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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方面论文范文检索 跟新时代我国体育治理格局的转型改造:由强政府弱社会转向强政府强社会方面论文范例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社会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4-05

新时代我国体育治理格局的转型改造:由强政府弱社会转向强政府强社会,本文是关于社会方面在职开题报告范文与转型改造和新时代和政府类在职开题报告范文.

摘 要: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体育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将构成新时代我国体育治理的重要主题.传统的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强控制,体育社会组织弱能力,政社呈依附式协作关系的“强政府弱社会”体育管理格局已无法适应我国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需要.为不断满足新时代人们日益增长的对体育美好生活的需要,化解体育治理主要矛盾,应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强支持、弱控制,体育社会组织的弱嵌入、强动员,政社平等合作关系的“强政府强社会”体育治理格局转型.

关键词:新时代;体育治理格局;转型改造;“强政府弱社会”;“强政府强社会”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0X(2018)07-0012-07

Tranormation of Sports Governance in New Era:From “Strong State and Weak Society” to “Strong State and Strong Society”

WANG Wenqi1, JIN Tao2

(1.Dept. of P.E.,Anhui Univ.,Hefei 230039,China; 2.School of P.E.,Anhui Normal Univ.,Wuhu 241000,China)

Abstract:The principal contradiction in the new era i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unbalanced and inadequate development and the peoples ever-growing needs for a better life, which is also a major task for the sports governance. Traditionally, the sports management system with government sports department controlling the sports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being subordinate, which shows “strong government and weak society” feature cannot adapt to Chinas sports system of governance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modernization In order to meet the growing needs for a better life of sports in the new era, the main contradictions should be resolved through the management system with “strong government and strong society.

Key words:new era;sports governance pattern;tranormation; “strong government and weak society”;“strong government and strong society”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五次提到社会组织,并明确指出了社会组织在协商、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更是强调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联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的良性互动.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关系问题是当前学界研究的重点,尤其是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治理领域将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这意味着我国政府已经不再是计划体制下的全能政府,而是一个有限的服务型政府,需要以开放的心态,平等地对待各类社会主体,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动员社会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对群众服务和对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形成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随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对于如何满足人们对体育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也将构成新时代我国体育治理的重要主题.传统的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强控制,体育社会组织弱能力,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与体育社会组织呈依附式协作关系的体育管理格局已无法适应我国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需要.为化解新时代体育治理的主要矛盾,应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强支持、弱控制,体育社会组织的弱嵌入、强动员,政社平等合作关系的“强政府、强社会”体育治理格局转型,开启新时代我国体育治理新征程.

1我国传统体育管理中“强政府、弱社会”的政社依附式协作格局的分析

1.1政府强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这段时期内,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方面我国政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设立了国家体育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体育委员会或体育局,作为专门承担公共体育服务职能的行政机构.此外,还成立了组织相应体育活动的体育性社会组织如各种体育性协会和联合会等,为群众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这期间,各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从体育财政资金的划拨、体育设置的建设、体育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全方面形成了行政命令化的管理方式,在体育管理中表现出非常强势的地位.首先表现在合法性资源方面的控制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和“分级管理”是我国目前对体育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模式.“分级”和“归口”延续了计划经济条件下“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模式,“双重负责”则属于典型的控制性管理模式,这种双重管理体制给体育社会组织的成立条件、程序、资格准入等设置了极大的限制[1].其次是在经济资源方面的强势.从目前来看,我国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仍然掌握着几乎全部的公共体育资源,对此拥有绝对的配置权.像政府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费投入、项目制的设置等等都是其掌握经济资源的主要表现.最后是在社会资源方面的强势.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通过体育政策、活动许可、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调节社会资源向体育社会组织转移或注入,决定着体育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

1.2体育社会组织弱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体育社会组织数量少,发展慢,生存空间非常有限,人们也处在吃不饱穿不暖的为生存而努力的阶段,对体育的需求较低,因此依靠政府单一的供给主体基本能够满足百姓对体育的低需求.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了长达40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人们对体育的需求增长迅速,并呈多样化发展态势,仅靠国家单一供给主体难以满足百姓不同的体育需求.因此,为补充政府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不足,体制内由国家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各种体育协会及体育社会组织和同时在全国遍地开花,自发成立的基层草根体育组织不断涌现.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有体育类社会团体2.5万个,民办体育类非企业单位1.7万个.据专家估算,另外约有5万个体育俱乐部在基层[2].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增长尤为迅速,规模日益扩大,但在这片“繁荣”发展的背后隐藏的事实却是,大量体育社会组织陷入“有增长、无发展”的内卷化困境,其发展现状令人堪忧.首先是体育社会组织缺乏从事公共体育服务的专业人才和具有体育专业化知识技能的志愿服务人员,使得当前很多体育社会组织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非专业化、非职业化和服务能力低下等“业余主义”现象.其次是体育社会组织汲取政府以外的资源能力弱,生存困难.体育社会组织之间彼此缺少互联互通,各自为政,“自娱自乐”特征明显.与区域外的企业、单位以及其他性质的组织缺乏合作,动员及整合资源能力不足,获取资源的渠道较为单一,对政府资源表现出过度的依赖性.再次是正外部性弱.体育社会组织正外部性是指组织的全体成员通过讨论协商如何做到为“大家好”的事情,其涉及“大家”的范围越大越好.至2016年底,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能够辐射的人群,仅占全国人口比例的0.3%左右,即使加上部分尚未取得合法登记注册的,活跃在基层的草根体育社会组织,那也与西欧国家30%~40%的体育社会组织参与率相比差距很大[3].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尽管我国体育社会组织都获得了较大提升,但横向看每万人拥有的体育社会组织数量严重不足的现实,却不能因为纵向看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成果而抵消.体育社会组织表现出吸纳会员不足,辐射作用有限,发展步伐迟缓等特点,并被民政部评为作用最差、活力最弱、数量最少的组织之一.因此,其涉及的“大家”范围非常有限,“正外部性”能力较为孱弱.最后是社会合法性弱.体育社会组织因其绝大部分资金来自于政府,当然受到政府的许多规范和约束,体育社会组织在组织使命与契约要求之间艰难抉择,绝大多数时候是为了维持生存而完全听命于政府的指令,更多代表的是政府的利益,而非群众的体育利益,表现出较强的行政合法性,使得其作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独立性、主体性及社会合法性不足等问题严重.

1.3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呈依附式协作管理关系

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使用“治理”概念.治理主要指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私人机构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共同处理公共事务[4].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更是用“社会治理”取代了“社会管理”,虽只是一字之差,但这却奠定了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基调.我国的《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也重点强调要“创新体育发展方式,全面提升体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在20世纪末期,我国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出于两方面的考量,特别重视与体育社会组织的“合作”,一是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有限的体育管理能力遭遇挑战,让渡或转移出部分公共体育事务让体育社会组织来承接,推动政府朝向有限而高效的服务型方向转变.二是让体育社会组织来弥补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在时间、人力、资源、能力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以应对公共体育管理危机.然而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多元合作治理与理论意义上或学界想象中的“合作治理”还相去甚远,仅是一种表象合作,至多是有其形而无其神,并未形成真正合力[5].由于我国长期处在一个“强国家、弱社会”关系的体育管理模式下,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要强调行政工作与结果,而非侧重效率及受益的群体.体育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出现,是政府建构的产物,更多体现的是的意愿和政府的推动,而不像西方社会那样是一种自然演进的结果.这一点却能恰恰表明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在一段时间里仍将是两者关系的主导者,体育社会组织在决策、运作、管理等方面都被政府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甚至连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也是来源于行政指令中的“上”的供给.体育社会组织处在配合与被支配的地位,在制度、资源、合法性方面则完全单一依附于政府 [6].体育社会组织虽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而只是在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职能缺位时,承担着本该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发展任务,是在担当有限的“拾遗补缺”的作用,仅起到了递送公共体育服务的功能,却无法保持其独立性及非政府性,更无法做到回应群众多样性的体育需求,更不用说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体育服务了,与百姓的体育需求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问题.这种体育社会组织行动的非自主性与政府行为方式的控制导向这一“二元共存”特征,阻碍了体育社会组织的正常发展,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更新,并不能实现两者之间的功能互补,同样也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和有效促进体育治理的善治[7].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将始终面临行政合法性、规范性危机等挑战,体育社会组织也因长期作为“二政府”角色,其社会合法性、公信力等也遭到质疑.我国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呈现的是一种依附式协作管理关系.

2新时代我国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平等合作的“强政府、强社会”体育治理格局解读

2.1“强政府”非指政府控制加强,而是支持体育社会组织的力度增强

传统的体育管理格局中强政府主要集中在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控制、秩序和服从等,并没有将发展人民体育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这样不利于体育社会组织的生长发展,甚至导致体育社会组织产生等、靠、要不良思想.长此以往,政社1+1>2的合作治理绩效难以发挥,百姓的不同体育需求也无从得到满足,体育治理的难度也会进一步的加大.与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对体育美好生活需求为己任的体育治理理念也背道而驰.因此,新时代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核心机制应该是“支持”与“配合”,而不再是控制和功能替代,体育治理格局中的“强政府”应重点突出其在制度、资源、合法性、政策等方面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强支持.总之,“强政府”在体育治理中的主要表现为专心做好“服务者”的角色,合理控制其权力边界,积极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科学制定宏观体育发展战略,与体育社会组织共同合作提供让百姓满意的公共体育服务[8].

2.2“强社会”非指体育社会组织权力加强,而是提升其专业性、主体性、独立性和社会合法性的能力增强

新时代里体育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能力越强,控制的资源越多,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越容易对其产生依赖,就越容易促进政社合作治理伙伴关系的形成.专业性能力是体育社会组织核心资源和安身立命之本,不断加强专业能力和精细化能力学习,提升自身品牌的影响力,提高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能力,提升回应群众对体育的多元化需求能力,同时也能够提高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强其主体性.并且尽可能减少对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资源依赖,而是其在离开政府的扶持后也能完全独立的存在,不再完全依靠政府的资源而生存.即使政府不予资助,体育社会组织也能凭借其专业化和精细化能力及品牌影响力,从社会上汲取到更多的资源,完全能够自给自足,甚至可以适当面向社会开展低收费的赢利性体育活动,增强其独立性.并且在体育治理中还能够完全按照自下而上的群众的体育需求来进行回应,不断满足人们对体育日益增长的美好需求,强化体育社会组织的社会合法性.总而言之,体育治理中的“强社会”主要表现为其能够出色地完成“划船者”角色,并能高效地胜任其作为体育治理的重要主体的组织职能,向人们提供多元化的、精准的、专业的公共体育服务.

2.3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平等合作关系指体育治理中政社双向赋权、资源相依、功能互补、目标同一和合作治理

体育治理中政社双向赋权、资源相依、功能互补、目标同一、合作治理是对新时代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平等合作关系的状态描述.资源依赖理论指出,组织间的资源依赖关系是一种共生性依赖关系,其主要指组织与组织之间是一种你好我也好,相互需要、相互补充的关系.政府作为一种组织形式的存在,不应该把它与体育社会组织的关系理解为一种非此即彼、零和博弈或者说你好我差的对抗性关系,而是由此前的体育社会组织在制度、资源、合法性等方面单一嵌入政府,向政府也将体育发展价值观、体育发展目标等方面嵌入体育社会组织,形成双向嵌入,实现双向赋权,促进相互成长.在新时代的体育治理中,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相互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两者具有良好合作的愿望和前景,相互拥有对方所需资源,功能能够形成互补.最关键的是彼此具有较强的一致性目标,都是以增进人类共同福祉,向人们提供更好的公共体育服务.政府提供基本的、兜底的、均质的公共体育服务,体育社会组织则以其高度精细化和专业化能力采用式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最终形成平等合作的治理关系[9].不断提高体育治理绩效,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体育美好生活的向往,这是新时代我国体育治理的理性选择与现实需求.

3新时代我国体育治理格局的转型改造路径

3.1政府“强支持,弱控制”

3.1.1强支持

在《“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中已明确了公共文化体育等项目是政府履行职责和公民享有相应权利的范畴.在十九大报告中更是强调,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因此,新时代不断满足人们对体育日益增长的美好需求,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凭一己之力难以做到为全社会公众提供满意的公共体育服务和公共体育产品,需要与体育社会组织合作提供,因为体育社会组织具有政府所没有的或缺乏的专业性资源和精细化工作能力,是政府体育治理的天然合作伙伴.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已深深认识到体育社会组织在体育治理中的重要性和无可替代性,需要为培育和发展体育社会组织提供更多有利于成长的条件和资源.(1)灵活的登记注册制度.改革体育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规定,降低准入“门槛”,体育类社会组织的设立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实行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管理登记.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在国家体育总局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体育类社会组织将获得有更多扶持政策的发展环境,一些存在着登记难、缺乏资金支持和行政化色彩较浓等问题的地方体育类社会组织,将在新一轮的改革中得到重视[10].2016年8月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从完善立法的角度,也实实在在地降低了部分社会团体的准入门槛.(2)市场化的资金筹集机制.由于体育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特征,使得其经常受到资金不足的困扰.要解决这一困境的重要途径是需要加强制度创新、扩大体育社会组织多元渠道筹集资金.政府一方面要加大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力度,并将其纳入到财政预算来安排;另一方面还要设立体育专项发展基金.如广东省体育局基于培育社会体育组织的目标,相继制定实施了《广东省扶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资助符合条件的公益性体育社会组织,将体育社会组织的年检结果、评估等级、社会信用与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奖励的资格联系起来,体育社会组织在招投标时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接权.上海也在2016年对在公共体育服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市级16家体育类社会团进行指标评估并给予资金奖励.政府还要启用政策杠杆鼓励社会向体育社会组织的捐赠行为,鼓励更多的体育社会组织学会发挥其高度专业化和精细化服务能力借助商业化途径寻找经费支持,但其商业所得利润只能运用于本机构自身发展以及公益体育事业领域,以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绝对不能用于分配.(3)激励性的税收减免制度.体育社会组织所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营利活动,应对其加以区分,对公益体育活动经过核准后实行法定免税待遇,对营利体育活动实行优惠税率纳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向体育社会组织捐赠资金时,捐赠者应获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减免.(4)齐备的法律体系.明确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的合法地位.对《政府采购法》加以修订,明确将体育社会组织纳入供应商的范畴,并规定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程序、资金来源等,为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提供法律保障.引导体育类社会组织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成立,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财务、资产、人员、绩效管理制度,使体育社会组织形成良好信誉[11].(5)专门化的监督制度.应建立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第三方机构监督制度,强化责任和审查监管.同时推进体育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将体育社会组织章程、各项支出、各项收入、年度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活动的相关计划等未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及时公布于众,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建立体育社会组织公信力评价制度,民政部门应委托相关机构,根据社会各界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监督结果给予公信力评价,强化其促进自我监督,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发布.

3.1.2弱控制

政府的弱控制并没有减弱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控制,而是不像传统的体育管理模式那样重显性的控制,而是政府重新采取较为隐性的、难以察觉的、柔性的控制罢了.政府是在以一种全新的、更为精细化的方式回收控制权,再生产着体育社会组织的依附性,进而实现对体育领域的“技术治理”[12].当前,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虽得到了政府诸多方面的政策扶持,也获得了较为宽松的发展制度环境,从表面上来看似乎更能佐证“合作范式”下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关系.但若是细致深入地对“合作范式”进行分析就会发现,政府一方面在对体育社会组织采取各种政策促进其成长,另一方面仍然在对体育社会组织努力地施加诸多控制.只不过不像“强政府、弱社会”体育管理格局那样显性化的重控制、重秩序、重服从的价值优先性原则,而是向以维护和增进公共体育利益为价值优先性原则转变,更加重视对体育社会组织实用的赋权,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策略正在转向更加柔性和激励导向的控制.政府通过放权与促进性规则发展体育社会组织的同时,也有一定的控制,只是控制因素在促进性规则体系中并不占据主导地位,而且还是服务于促进性规则的.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通过将自己的体育发展意志、体育价值观和体育发展目标等嵌入到体育社会组织之中,主动将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主要工作抓手,重新强化其治理能力.在一些地方政府实施的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和以紧贴群众体育需求的体育活动为公益主题的项目招标活动制度结构中,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行为产生外部约束力,在很大程度上形塑并规约着其价值规范与行动取向,政府是在以一种软性的措施在强化或延伸其管理能力,而他们在不同程度上的确实现了这种目标.同时也增进了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价值,实现了对其正当性的增益[13].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社会组织的要求是柔性的,这也恰恰给体育社会组织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进行自我包装.也就是说即使是体育社会组织在实践服从于社会的真正目标时,也可能被包装成为符合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所要求开展的体育活动.通过弱控制,政府既提升了体育治理绩效,体育社会组织也获得了发展.

3.2体育社会组织“弱嵌入、强动员”

3.2.1体制弱嵌入

一方面体育社会组织要能够获得合法性的承认,这是体育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组织政治合法性的建构机制是“体制嵌入”,强调作为正式制度的社会治理体制对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制作用.体育社会组织的体制嵌入就是体育社会组织借助体制嵌入获得合法行动和政治承认的凭证,在体制内有了获取资源的机会.体育社会组织依托政府体育部门平台、参与体育公益创投项目、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以及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社会组织的项目委托、等级评定和资格认证等均是体制嵌入的表现,是规制性制度要素在体育社会组织寻求政治合法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结果.通过迎合政府以获得合法性,做有利于政治正确的组织活动,并要有意识地避免某些可能有政治风险的体育活动.另一方面体育社会组织要与现有体制保持松散联结.本研究所指的体制嵌入更多表现出的是一种“弱”嵌入,“弱嵌入”的主要策略是在“默认与遵守”现有体制基础上与现有体制保持松散联结.体育社会组织的体制“弱嵌入”的一个基本做法就是,当其面临复杂环境时,其内部运作的实际机制与正式的规章制度是要分离开来的,并形成松散联结状态[14].在“强国家、弱社会”的背景下,社会组织其实是可以通过采取更为创新灵活的策略性方式与政府建立既独立又合作的关系,运用“寄居蟹的艺术”、“做加法”和“非正式政治”等这些可复制、有成效和有智慧的策略,同政府达成某种程度的折衷,在与政府的合作中能够获得相对自主性.基于上述行动研究的理论视野,可以看到体育社会组织在体育管理中也并非完全被动地依附于政府,而是存在着一定的独立行动空间[15].制度约束和资金短缺是体育社会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境,是其遭遇到生存的现实压力.体育社会组织在参与政府的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招投标及其中标后的项目运作中,如果体育社会组织既要努力在现有环境中生存下去,又要力争实现自己的使命,将面临是“活命”还是“使命”的两难抉择,其必然需要在参与招投标时的多个目标间进行平衡与取舍.特别是在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初期,首先会考虑“活命”问题,体现其“生存理性”逻辑下的考量,即会接受一些与本组织使命不太相关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或任务.而在这期间,体育社会组织要采取积极发展专业体育人才、技术和方法等体现其“专业理性”的行动策略来确立核心竞争力.而当体育社会组织最困难的生存期度过以后,并且发展到初具规模能够较为稳定下去的时候,就会随之调整行动策略,更加偏重于使命的实现,体现其“价值理性”优先性原则.因此,到后来,无论是体育社会组织申请项目还是政府委托项目都需要参考组织的发展规划,重点看项目是否与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愿景和使命相符合.在这个过程中,体育社会组织遵循着从“生存理性”到“价值理性”的发生与发展逻辑.采取这种松散联结理性行动策略的体育社会组织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效率、产生的社会效益以及自身发展等方面都得到了正向提升,并通过先“社会化”后“制度化”的路径实现了可持续发展.体育社会组织的“弱嵌入”表明了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介于“伙计”和“伙伴”之间的“准伙伴”关系,体育社会组织通过松散联结策略获得自主生长的弹性空间.

3.2.2关系强动员

关系动员行为通常发生在一定的组织场域之中,占据场域中一定位置的社会服务组织通过关系强动员来巩固或提升他们在其中的位置,从而强化自身资本支配的话语权.首先是“纵向深耕”.体育社会组织在组织场域中的位置是其在社会网络中的身份和地位等级,象征着组织的资本支配和符号权力.体育社会组织通过培育精细化服务品牌、凸显专业符号生产的能力,在某一服务领域中扮演倡导者和建设者角色,专注于某一领域的“纵向深耕”,提升体育社会组织为人民服务的专业化能力和精细化水准.例如2011年上海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创办上海坐标·城市定向挑战赛.首届赛事仅300余人1条线路和7个点标,发展到2018年的20 000名选手分成37条线路,以“全民参与、全城热动、全能体验”的特性办成全国性IP赛事,为城市体育名片作了有益探索.同样来自于上海的,将中国武术之刚健和现代健美操之柔和为一体的健身拳术木兰拳协会,经过三十年潜心研究,创编出十八个木兰拳套路.从上海传遍全国,拥有了数十万会员,同时还在新西兰、美国、荷兰、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纷纷成立协会组织[16].这些社会体育协会都各具特色,各有所长,处于行业的开拓者和引领者角色,并不断与外界合作进行身份建构,服务于更多群体.其次是“横向拓展”.与“纵向深耕”不同的是,这里指体育社会组织的“横向拓展”.体育社会组织需要通过与其他组织的合作,与环境中的要素发生互动,从环境中获取所需资源来维持生存,从而使组织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因为没有任何组织能够完全自给自足,尤其是要打破组织对于政府资源的过度依赖.进行机构联合,把体育、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组织资源进行整合,发挥互补优势,“抱团效应”能够使体育社会组织提高生存能力和社会环境适应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再次是集体行动.体育社会组织作为公共体育秩序的管理者和推动者,能够利用机会和行动空间,采取多种途径,发挥网络结构中的能动作用,实现社会的普遍体育利益.体育社会组织可通过集体合作行动向政府施压、游说、议价能力、承接政府体育职能、主动参与国家体育事务、影响国家体育政策过程、进行体育政策倡导等并存的生存策略,集体行动有着更加强大的对所处环境要求或压力的潜在影响,甚至能够对场域中运行的逻辑与规则进行重新界定,导致更一般的场域层次的变迁,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社会服务生态,甚至会引致制度创新的发生.如关于退役运动员的生活与发展问题,体育社会组织利用调研、媒体呼吁等形式的建议,确实让部分运动员获得了社会关注,也通过资金募集行为解决了个别运动员的生活和发展问题.在2017年度中超联赛最后几轮的比赛中,为避免黑哨、人情哨的发生,在多家足球俱乐部的集体倡导行动下,中国足协重新聘用了外籍裁判.国家体育总局、等在2015年8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将文明、健康、有序地开展广场舞提升到国家关注的战略高度,为广场舞及其自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17],这正是因为广场舞自组织利用社会舆论传播中的“热效应”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而做出的举措.这都是通过体育组织的集体行动促成了相关制度的创新.最后是功能外溢.功能溢出意味着体育社会组织将成为一定意义上所在社区所有人的组织,其在运作过程中的诸多功能甚至都超出了体育社会组织成立之初设定的正式目标,形成面向社区整体的福利增量,承担起了社会治理责任.像“河村秧歌腰鼓队”在成立不到两年的时间,从起初以老年人成员为主,到后来的向村庄的中年妇女转移,甚至最后都成为全村人的秧歌腰鼓组织.显示出了其对村庄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形成了对整个村庄成员的有效动员,建立了群众对秧歌腰鼓队的认可[18].并且“河村秧歌腰鼓队”起初是为了追求娱乐、社会交往、健身等目的而成立的,后来在村里也时常起到协调村民矛盾和冲突的作用.因此,即使是“广场舞”这类的草根体育社会组织最终也有可能走向调和小区邻里纠纷、维护小区环境等多元化的治理方向.因此,考察基层群众自发的体育社会组织,更为重要的是百姓愿意参与、方便参与,也有能力、时间和资源参与,吸纳更多的成员,辐射更多群体,惠及更多人群,功能不断外溢,最终都有可能从“自娱自乐”走向“互帮互助”,甚至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力量.

3.3构建政社平等合作的体育治理关系

组织理论学派从动态视角出发,认为中国政府同样需要依赖资源维持其生存和发展,因为其也是作为一种组织形式而存在的[19].面对新时代增长迅速的多元化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政府束手无策,无能为力,其政治合法性不断遭到质疑.为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体育美好生活向往,增加人们对政府的政治合法性认识,增进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价值,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愈发地需要体育社会组织的信息、知识、资源甚至合法性.对专业化和有能力的体育社会组织的现实需求,使得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态度由消极转向积极,由控制走向支持,由单向嵌入转向双向嵌入.而体育社会组织的高度专业化水平和精细化能力恰好可以迎合政府获取资源供应、化解合法性危机的需求.因此,政府也就具有更加强烈的意愿去促进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寻求与体育社会组织联袂合作.政社在彼此相对独立的基础上,以一种相对平等的身份,基于目标的一致性、资源与功能互补性而形成协商、互动、合作的良性关系,实现社会公共体育利益治理的最大化,最终达到“善治”[20].首先,在体育治理中政府要树立“服务导向”意识,要承认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体育治理主体”的地位和角色,并加强对其进行“引导”,政府是履行和充当“服务者”而非控制者的角色;其次,政府需要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改变单向度管控模式.而就体育社会组织来说,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作用,明确认识到自身在体育治理中的角色和无可替代的地位,积极推动体育治理,打破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中心—边缘”社会结构;再次,在与体育社会组织合作关系的构建中,政府需要对原来体育社会组织的控制性规则加以改造,使其成为一种促进性的规则,控制性规则是服务于促进性规则发展的.最后,由于合作制结构组织突破了官僚制组织的层级结构而呈现出网络状结构的特点,其更能形成平等的主体关系.因此,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合作关系的构建还要以建设合作制组织为组织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改变政府的控制导向和规制主义等问题,新时代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才能真正构建平等合作、强强联合的战略联盟关系[21].总而言之,在新时代的体育治理中能否培育出一个“强社会”是衡量一个政府是否是“强政府”的重要标尺之一.同样,能否支撑起一个“强政府”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是“强社会”的重要标尺之一.因此,在新时代体育治理中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彼此俨然一对同呼吸、共命运的“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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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此文是一篇适合转型改造和新时代和政府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社会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社会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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