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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 与以环境司法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有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应急管理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3-25

以环境司法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本文是有关应急管理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司法和天气和污染类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空气重污染频发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但各地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总有大量违法排污行为屡禁不止.我国重污染天气污染形势的严峻性,违法排污的高发性及其对环境、健康损害的严重性,都要求尽快推进环境司法、加强刑事制裁,从而提高应急管理的力度.当前我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过度依赖行政执法.而环境司法远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文章分析了造成该局面的关键原因:当前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中,存在一系列不适应重污染天气特点和严峻形势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重污染天气;污染环境罪:环境司法;应急管理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志码lA

【文章编号】1003-0166(2017)06-0006-04

doi:10.3969/j .issn .1003-0166.2017.07.002

近些年来,我国空气重污染频发,尤其秋冬季节多次发生大面积、长时间的重污染天气,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但与全社会高度关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各地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总有大量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本应对其发挥强力震慑和惩戒作用的环境司法手段,却远未形成应有的效果.个中原因值得深思.本文对此进行了初步探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1 重污染天气影响重大.但很多环境违法者却几乎肆无忌惮

重污染天气不但降低环境质量.而且会损害人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重污染天气下主要污染物的浓度会明显“拉高”其年均值,对空气质量改善任务的完成与否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例如,北京市2016年发生PM2.5重污染38天.占全年天数10%左右,而对PM2.5年均浓度的贡献却超过31%,贡献值(23ug/m3)已达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年均浓度标准值(10ug/m33)的两倍多.1个空气重污染天,往往需10个一级优天才能补回来.在健康影响方面.重污染期间PM2.5污染会造成居民死亡率增加,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疾病住院、门诊数量明显增长:PM10浓度上升可导致我国居民总死亡率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增加;WHO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已把PM10列为一类致癌物质.空气污染还会引起巨额的额外健康支出、GDP和福利损失.

然而,在各地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却总有大量违法排污行为屡禁不止.很多违法行为肆无忌惮、触目惊心.据环境保护部重污染天气督查通报: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突出,一些企业不但超标排放,而且环境数据作假:很多企业在执法人员走后关停治污设施,有的甚至直接拒绝执法人员进厂;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这次世人瞩目的“跨年”重污染中.有企业竟撕毁执法部门的封条大肆排污;一批“散乱污”企业则未配备任何环保设施;大量工地对土石方作业停工、散料和裸土苫盖等基本应急措施置若罔闻;大批企业对限产停产、错峰生产等应急要求视而不见:不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也不作为、乱作为,有的对所负责的应急措施不落实.有的竞把早已停产的企业列入应急停产名单应付了事.

2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环境司法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社会危害重,而且很多违法者具有主观故意.对此,环境司法手段本应发挥强力的震慑和惩戒作用.党的十八大要求完善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的内涵和框架.环境司法要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途径和手段l71.加强司法保护,是用严格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罔.

尽管近年来环境司法进程加快,司法机关多次发布环境保护方面的司法解释和案例,但是显然,各地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忙碌的始终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虽然事实已说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遏制高发的违法排污行为力不从心.但却极少有因重污染期间违法排污或违反应急管理规定而被刑事制裁的案例.至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公布的8批共71起环境保护方面的案例(截至2017年3月31日)中完全没有这种案例.

本文认为,造成该局面的关键原因在于当前我国的环境司法,尤其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一系列不适应重污染天气特点和严峻形势的问题.不能为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有效支持.下文对此予以论述和阐释.

3重污染天气区别于一般天气的特点

3.1环境容量大幅降低,且容易生成二次污染物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常呈逆温、静风等不利气象条件.在垂直方向,混合层高度显著降低(常态下昼间多在1 000rn以上,晴好天气可超过2 000rn,而重污染天气时段可降至一二百米);在水平方向,往往处于无风、小风状态,风速常会降至当季平均风速的1/2以下.不利气象条件会阻碍大气污染物扩散,在其作用下,大气环境容量可降至平时的1/5、1/10甚至更小.

同时,由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一次污染物相互接触机会增加,在水汽、光照等条件下,容易生成二次污染物.秋冬季节重污染天气期间,空气相对湿度往往明显偏高,部分时段甚至超过90%0.在高湿度条件下,气态污染物生成二次颗粒物的反应显著加快.生成的二次颗粒物还会吸湿增长,造成颗粒物浓度迅速增加.研究显示,二次源已成为我国PM2.5的主要来源,重污染时其贡献率约30%—77%.

3.2排放同等污染物造成的危害显著加重

由于3.1所述原因,在重污染天气下,与一般气象条件相比,同样污染源排放同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会显著加重,可数倍甚至十数倍于后者.即使所有污染源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都满足通常所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仍然容易大幅超标.为维护空气质量、减轻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必须比一般气象条件大幅压减;因此,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该规定具有必要性.

3.3损害大但直接致死致伤者很少,损失重但难定量、难判定肇事者

如前所述,重污染天气对环境质量、公众健康、社会福利等方面损害很大.例如,在健康损害方面,重污染天气下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病率会增加.但患者以支气管炎等疾病和咳嗽等症状居多,而直接致死、致伤残者很少,一般也不至于疏散、转移群众:这一点与事故性的污染排放不同.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众健康的损失及限产、停工、限行等应急措施引起的损失无疑是巨大的,但重污染天气的具体贡献难以定量.例如,在健康损失方面,哪些是空气重污染造成的,哪些与患者自身行为或体质有关,难以准确界定,界定后也难以快速计量.

同时,重污染天气下的损失很难判定肇事者.重污染天气下的空气重污染是不利气象条件和类型多样、数量繁多的污染源共同作用的结果,与单个环境污染事故不同,很难判定具体肇事者.

4从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角度,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标准的问题分析

定罪量刑标准是衡量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尺,直接决定某项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制裁.当前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一系列不适应重污染天气特点和严峻形势的问题.

4.1缺少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内容

2016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其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内容明显不足.从排放类型看,该标准主要适于事故性的排放;从环境要素看,该标准主要适于水、固废等污染,针对大气污染的内容偏少.该条第三、第四、第七项原则上可用于大气污染,但仅适于排放重金属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重点排污单位,范围过窄.而且各项内容普遍未对重污染天气与一般天气加以区分.尽管该解释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排污应从重处罚,但过于原则化,不适应重污染天气下排放同等污染物造成的危害显著加重的事实.

4.2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减排规定未提及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特点,其发生时主要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必须大幅压减.为此,全国各城市基本都已依法制定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性减排措施:例如启动Ⅲ级响应时,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削减20%,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土石方作业等.制定应急预案并据此实施应急减排措施,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政府职责.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地方政府对应急减排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具有类似地方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而现行司法解释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规定根本未提及,因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很难对严重违反应急规定的排污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利于遏制重污染天气下如此高发的违法排污行为.

4.3纳入管控范围的污染物、污染源太少

现行定罪量刑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包括第三、第四项列举的重金属、第六项提到的“有毒物质”及第七项所列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但我国重污染天气亟需加强管控的大气污染物还有很多.首先,颗粒物(含PM2.5、PM10)是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和时间的首要污染物.颗粒物对环境和健康影响很大,但现行司法解释只能用于重金属粉尘,而对大量非重金属的烟尘、扬尘、工业粉尘都未涉及.再如,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污染源很普遍,但定罪量刑标准仅适于对自动监测数据的重点排污单位,其他污染源皆不适用.又如,挥发性有机物、氨等气态污染物在我国排放量居高不下,或自身影响环境和健康,或容易生成二次污染物而损害环境和健康,其某些二次污染物还具有毒性,但司法解释对其都未提及.同时,劣质燃煤、燃油在重污染天气下环境影响严重,司法解释对其也未考虑.

5从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角度.对完善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建议

5.1增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内容

对可用于大气污染的定罪量刑标准,建议增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更严格规定,结合预警等级,收紧相应的超标幅度、违规频次、金额,使其能符合重污染天气下排放同等污染物造成的危害显著加重的特点.例如,对现行标准第九项(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可补充“在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中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在橙色预警期间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者在红色预警期间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的规定.

5.2补充对重污染天气主要应急减排规定的支持

建议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第三、第四项定罪量刑标准所列的重金属粉尘排放标准执行当地的应急减排规定:第八项“违法减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支出”、第九项“违法所得”计算时,应以满足应急减排的规定为参照点(例如应急措施要求大气污染物削减20%.则计算参照点应为满足该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支出,而非满足通常排放标准时的运行支出);对各地应急预案普遍禁止的土石方作业、室外喷涂等行为,建议从作业规模等方面提出定罪量刑标准.

5.3以操作性强的方式纳入更多污染物和污染源

对重污染天气下的违法排污者.难以通过致死致伤人数等方式来定罪量刑.建议将在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地区,排放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一定倍数,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过当地应急规定一定倍数(例如3倍)的情形纳入定罪标准(“大气污染物”可解释为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重点管控污染物或当地主要超标污染物).现行标准第六项的“有毒物质”建议以“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代替.并在解释中将本段所述污染物纳入其中.对营销劣质燃煤,生产和销售不达标燃油、尾气超标机动车的企业和个人,可从违法所得、产销规模等方面提出入罪门槛.

6结语

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卜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以环境司法……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我国重污染天气污染形势的严峻性,违法排污的高发性及其对环境、健康损害的严重性,都要求尽快推进环境司法,加强刑事制裁.本文分析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标准中不适应重污染天气污染特点和严峻形势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修改的建议.除此之外,推进环境司法,还需要健全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例如,根据现行定罪量刑标准第六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屡查屡犯者,行政部门必须向司法机关移交.同时,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相关规定也应考虑增加重污染天气应急方面的内容.

归纳上述:此文是关于司法和天气和污染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应急管理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应急管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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