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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方面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与我国行政诉讼中领导人责任制度内涵和原因法理探析相关本科论文范文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行政诉讼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26

我国行政诉讼中领导人责任制度内涵和原因法理探析,本文是行政诉讼论文范本与行政诉讼和国行政诉讼和法理方面论文范本.

徐杰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 要:随着政治的发展,带来的一个必然的不可变更的结果是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必须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而只有政府及其领导人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才能真正起到监督与约束政府的实际效果与作用.而现实中却普遍存在着行政机关领导人在行政诉讼执行中的不作为,甚至反作为.这不仅给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侵害,同时较大影响甚至破坏了政府的权威、公信力与形象.据此,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一定程度的探究,让行政领导人在行政诉讼判决执行中承担更多的责任,以期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责任政府的构建.

关键词:行政诉讼判决;行政领导人;责任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9.064

作者简介:徐杰(1992-),男,安徽蚌埠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5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1中国行政诉讼判决执行中的领导人责任制度产生的原因

1.1法律方面的因素

相关法律得不到切实的执行.古代先贤已经深刻的认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现如今,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和人权意识达到了大大的提高.然而,在中国快速发展与法制化的过程之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常常遭受到国家行政主体及其领导人有意无意的侵犯.此时,他们选择了一条令人欣喜的路径,即走上法律之路,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尚未制定专门规制此方面责任的行政法律.尽管问题如此严重,国家却迟迟没有出台法律,真正用法律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誉,使他们不仅仅享有胜诉权,更重要的是得到切实的利益.中国公民与国家之间、特别是行政机关的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日以加深,呈现出不可调和之势头.我国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敏锐地观察与认识到这点,因而及时的在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增加了行政诉讼判决执行中的领导人制度,以试图通过法律的途径缓和这种矛盾,维护行政性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市场经济等各方面的稳定.

1.2内部的因素

相关国家行者主体对法院的权威熟视无睹.当前,司法机关在事实层面被各种非司法方面的力量所监管和控制.假若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一味的不愿实际地去执行应经生效的行政判决的话,法院从权威与强制力上来说,对他也是无可奈何.

而站在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行政本位观念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出现了恶性膨胀现象与趋势,并且做起事来肆无忌惮,一点也不曾把法院放在心上.随着时间的流逝,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地损害了法院的权威与尊严,更加可怕的是,此种做法会让人们丧失其司法公正,对法律,对正义的信仰,而且会极大地威胁中国法制.

1.3司法方面的因素

我国的审判与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其领导人的监管、制约与执行的力度不够.现如今,我国司法系统的监督与制约主要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领导人的监督与制约.

从法律方面来看,我国的审判和检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现实情况是,审判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制约的权威性并没有真正有效的确立并在中国的社会现实中予以实施和实现.

从现实中法律的实施方面看,审判与检察机关对行政领导人行政行为仅仅是种事后的监督与制约.即只有当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行为违法时,才能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对其予以追究责任.“并且常常是,当行政领导人故意不主动去执行或不能够及时执行行诉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审检机关的执行权力和能够采取的强硬措施也非常受限制.”久而久之,这必将在很大的层面上危害审检机关的威严和法律效力.

2中国行政诉讼判决执行中领导人责任制度的责任追究内涵

2.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指在行讼执行不力或者具有懈怠情形时,必须要担负相关的行政方面的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行政主体的相关领导人.在笔者的论文中,承担行政诉讼执行相关责任的主体是确定的主体,是特定的人员行政机关的领导人.不仅不包括有关的组织,也不包括在行政机关中在职的处于一般位置的工作人员.

目前,我国可以建立有中国自身特色的追究行政领导人责任的法律体制.首当其冲的是,要明确和公开行政诉讼执行中承担相关行政责任的主体.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无论任何主体,其在拥有权力的同时,就一定要担负于此相对应的责任.对行政领导人执行判决不力的责任追究可以完善当下中国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对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的不足之处.但有一点我们必须铭记在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中,一些原本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被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公务员之列.所以,不能当然的认为;只要处在行政领导地位的人员,那就必定会是行政领导人.因而,只有行政机关中的行政领导人才必定是我们所说的,且是笔者所论述的行政领导人.

2.2追责主体

行政机关经过制定标准,从其内部对其相关职位的行政领导人进行行政诉讼判决执行不力的责任追究.作为法律人的我们,必须明白,行政机关自身的内部追责机制是完善的行政追责体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中原因之一是,整个民众共同体一起赋予并且认可行政机关本身所享有的权利,因而,行政机关必定要对民众负责任.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巨大行政权力,掌握着有关行政领导人完整且详尽的私人信息资料,因而其不仅可对执行行政判决不力的行政领导人进行行政处分,必要时还可将其移送至刑事机关进行处理,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这其中的追责主体有上级行政机关和有关的专门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享有审查或者询问,甚至在必须的时候拘留其内部相关行政领导人的权力.专门机关本身掌握有某方面或者某些方面的专门知识,其可对行政领导人就其管辖内部的专门问题进行审查与质询.“《中国青年报》在2004年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民众中的70%认可对在执行行政诉讼判决中负有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且导致严重后果、即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政领导人进行予以撤职或开除的处罚”.

2.3责任内容

而本文所要论述的行政判决执行不力中的行政领导人的责任,基于行政领导人所该当负的直接责任,也包括其必须承担的间接领导责任.

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与承担.“行政领导人在行政判决执行中的领导责任,常常是因为其下属违反行政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及时完成行政判决执行义务而要承担有关的法律责.”最终由于其下属的直接责任而导致相关领导人必须担当与此有关的间接的责任.若其下属在行政判决执行中的不力导致了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该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则必定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对行政领导人追究行政判决执行不力责任的法理依据及其重大意义与可行之处.

同时,这也可以促进行政机关的行政领导人将其所拥有的权力适当转移些给其下属,由其更有力的在法定履行期限内很好的完成行政判决的执行义务,而由行政领导人加强对其下属的宏观调控.从而实现机关内部权限能够进行合理的分配.行政领导人对其在行政判决执行不力中的过失当然应当由其自身承担直接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与惩罚.行政领导人在行政判决执行的过程当中,总会出现些因其过错而引起的执行不力,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行政领导人的过错行为,若没有行政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就不能运用法律的手段追究行政领导人的责.

过错本身既有主观方面的故意,也有主观方面的过失.如若行政领导人故意不执行行政诉讼判决或者胡乱的执行行政诉讼判决的法定义务,将可能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或严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当今行政法学的有关理论,行政领导人的领导本身带有事实性、政治性特征”.因此,对行政层面的事务进行直接指导是领导人的领导内容之一.所以.追究相关领导人在行诉判决执行不力中的过错责任也是行政层面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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