更加强调概念、特点、体制,而往往忽略了对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本科教学中应多采用案例分析、分组交流、模拟演练以及互动式的教学方式,但是,由于学生人数众多,必然导致无法分组训练,也不可能照顾到每位同学,教室太大,实践教学的效果就不佳,人数参与少,平时成绩给分就会有失公允,这些现实问题直接导致教师在课堂上无论是理论课还是实践课只能是“一言堂”,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在政法类院校开展十分困难.再次,缺乏现代管理模式,教研室作用不断弱化.以往为了管理方便,教研室是管理教师的最小单位,也成为教师沟通的纽带.这种管理体制最初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凝聚了教师,使大家能更好地围绕学院的发展方向进行相关研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学研究领域的不断拓宽和多元化,很多研室的老师出现了研究内容的较大差异,慢慢的教研室如果没有共同的研究方向,缺少课题或教研室主任不是学科带头人,则教研室几乎丧失了凝聚力,甚至一些教研室一年连一次会议都组织不起来.同时,在这种行政体制下,尽管学校不断加强学院建设,但在教研室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的人员负责从事基础性工作,教师平时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繁重,也不愿意承担这样的工作,这样就加速了教研室作用的淡化.现阶段,许多教研室仅起到安排上课和发放课表的作用.

4扩张速度过快,规模过大.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的需求以及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综合类”政法院校纷纷完成了从学院到大学的转型,学校硬件设施得到了更新和完善,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在学科建设上实现了从学院到大学的转型.这主要体现在,原来是法学院的时候,各学校都围绕法学学科在进行建设,而在转变为大学后,由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转变为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③.这样以来,原来没有的学科需要去建设,但一个学科的建设除了硬件设施外,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去引进教师、培养学科带头人、形成自有的培养体系以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从规模上看,“综合类”政法院校中,中国政法大学有18个教学单位、24个本科专业;西南政法大学有16个教学单位、23个本科专业;华东政法大学有19个教学单位,24个本科专业;西北政法大学有19个教学单位,32个本科专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由于是中南财经大学和中南政法学院合并因此共有56个本科专业④.在学校迅速扩张的同时,我们看到了各校在规模上不断扩大,新增的学科也不断丰富了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门类和口径.同时,原先较完备的法学教育体系也为其他学科人才学习法律知识、成为复合型人才提供了条件.但在调查研究中,我们发现伴随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极速的扩张也出现了诸多问题.首先,一些专业的设立是因为申报大学时需要而临时组建,既缺乏专业教师,又没有明确的培养体系,在扩招政策的推动下招收了大量学生,但在扩招政策结束后,这些临时上马却没有得到应有发展的专业成为了学校的“鸡肋”,学生生源大量下降,质量也很难保障.其次,由于扩张速度过快,学校的经费更加紧张.文科高等院校特别是“省管”院校,主要依靠学生学费拨付来支付学校的日常开支.但数据显示,近十年来五所院校都没有增加过学费,其中学费最高的是西南财经政法大学为5850元,最低的是西北政法大学仅为3500元,其他依次是西南政法大学5600元,华东政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均为5000元⑤.近十年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快的十年,也是通货膨胀较高的十年,更是“综合类”政法院校急速扩张的十年,在这大发展的十年中,办学经费没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学校不断兴办新的学科,这必然会造成对原有法学学科建设资源的挤占,也会造成学校内部学科发展的不平衡.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开设的网络与新媒体,西南政法大学开设的广播电视学、新闻学、传播学,西北政法大学开设的新闻学(法制新闻)、广播电视学、编辑出版学、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等,这些专业不仅要引进高水平的人才,更需要有大量的高科技设备,仅装备一个标准化的新闻采编播教室至少要几十万元的设备,这种资金上的分流必然挤占原先法学学科的资源.同时,在不同的学校,二级学院本身也存在不同的发展状况、不同的研究水平以及不同的学术地位,二级学院之间也存在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也集中表现在争抢学校经费和政策支持上,更多的新学科的兴办必然使这种本已不合理的结构矛盾加剧化.在这五所大学中,扩张最快的是西北政法大学,现已有32个专业,其中财务管理和国际政治是2017年新增专业,但根据2017年度西北政法大学财务预算报告显示,其已出现负债办学的状况,这种状况如果持续,必将影响学校固有法学学科的发展优势,也会造成其它学科不能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这也就不难理解现阶段西北政法大学在五所政法类院校中排名落后的原因.

三、改革“政法类”院校培养法学人才模式的思考

1引入“大类制”招生,实施“2+2”培养模式.“大类制”招生是指高校将相同或相近学科门类(通常是同院系的专业)合并,按一个大类招生.学生入校后,经过1-2年的基础培养,再根据兴趣和双向选择原则进行专业分流.大类招生是相对于按专业招生而言的,是高校实行“通才教育”的一种改革[5].现阶段,我国已有近100多所高校按照大类制进行招生,但“综合类”政法院校中,还未有引入“大类制”进行招收和培养法学本科生.适用“大类制”招生,能够大大降低学生选择专业的困难,实现对学生的法学体系的系统化培养,也尊重了学生对未来学习方向的选择.首先,引入“大类制”招生,在学生高考填取志愿时,只有法学一级学科这一大类,可以有效地减少学生在填报专业时的盲目性和选择二级学院以及研究方向的难度.进校后,学校可以采取“2+2”的培养方式,即在前两年实施通识培养,不区分研究方向,对学生进行法学16门专业主干课基础培养,这样可以给学生一个完整的法学知识结构,使学生对法学的理解和认识是一个完整的学科.其次,进入第二个阶段后,按照学生个人兴趣和前两年专业主干课成绩排位,以及填报意向最终决定专业方向.随后学生进入有关院系选课,修学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必修课和任意选修课,这样有利于增加学生的竞争性,提高学习效率,想要进入自己喜欢或有兴趣的学院学习,就要争取自己在第一阶段学习中取得优异成绩.同时,学校应完善配套措施,使学生在大三阶段依旧可以自由选择方向,但大四因为涉及学籍和毕业则禁止转专业.这样以来,对本科生的培养就成为了在低年级学习专业基础,在高年级区分专业方向的“2+2”培养模式.再次,在学生管理上,学生选择方向后,学籍档案转入新的教学单位继续进行培养,而在生活管理上学生依旧保持原有宿舍不变,这样有利于不同方向学生的相互学习和交流.

2不断创新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应用型本科法律人才.“综合类”政法院校从设立之初就是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并不是要在本科阶段将广大学生培养成为法学研究者,而应是法律实践者、应用者,是拥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综合类”政法院校应解决当下教学过程中重理论轻实践的状况.首先,实践课实施小班教学,提升教学质量.在实践教学课上,无论是《案例评析》、“模拟法庭”还是“诊所培训”都需要学生的广泛参与和反复训练,这样才能让学生对法条的应用和法律技术的操作有清晰的认识.实践课教学一定要控制人数,注重质量,注重学生的广泛参与度,要改革现阶段单一通过卷面考试的评价机制,激励学生广泛参与,不断实践,这样才能起到实践课开设的目的.其次,改变现有实习的模式.现阶段,“综合类”政法院校往往在大三暑假才安排学生实习,大都采取学校推荐和个人自愿选择的方式,但在实习过程中很多学生因为要准备考研和司法考试,根本无法完成实习,大量出现在实习单位盖章而不去实习的情况.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应采取以下方法:在大二阶段就安排学生实习.按照“2+2”的培养模式,学生在前两年已经基本学习完了16门法学主干课程的学习,这时候进行实践是完全具备条件的.同时,学校应在这一阶段规定实践单位主要倾向于法院、检察院和律所,这样对学生的训练依旧是建立在法学学科这个整体上.进入大三后,学生进入了不同的研究方向学习,各学院应根据自己的方向设定教学基地,如经济法学院可以选择的实习机构就有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工商局、食药监局、证券公司等.这样的实习安排既有针对性又有体系性,即体现了研究的方向性又体现了层次感.学生经过不同层次和单位的实习,可以更清晰地知道未来的发展方向、研究方向以及到底适不适合从事法律工作.再次,升级教学设施,应对教学需要.近些年来,教育现代化一直是各高校追求的目标,但教育现代化不等于安装一个PPT,活跃一下课堂气氛.真正的现代化在于要有一套能够供上课使用的,和学生随时进行沟通的、能帮助学生及时参与到案例教学的系统.在案例课时,学生点击课桌前的屏幕,可以回答问题,可以参与讨论,可以提问,也可以答卷,这样的系统能够使前来上课的学生最大化地参与到实践教学中来,形成真正的互动.

3打破行政化管理方式,强化研究中心的作用.近些年来,去行政化一直是高校改革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去不去行政化并不是核心内容,关键是到底在高校中谁起到资源配置作用,谁才是主体.回答是肯定的,当然不能是行政机关决定研究的内容和学术方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对大学的管理方式也应该实现现代化,高校内的行政机关应是一个协调机构,协调各机构合理布局均衡发展;应是一个服务机构,服务教师和学生,形成完备的管理体系;应是一个育人平台,通过制度和机制,培养更多的优秀学子,培养更多的名师,形成更多的学术成果服务于社会.在这样的理念和方针下,学校行政团队,学院管理团队应围绕教师和学生展开工作,但在这之间应该有一个比原有教研室更符合现代大学教育的组织,这就是研究中心.首先,要合理科学地设置研究中心.各学院成立的研究中心,要在本学院研究的方向下设立,研究中心主任应采取竞聘制,让真正的学科带头人,在该领域具有较高成就的人带领研究中心工作.研究中心按照教师规模、研究成果、学术地位向学院争取研究经费来保障中心日常运行、课题研究和正常教学,这样的设置,会形成良性的互动和学科内的合理竞争.有了研究中心,教师有了共同的研究方向,有了资金支持,研究中心可以独立运转,既可以竞标纵向课题,又可以承接横向课题,更好地服务社会.其次,研究中心的设立和建设有利于重大问题的公关和.法学是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现阶段很多社会问题单靠一部法律、一个学科是根本无法解决的.而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如果依靠行政手段的粘合,又要涉及不同学院的利益以及研究成果的分配问题.但研究中心则较为灵活,研究中心以产生学术成果为导向,学术研究本身就具有自身的吸引力,往往较容易形成跨学科合作的机制.再次,研究中心是一个新的实践平台.研究中心的建立,为更多的有该研究方向的学生提供了交流的平台、学习的机会.这里没有行政体制,更多的人在这里是参与研究、讨论形成新的学术观点,这里更自由、更开放,本科生可以将学到的知识升华、硕士生可以做辅助性工作、博士生可以大胆创新.

4实现精品化、特色化发展.五所“政法类”综合高校设立之初衷是立足所在区域实际,以培养法律人才为核心,以研究重大综合性法律问题为向导,充分发挥其在不同区域法学学科的优势地位,为实现依法治国提供人才、制度以及理论上的保障.近年来,五所“政法类”综合高校的不断扩张以及新学科的持续增加,已经表现出学校内部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以及法学二级学科各学院之间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因此,未来“综合类”政法院校在学科发展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优化学科设置、保障法学优势学科.大学之大不在于学校之大,其核心是思想大、有大师,一味盲目地扩张,必将影响原本优势学科的发展,“综合类”政法院校应是该区域法学教育的标杆,教学改革的先锋,法学人才培养的基地,高端研究人才的聚合区.因此,在学科兴办和设置专业上应紧紧围绕法学学科形成一个学科群,通过学科群带动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通过法学教育加大其他学科学习的宽度和领域,真正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学科数量应做减法而不是加法.其次,应充分发挥自身在二级学科的优势,实现特色发展.“综合类”政法院校由于最初地域的不同、后来管理单位和资金支持的不同,必然不可能是大而全的发展,其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不同方向的研究优势,这些优势方向是学校几代人的努力,也是宝贵财富,应该持续发展、持续投入、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应形成智库,既反映学校的研究水平,又充分服务社会,实现特色化和精品化发展.再次,注重院校之间的联合和协同发展.当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学生的发展也应该是全方位、有选择性的,一个大学并不需要将所有的学科都建设完成,如果能打通学校与学校之间选课的壁垒,相互承认选修课的学分,就能为学生提供更大的学习平台和空间,这也才是真正的强强联合.

注释:

①四系是指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前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前身)、武汉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前身)、吉林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前身).

②根据五所高校2016年本科招生计划整理.

③依照教育部规定,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④根据五所高校2016年本科招生专业目录统计整理.

⑤根据五所高校2007—2017年招生简章统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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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光礼.“双一流”建设中的学术突破——论大学学科、专业、课程一体化建设[J].现代教育科学,2016(5)∶12-16.

[4]王丽.法学博士办不了离婚案法院高校合作陕西“试水”[EB/OL].(2008-05-02).http://wwwnwupleducn/html/2008/05/02/1335html.

[5]黄晓波.高校“大类招生培养”改革反思[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43-48.

【责任编辑:黎峰】

此文结束语:上述文章是一篇关于对写作本科和人才和政法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应用型本科毕业论文应用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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