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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有关自考毕业论文范文 跟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标准和途径辨析相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检验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3-06

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标准和途径辨析,该文是检验方面有关论文写作参考范文与真理和途径辨析和检验有关硕士论文范文.

  

  摘 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表述是欠精准的,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我们将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标准、途径、方法严格地区分开来,在坚持标准唯一性和途径唯一性的同时,承认途径过程中检验方法的多样性——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是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唯一途径而非唯一标准,也非唯一方法或手段,实践的结果也非检验的唯一标准,逻辑证明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有效方法.严格区分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标准、方法和途径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理论上有利于促进哲学论断的严谨科学,有利于促进马克思主义向高精专的方向进一步发展;实践上会使人们保持高度警惕之心,有助于减免实践过程中的负面因素,从而有助于提高实践的效率.

  关键词:认识;实践;真理;标准;途径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10-0109-04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论断已经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然而,以严肃的科学态度观之,此表述并非足够严谨,即就是其真意为众人所深知,但因其形式未能准确表达其内容而有陷于欠科学之虞.此外,如若论断不回归彻底的科学精神,论断在指导人们的实践中也会产生很大的破坏性,故笔者不揣鄙陋,拟在本文中就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标准和途径予以辨析,以求使理论更加严谨、科学.

  一、问题的提出

  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在头版刊登了特约评论员——时为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胡福明同志的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继而在全国引发了轰轰烈烈的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这场大讨论为人们解放思想、破除个人崇拜的观念,为拨乱反正以及后来改革开放事业的开启都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它在中国当代史上所起的历史火炬手的巨大作用是有目共睹的.然而,近些年来有不少学者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也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论述存在的欠缺和不足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有的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一些建议,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客观事物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是认识真理和检验真理的唯一方法和手段[1]62;整体的实践,即包含着精神、思想、观念、认识、真理和逻辑以及感觉、直观在内的整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17;在思想领域中,人们既要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手段,又要强调规律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3]85;“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标准”的本义是方法、方式、途径和手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应该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手段(方法、方式或途径)”理解[4]11;“实践标准的本义指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途径……实践之为‘标准’,实际是指‘途径’或‘手段’”[5]259;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逻辑证明也是检验真理的一种标准[6]39,等等.以上对检验真理的标准再反思的各类观点也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体现了作者不局限于已有的定论而进一步发展真理的精神,但由于各类论点中的差异仍然较大,共识仍待进一步凝聚,为此笔者拟对此主题进一步展开较为充分的论证.

  二、关于真理是否仍需要进一步接受检验的问题

  “真理是指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是符合客观事物和规律的认识.”[7]61真理是标志主客观相统一的哲学范畴,认识反映了它的主观性,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体现了它的客观性,二者相符合则体现了其主客观的一致性.由此可见,真理的核心要义就是指主观和客观相统一.

  真理是认识的一种,是与错误认识相并列而存在的.由于真理是一种正确的认识,那么真理需不需要再度接受检验?有观点认为,真理不应再接受检验,故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表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是不科学的.但也有观点认为,“‘检验真理’的词组搭配是从真理的相对意义和发展角度而言的,无论在语法结构上,还是在语言意境上都具有不容置疑的正确性.”[3]87笔者以为,即就是正确的认识仍是需要再度接受检验的,中学阶段在物理化学课堂上做的很多实验就是对正确认识、已有真理的再度检验,只有对着学生当面的再度的检验才能让学生更加信服真理,对真理的记忆更加牢固,所以真理从来不惧怕再度接受检验,也应该接受再度检验,故“检验真理”的词语搭配没什么原则性问题.

  另外,任何真理都是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的统一,任何真理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在这个意义上真理也应该继续受到检验.当然,从效能的角度考虑,人们也不会时时处处都去检验真理,应该经常接受检验的是还未被确证为真理的一般认识,故用“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表述更符合实际情况和人们的语言习惯.

  三、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标准探析

  根据真理的定义,与客观相统一的认识为真理,不统一的认识为非真理.不过主客观相一致并不适合做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标准,因为它对问题并没有深入解决,没有回答不一致时是主观迁就客观还是客观迁就主观,也就诡辩地回避了究竟哪一个是依据和标准的问题,这与“世界统一于存在”的表述具有相似性,从而不利于人们修正错误、发现真理、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根据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认识与客观中客观为第一性、认识为第二性,认识迁就客观出真理,认识忤逆客观出谬误,所以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标准只能从客观中去寻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践并非检验真理的标准,更非唯一标准.“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实践是指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的、感性的活动,即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改变客观对象的性质、数量、关系等的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8]348实践是指人类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活动,通常包括科学实验、生产活动(生产实践)和社会活动(改变生产关系的实践).实践是主客观的结合,是联系主客观的桥梁,由于实践的非纯客观属性决定了实践不具有客观固有和彻底决定的属性,不能做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标准.实践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有时实践本身也需要接受检验,实践的受限性会导致实践作为标准的非科学性.

  宋伯勤同志经过考证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这些革命理论家提出实践的观点和实践标准,是针对唯物主义认识论与唯心主义认识论的斗争,用来区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观点的,他们并没有将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1]58他进一步指出,“在《实践论》中同志没有能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提出作为区分唯物主义认识论与唯心主义认识论的实践标准,与马克思主义者肯定的实践在检验真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仔细区别开来,而将‘实践标准’与‘真理标准’作为一个问题进行了解释,从而形成‘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只有人们的社会实践,才是对于外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这样一个观点.”[1]58由此可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论断并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做出的,其仍需进一步接受检验.

  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标准只能从客观中去找,但客观是一个包罗万象的语词,假象、表象都混迹其中,认识与假象、表象相符合不见得就是真理,故应以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作为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标准,符合客观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认识就是真理,否则便不是真理.日常生活中人们也常常将纯客观的事物作为标准,如“米是1/299792458秒的时间间隔内光在真空中行程的长度”,其他如大气质量标准、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等皆如此.之所以用客观事物的本质的表述,是因为规律的涵盖面有限,本质不都表现为规律;从局部看,也还存在着不规则的运动.之所以将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作为唯一标准,是因为本质及其规律具有客观固有和彻底决定的属性,能够作为衡量事物的准则,而现象及其非规律的东西则是变动不居的,而且它们也只是本质及其规律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本身也是被本质及其规律所决定的.

  下面我们以著名的伽利略的比萨斜塔试验为例来对此问题予以说明.两千多年前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有一个认识:“有两个铁球,重的1个为10磅,轻的一个为1磅,如果让它们同时从高处落下,10磅重的一定先着地,速度是1磅重的10倍.”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认识是不是真理呢?伽利略决定对其进行检验,它在比萨斜塔顶上让一个10磅重的铁球和一个1磅重的铁球同时从高空下落,后来的结果众所周知,这两个铁球同时落地了.毫无疑问,伽利略通过实践中的科学实验途径检验了亚里士多德的认识为谬误,但如果仔细分辨可以发现,此实践中检验的标准却是两个铁球同时落地的事实而非实践本身.同样是这个实验,如果出现10磅重的铁球比1磅重的铁球下落速度快10倍的事实,则又会证明亚里士多德的认识是真理.由此可见,实践仅为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唯一途径,因为只有它才能把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联系起来进行对照,而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才是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唯一标准,本例中则是由万有引力定律所决定的地球对两个不同重量铁球的引力而产生的它们实际下落速度才是检验亚里士多德的认识是否为真理的唯一标准.

  那么能否笼统地认为实践的结果是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唯一标准呢?笔者的回答也是否定的.一般来说,实践的结果确实具有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功能,像上例中就是如此.另外还要高度重视实践的局限性,“实践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实践的检验作用既受到主观因素的制约,又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3]88不同的人、同一个人在不同的主观努力状态下以及他们在不同的时间段所从事的同一实践活动,以及同一主体在不同的客观环境条件下所从事的同一实践活动,其实践的结果也未必总是一致的.即使再怎么强调实践的客观性都无法完全否认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这一属性,都无法完全否认实践是人的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这一属性.如果把实践定义为是人们实施的符合规律的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活动,那就把人们实施的违背客观规律的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活动摈弃于实践范畴之外了.由此可见,实践的结果有可能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人类活动的后果,也有可能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人类活动的后果,它们在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过程中都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自身的某些不确定性特征决定了它们不能作为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唯一标准,它们本身也是受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所制约的.

  著名的盲人摸象的故事告诉我们,受制于盲人自己双目失明的条件限制,六个盲人尽管进行了摸象的实践,也有了实践的结果,但却不能以他们实践的结果即他们各到部分的大象形象作为检验对大象整体形象的认识是否为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以正常人实践的结果进行检验,盲人不见得会予以认同.实践受到客观因素制约的一个典型例证就是,同样是取得无产阶级的政权,俄国实践的结果就是通过城市而取得了成功,但这个实践结果并不能作为检验中国革命也必须通过城市而取得成功这一认识是否为真理的唯一标准,王明、李德照搬俄国经验使中国革命遭遇了毁灭性损失的事实说明,只有将中国革命的本质及其规律作为检验对中国革命道路的认识是否为真理的唯一标准才是正确的.同样地,若要以城市式的中国革命实践的结果来证明中国革命必须通过城市而取得成功这一认识为谬误,则因其实践成本过大而不宜付诸实施,后来“左”倾领导人实施了城市但那并非革命群众主观所愿.

  四、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途径探析

  前面的论证中我们已经否定了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我们将实践置于什么地位呢?对此笔者的观点是鲜明的,那就是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唯一途径,而非唯一方法、手段,更非唯一标准.

  1845年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9]16马克思的“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的论述已经蕴含了实践是证明自己思维真理性的途径,可惜的是后世竟然以讹传讹,硬是把实践说成了是证明自己思维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途径强调了过程性,而手段、方式、方法都体现不出过程性的意蕴或者体现得不明确,故只有途径才能体现实践在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中的过程性和完整内涵.不仅如此,如果用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手段、方式、方法这样的表述,有时候还会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因为在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途径上,手段、方式、方法并非唯一,有时候还具有多样性.譬如,检验兰州到北京距离是1 500公里的认识是否为真理的方法,从古到今,就有徒步法测量法、硬尺测量法、软尺测量法、视距测量法、视差法测距法、电磁波测距法等等.实践途径中的检验方法通常是五彩缤纷的,科学实验、生产活动(生产实践)和社会活动(改变生产关系的实践)中都有各自领域独有的方法,也有共性的方法.单就一个社会调查法中就有观察法、访谈法、实验法、问卷法、抽样调查法、田野调查法、个案调查法等等,当然它们也都属于唯一途径的实践过程中的范畴.

  逻辑证明也经常起到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方法的作用,这在几何学证明和法官判案中体现得更为突出.“逻辑证明就是指运用某些已有的定义、公理、原理进行推理,论证另一个判断是否正确.”[10]2“哥白尼的太阳系学说有300年之久一直是一种假说,这个假说尽管有99%,99.9%,99.99%的可靠性,但毕竟是一种假说;而当勒维烈从这个太阳系学说所提供的数据,不仅推算出必定存在一个尚未知道的行星,而且还推算出这个行星在太空中的位置的时候,当后来加勒确实发现了这个行星的时候,哥白尼的学说就被证实了.”[11]226这个例子中勒维烈的推算仍然属于逻辑证明的范畴,属于对哥白尼学说的进一步完善,加勒对这个行星的发现则属于实践的范畴,因为其实现了主体和客体的连接.有观点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客观标准,这本身预设了(或隐含着)还有(存在)检验真理的初步标准、理论标准,而逻辑证明正是这样的标准.”[6]40主张逻辑证明也是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一种标准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本例中如果不是加勒通过实践途径发现了这个行星,则哥白尼的太阳系学说和勒维烈进一步完善了的学说还会继续停留在假说的阶段.逻辑证明之所以不能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因为它仍然属于主观认识领域范畴,缺乏作为标准的客观固有性和彻底决定性的属性.不可否认的是勒维烈的逻辑证明在辅助加勒通过实践检验哥白尼太阳系学说是否为真理的过程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故逻辑证明是可以作为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有效方法而存在的.通常一个认识如果连逻辑证明这一关都过不了,那它的谬误性就大大提升了,不离十甚至就属谬误;尽管一个符合逻辑的认识也可能并非真理,但很多时候并不是所有的认识都必须通过实践来检验,实践也并不总是能满足检验所有认识的要求,①故好多这样的检验途径和步骤通常都被我们略去了.我们有时仅仅通过逻辑证明的方法检验一下就可以了,但多数情况下我们对它的真理性还是深信不疑的.如果我们确实对一个被视为真理的认识发生了深深的怀疑,那时只需启动实践检验程序即可.

  为什么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途径而且是唯一途径呢?因为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在实践的作用过程中,实践的作用不仅表现在主观世界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过程中,而且还表现在主观世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过程中.”[3]87通过实践可以将主观认识与客观世界、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联系起来进行对照,舍弃实践再没有别的东西能将认识与客观世界、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相连接,所以它是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唯一途径.

  五、区分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标准和途径的理论价值

  马克思曾经说过,“哲学的启蒙需要启蒙的哲学”.而今我们可以这样说,哲学的发展需要发展的哲学.尽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论断曾经对我国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任何事物都是要向前发展的,真理需要发展,个别哲学定论更需要向前发展.前面提及的一些学者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对检验真理的标准提出了一些新看法、新论断,这无疑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但也有学者认为此处的真理指的是相对真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实际意义是“实践是检验某一认识或者原理是否是真理的唯一标准”,并认为该表述是至理名言、无懈可击[12]85-88.认为“对政治哲学词语的理解不应脱离其语境,不能咬文嚼字,否则会产生负面理解.”[13]4的确,对定论、哲学论断、名言警句都应联系其语境和上下文以求准确地理解其真谛,都要从体系解释、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角度对其做出合情合理的解说.然而,解释从来都是有边界的,解释不能代替创新,也不能打压创新.“更何况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得违背法律条文可能的文义.”[14]400-406这句论述是说法律解释的边界问题的,但对其他社会科学也都是适用的,一旦违背哲学断语、定论可能的文义,解释就成为任意的帮凶,不仅会损害哲学的科学性,而且也会破坏成文语言的严肃性.

  就是按照主张者从当时语境中对论断“真谛”的理解,“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的活动是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是真理的标准”这个句子合情合理,无懈可击[13]7,“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意思是“社会实践的结果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13]7,这两个结论也是不正确的.说“活动是判定……是真理的标准”当然不对,因为活动是人的意识指导下的行为,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东西怎么可以作为衡量事物的准则?说“社会实践的结果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不对的,因为社会实践是要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的,社会实践的结果也因此表现出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对此前文已经有很详细地论述了,此不再赘言.至于咬文嚼字的问题,其实咬文嚼字才是真正科学精神的体现,也是语言文字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只不过不能仅是咬文嚼字而撇开定论所处的语境于不顾,或者只是对论断进行文义解释而不进行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当然,如果进行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从语境中进行解释的结果是定论的含义超越了定论所用文字所可能具有的含义甚至与可能具有的含义完全相反,此时就是改正定论的时候了,解释论已经无能为力了.

  从粗放走向集约说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历程,科学研究何尝不是这样,马克思主义也是一门从粗放启蒙不断走向细密精深的哲学科学,“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论断和原著中的其他相关论述显然并没有将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标准、方法和途径予以科学的区分,当时的论者也只是笼统地使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样的论断,且是否符合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原意还有待进一步商榷,当时的人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唯一途径,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是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样的真理,故当下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正逢其时,这也是进一步繁荣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迫切需要.我们在这里谈真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学习伽利略等人坚持真理、发展真理的精神.

  六、区分检验真理的标准、方法和途径的实践意义

  在“大跃进”时期,一些地方生产实践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和“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可这种指导思想是不是真理呢?如果一味地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种认识的话,人们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就会肆无忌惮,就会把真正检验真理的标准即当时生产力条件下的农作物亩产量这一规律抛之于脑后,一味地盲干胡干,一味地刮“浮夸风”,因为他们把实践的过程当作真理对待,结果给我国农民、农村和农业发展都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所以,对检验真理的标准、方法和途径进行仔细区分的实践意义还是很大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设计出了一个改革方案以后通常并不是马上就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而是选择个别地方先行试点,待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此举背后的哲理就是不自觉地将检验认识是否为真理的途径与标准进行了区分,改革方案是不是真理具不具有可行性归根结底要以先行试点后能否达到预期的目标为检验的尺度,要以方案是否符合改革事项的本质及其规律作为检验的唯一标准,而不是以试点过程本身为检验标准.这就会使人们在科学实验及改革当中保持高度警惕之心,做到精心设计、小心试点,从而有助于减免实践过程中的贪大喜功和急躁冒进等负面因素,在降低实践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实践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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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2]李田心.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至理名言[J].甘肃理论学刊,2016(3).

  [13]李田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言之成理,无懈可击——不能从字面上对政治哲学词语咬文嚼字[J].延边党校学报,2015(1).

  [14]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C]//民商法论丛.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1.

本文总结,上文是一篇关于真理和途径辨析和检验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检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检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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