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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类有关电大毕业论文范文 与刍议人大常委会在建立科学立法工作新格局的定位相关论文写作资料范文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科学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1-24

刍议人大常委会在建立科学立法工作新格局的定位,本文是有关科学论文写作资料范文跟刍议和人大常委会和立法方面电大毕业论文范文.

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新格局”,是新时代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是推进科学立法、立法、依法立法的制度保障.只有建立科学立法工作新格局,才能确保良法善治,为法律法规的施行奠定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人大建立科学立法工作新格局,应当以以下几个方面为抓手.

一、切实加强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

首先,地方立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保持高度一致,将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自觉体现在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

其次,地方立法坚持遵循宪法和法制统一原则,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立法职责,聚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和法规的引领、规范、推动、保障作用,推进科学立法、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坚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结合,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施行的地方性法规符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有效促进本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序发展.

再次,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向同级党委报告制度,并使其常态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坚强领导.一是切实增强党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主动性和坚定性,全面落实同级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赋予的新使命、明确的新目标、提出的新要求,坚持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引领,重视研究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并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确保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二是将立法决策与党委改革决策、重大问题决定、中心工作部署和民生重大工程紧密联系起来,主动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需要,努力实现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全面稳定.三是加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在立法理念、立法主张、立法导向上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紧紧围绕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谋划地方立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四是要把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路统一到同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全局工作和对重大任务的安排上来思考、谋划,及时将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全社会共同一体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使党委意图得以顺利实现.

第四,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立法工作部署、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重大立法项目以及其他与地方立法相关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当主动、及时向党委报告、请示,积极争取党委的理解和支持,赢得立法工作的主动权.党委根据实现总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而在五年立法规划之外提出的立法项目,要严格按照党委批准的五年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党委在五年立法规划之外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应当按照自治区党委的要求调整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计划,委托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或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好法规的起草、调研、论证、修改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及时立项、审议、通过.

第五,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应对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重视把党委提出的立法项目纳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针对问题确定立法项目,积极推进重点立法项目有序进行,及时出台重要法规项目,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把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贯彻新发展理念,经济保持高质量发展,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确保扶贫脱贫措施精准落地和如期脱贫;保持良好生态环境,完成节能节水减排目标,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发展保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统筹推进城乡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夯实城乡稳定发展的社会基础,开创农业农村发展新局面;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惠民政策,促进文化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推进城镇网格化管理,加强互联网安全管理,完善社会面防控体系,强化重点区域防控等符合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立法项目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六,地方立法工作中遇到热点问题、难点问题、敏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内容复杂、存在较大分歧、意见难以统一的关键性条款,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当及时向党委汇报,按党委的要求进行协调、调整、补充、修改、完善,切实把党委的要求、各族群众的期盼和改革稳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融为一体,确保所立法规充分体现党的意图和人民的诉愿.

第七,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的法规性决议、决定草案及其依据、目地、意义、可能取得的社会效果和形成的政治、社会影响等立法背景资料,一并报送党委审查、批准,经党委批准的法规性决议、决定草案,常委会应当及时审议通过.

第八,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按程序报请审查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进行合法性审查中发现与周边四邻的州、市、县存在地界边缘、森林草场、资源分布等重大纠纷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按程序报告,并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党委研究决定,并根据党委的决定予以依法妥善处理.

二、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首先,人大常委会应当不断健全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的机制和制度,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善于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格局中去谋划、去推进.从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汇总、立项有关问题的协商、立法项目的筛选确定、五年立法规划的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到重要法规项目的组织起草、重要问题的协调解决、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修改、审议通过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立法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应当充分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其次,人大常委要切实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同步,要把实现总目标作为立法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努力方向、根本遵循和强大动力,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自觉将立法决策与党委改革决策、重大问题决定、中心工作部署和民生重大工程紧密联系起来,有效衔接,坚持以推进当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引领,统筹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切实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适用性和有效性,为本地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律支撑.

再次,要不断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制度和论证制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坚持从制度上进行超前谋划、系统安排、顶层设计和综合配套,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进行统筹安排、通盘考虑、总体设计、严格论证、科学选择、慎重确定,切实提高五年立法规划的系统性、前瞻性、整体性和规范性.确定立法项目应当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改革发展客观规律和法治建设内在规律,坚持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立法项目放在优先地位,坚持立法进度服从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满地实际需要、解决本地具体问题,确保施行的地方性法规更好地发挥其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第四,除党委提出的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外的立法项目,年度立法计划原则上按照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安排,并坚持确有需求、重点突出、适当倾斜、务实管用的原则.制定立法计划,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区分轻重缓急,反映客观规律,体现地方特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立法重点,优先出台急需的法规项目,扎实推进地方立法.地方立法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简易立法形式,聚焦“关键条款”,切实抓好“关键的那么几条”,重在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之中,推动以富强、、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向上向好发展态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要深入贯彻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以立法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规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把法规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立法,重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规范制度,使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

第六,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完成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项目的起草工作.专门委员会的审议职能和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职能要有效结合、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加强立法协调,对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法规草案,以及审议中遇到的分歧意见较大、影响立法进度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力度,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可以组织立法调研,对法规项目进行论证,结合调研情况修改完善,提出法规草案.

第七,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和对口单位的联系,督促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落实;对口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且由相关对口单位起草的法规项目,要加强督促,关注起草工作的进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规草案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规范的行为和活动,分别发送有关部门、组织,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第八,地方立法工作中,对实现总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事项要及时立法,对实践证明不完全适应实现总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法规要及时立项修改,对阻碍实现总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法规或与上位法抵触的法规要及时废止.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具体配套规定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适时作出规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对口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落实.

第九,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坚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性审查,确保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质量.

三、依托政府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工作中职权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首先,从已施行的地方性法规来看,地方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至少占八成,由此,地方立法工作,应当依托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工作中职权优势和职能作用,重视研究由以政府一把手的名义提交的法规草案议案,及时纳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其次,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征集和年度立法计划制定,应当重视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或制定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规定、精通本职工作业务、依法行政和管理的特点,并能根据经济社会运行和全面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提出的立法项目意见和建议,在避免出现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前提下,应当将其合理、适用的立法项目建议及时纳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再次,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草案时,应当主动与党委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加强配合,对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反复论证、仔细筛选,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重视其承担政府法治工作综合职能特别是统筹协调政府有关行政主管管理立法工作启动、政府提出法规草案议案相关服务工作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第四,同级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应当与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应当报送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政府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和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对其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凡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起草的重要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主动及时了解掌握各个立法环节的进展情况,明确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时间,做好常委会初次审议前的审查工作.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前介入与政府对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起草工作,共同研究问题、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并加强督促、指导、检查、落实.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主动听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立法工作和法规起草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及时改进.

第六,对于人民政府拟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议案,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法规起草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重点难点问题,把重大分歧意见解决在议案形成前.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明确行政管理权限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利用地方立法保护部门利益.

第七,常委会法工委在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对法规内容复杂、专业性强、涉及与周边州、市、县历史遗留问题的,应当主动听取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寻找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四、健全和完善公民与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首先,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开门立法,重视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规范社会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立法解决公民和社会各个方面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公民和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并从征集五年立法项目建议到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和建议等有关环节和过程抓起,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向公民和社会各方面公开征集、征求意见和建议.重视与公民和社会各个方面建立地方立法的沟通机制,健全和完善拓宽公民和社会各个方面有序参与立法路径和渠道的制度,调动公民和社会各个方面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引导公民和社会各个方面积极参加地方立法活动,凝聚社会共识、凝聚公众智慧.

其次,地方立法应当重视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党派、工商联、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应当重视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和与高等院校合作等形式,扩大专家学者参与立法活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熟悉法律、精通专业、有研究成果的智力支撑作用.

再次,地方立法应当健全向州、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广泛听取来自基层的立法意愿和诉求.要重视从民意中汲取立法的动力和营养,建立五年立法项目建议征集、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广泛听取公民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确保地方立法凝聚民智、集中民意、体现民情,反映民声,使立法项目反映具体实践活动、符合实际情况、满足客观需求,增强地方性法规施行的社会基础.

第四,地方立法应当健全法规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编制地方五年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把立法时机和条件成熟的议案、建议及时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重视拓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途径,增加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人数,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的作用.对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并纳入立法计划的人大代表,应当邀请其列席有关的常委会会议.

第五,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起草.凡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可由利益关系人以外的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方法,进行专项研究和综合评估,专项研究和综合评估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的立法调研活动,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召开形式多样的座谈会和实地视察,分别听取不同群体对立法活动和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各自的立法需求和意愿.

第六,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会议期间,根据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的申请,应当允许有关人员旁听常委会会议,参加旁听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反映实际情况,提出法规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会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制度,凡法规草案涉及对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有重大影响的立法事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立法事项;对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和存在重大分歧的立法事项;涉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有关重要问题需要作进一步明确的立法事项;某些名词概念、条款释义、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等技术性较强的某些问题等存在理解和认识的较大差异的立法事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事项;其他可能引起公民和社会各方普遍关注度的有关重大问题等立法事项,都应当举行听证会或论证会.

第八,举行听证会或论证会,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有关国家机关、专家学者、基层工作者和群众代表、行业协会、法规相对人等参加,通过听证或论证,进一步理顺工作思路,奠定修改基础.立法论证和听证,让各种意见、建议充分阐述、质疑、辩论,使各方面的意见得到充分展示,以利于进一步完善立法.第九,法规的立项筛选、项目确定、起草修改、征询民意、调研座谈、听证论证、专家顾问、讨论审议、实施评估等各个立法环节,都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征求民意的工作制度,并坚持程序化、规范化、常态化,以充分调动社会各个方面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地方立法准确反映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经济社会发展对立法的需求.

此文点评,上述文章是关于对写作刍议和人大常委会和立法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科学本科毕业论文科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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