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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方面有关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与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犯罪成因和有关论文范文集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安全监管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1-22

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犯罪成因和,该文是安全监管类论文参考文献范文与渎职犯罪和安全监管和成因有关论文范文集.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的是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安全监管相结合的工作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质监(市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近年来,公众对安全的需求日益增加,同时随着新媒体的广泛运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度、关注度也日益提高,伤亡事故日益成为社会舆论焦点.

目前涉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犯罪研究不多,检察机关也刚开始关注安全监管人员渎职行为,陆续侦查起诉了一些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人员.笔者运用能收集的数据和案例对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犯罪的情况进行统计,并以此为出发点进行分析.

基本情况

笔者采用“特种设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到2013-2015年全国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犯罪一审判决书共21份,涉及案件18件,涉案监管人员29人,其中质监系统9件(占比50%)13人(占比45%),安监系统7件(占比39%)11人(占比38%),建设系统2件5人,建设系统案源分别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913”施工升降机事故和东阳“1213”物料提升机安全事故.

其中涉及使用环节17件(占比94%),安装环节1件.其中玩忽职守罪17件(占比9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1件.29人均做有罪判决,其中免于刑事处罚25人(占比86%),缓刑2人(占比7%),有期徒刑2人(占比7%).其中由安全事故启动调查的16件(占比89%),新闻和其他各1件,判处实刑的2人涉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913”施工升降机事故,事故导致19人死亡,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

其中2013年3件,2014年7起,2015年8起,案件件数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建设系统安全监管人员渎职涉案案源单一,为施工升降机和“土升降机”事故.质监系统与安监系统安全监管人员渎职涉案案源比较复杂,且有交叉重叠的部分.

原因分析

《刑法》39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严重损失做了具体规定.在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中,该罪所涉及之安全监管的责任范围是什么?做到怎么样才算尽职履责?目前导致履职不到位的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明确

安全监管的目的是要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以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为例,《特种设备安全法》62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指出了2个须发出指令书的行为,其中包括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然而什么是事故隐患,该法并未做具体规定,笔者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也未查询到相关具体规定.《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2015年第5号公告发布)提出了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等4个重大问题,《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提出了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在内的6类严重事故隐患,而这都并非对事故隐患的定义或者完全罗列,而事故隐患事实上也是无法完全罗列.笔者查阅上述所涉案例,检察机关所认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范围的实际上是对特种设备未注册登记、人员未持证上岗等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与其语焉不详,不如就明确地说《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所认定的违法行为是立法者所能明确的事故隐患,安全监管人员要消除事故隐患实际上就是查处违法行为,这样给安全监管人员和社会公众明确指导,使其产生明确的行为预测.

不过质监系统还有《特种设备目录》限制了权责范围,而安监系统面临着全覆盖、全过程的目标要求,监管压力更大.

二、制度落实难到位

一方面目前的监管要求是全覆盖、全过程,如果把这种覆盖看做检查的全覆盖,目前技术及能力条件下做不到全覆盖.参阅《2015年度常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截至2015年底,常州市共有在册特种设备140064台,特种设备制造单位256家,安装改造修理单位297家,气瓶充装单位113家,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线共出动2851人次进行检查,下达监察指令书273份,这从数据就说明该年度未能做到对所有特种设备及相关受监管单位的全覆盖检查,事实上也无此可能性.

对在册特种设备尚且不能做到全覆盖检查,对不在册的设备不进行检查是否就不负监管责任呢?在(2013)召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中,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陵分局刘某某将该区青年乡的田庄村认为是归周口市管辖而没有监督检查.2013年5月5日7时,田庄村华伟木材加工厂内锅炉发生爆炸,造成女工杨某某死亡.法庭认为刘某某没有履行其职责,使其监察辖区内的田庄村多家企业的特种设备锅炉长期脱离监察,造成脱离监管的企业违规使用的特种设备锅炉发生爆炸,并对刘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另一方面,有些自上而下的要求往往高于实际落实的能力,容易让基层监管人员形成走过场的疲态.主要体现在一些重大事件或事故后所发的大检查通知,靖江市德桥“422”火灾事故后,江苏省质监局遂下发《关于立即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苏质监传发2016-3号),文中就提及“检查应做到设备和地区的全覆盖”,4月25日发文,5月30日前要求将大检查总结上报省局,以特种设备条线一家之力35天完成全覆盖的检查,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这些通知要求所提的内容和规定,在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就是基层监管人员应当履行职责的内容和要求,未能做到,便是失职,而再去向检察机关解释这些内容和要求的合理性、可操作性,难度非常大.

那江苏省局能否不发文或发文限制职责范围,笔者认为目前体制下不可能.只要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江苏省政府等上级机关发文了,作为下级机关的江苏省局就只能严格遵照或者提出更严格要求,否则江苏省局相关负责人员就存在失职行为.在(2015)张刑二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中,法庭认为昆山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李某其在组织一中队队员对中荣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只要求队员按照安监局职能科室提供的检查表格进行检查,没有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手册等对表格内容以外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检查,导致中荣公司安全隐患没能得到排查整改,因此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并作出有罪判决.

三、困难问题难解决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表面上看是个专项性的行政工作,但其中的很多问题,要在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助、乃至社会的广泛认可下,才能到达履行职责的目的.以叉车专项整治为例,江苏省质监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质监特函[2016]1014号),要求有效消除使用“三无”(未注册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无证操作)叉车现象.笔者结合以往工作经验,一是发现难,正如通知所说叉车存在流动性大问题,靠质监(市监)部门的人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来实现普查摸底,可以大致弄清正规企业无证叉车底数,对于马路边、小巷里“打游击”的叉车专业户并不容易;二是整改难,缺资料的要补资料,一部叉车出厂多年,叉车企业在不知道叉车究竟是什么状况的情况下,凭什么来补资料,即使肯补资料,免费还是收费,收多少钱算合适,要不要现场核查叉车基本情况才补;对于无资质的要报废的叉车,往往是叉车专业户的维生所寄,且不说他们的抗拒态度,质监系统并未设立类似机动车报废的相关制度,要不要专业机构拆解报废,给不给补偿,给多少补偿;三是长效难,新叉车用久会坏,持证作业人员干久了要走,当然也会有觉得便宜购买拼装报废、旧叉车的人;四是叉车有四个轮子,在工矿商贸企业里,质监(市监)部门管,它要跑到公共道路上呢,谁来管,如果不管,质监(市监)部门管的时候,它只要开到路边停着,你能怎么办.光靠一家管能实现多大效果值得商榷.

因为困难,那就公检法司大家互相体谅?在(2014)任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中,法庭认为,任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任科员王某甲、安全监察股负责人边某、王某乙没有正确履行相关职责,致使任丘市存在大规模非法生产、使用龙门吊的问题,在被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四、法治意识待提高

首先是安全监管人员法治意识的提高,一是规定动作不可少,在(2014)礼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中,法庭认为礼泉县质监局安全监察股李某某在检查中,没有按告知书上所列的现场管理、专业、作业人员名单逐人核对作业人员的,没有发现陕西华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雇佣无证人员从事电梯安装作业的事实并进行查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其实开工告知依照法律规定,并不要安全监察人员到现场去核实人员持证情况,但一旦去了现场,就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检查;二是不能随心所欲,不能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在(2015)柘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中,法庭认为,柘城县质监局安全监察股副股长王某在负责查处柘城县某某液化气公司在液化气中非法掺加、充装二甲醚一案时,明知查封的该公司10吨液化气中掺加有二甲醚,为不合格产品,而被该公司销售,故意隐瞒王某甲非法销售10吨不合格液化气的事实,导致对该公司非法销售查封的10吨不合格液化气的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移交,判决其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其次是企业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的提高.要推进依法行政,要有效地通过安全监管消除事故隐患,必须要得到企业管理人员等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认可,这是安全监管工作获得正当性评价的基础条件.而要取得认可,首先大家要处于同一个对话的平台——即法治平台,要具有相适应的法治意识.意识的养成需要时间,推行责任告知书、推进“三进”、“五进”,加大新闻媒体宣传等,都是很好的工作措施,但需要长时间、持续的潜移默化,才能真正培养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建议对策

以上的分析,会让基层安全监管人员产生一个困惑:上面千根线,底下一根针,出了问题,底下背黑锅.有些监管人员产生了“工作做得好,不如烧香拜佛不出事”的工作畏难情绪.如何消除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疑惑和畏难情绪,放下包袱,依法实施有效监管,以下是笔者的一些思考.

一、少发文多解惑

一是安全监管制度实现法治化,要减少人治的影响,其中重要的就是要从用文件领导、落实工作转变到依法行政上来.、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纲要》提出要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化、法治化.在面对一些突发事故、重大事件的时候,各级政府要做到能不出文件的就不出,必须要出的要考虑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的合法性、可行性和持续性.一个看似逻辑完美的文件,例如很多运动式突击检查,由于不考虑实际可行性,最后面临着“文件落实文件,会议落实文件,报表总结落实文件”的尴尬境地,除了表功表彰以外,并无行政效益可言,既浪费行政资源,又贬损政府公信力,最后还让基层监管人员苦不堪言,甚至面临由于无法实际履责而被追究刑责.

二是建立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解释制度.依法行政的基础是执法者对法律法规良好的理解,法律语言高度概括性,本身存在不明确性,而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着冲突的现实问题.法无解释不适用,我国法律法规的有权解释类型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这些解释权都不掌握在基层监管机构手中或能启动解释程序的.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会遇到千奇百怪的实际情况,监管中产生困惑是正常的.而目前我们所拥有的解惑途径,一是层层形成公函请示上一级机关,以每一级公文签发和上报需1周为标准,从分局级到国家级4个层级,需要4周时间,且很多请示是有去无回;二是通过国家局的“互动交流之公众留言”网络平台进行咨询,这种咨询答复并无法定效力.笔者建议国家局、省局可以收集汇总相关有权解释建立一个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解释的公开查询平台,并对平台失效解释及时清理,同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建立法律解释的程序.

二、建平台便监管

传统的现场检查式安全监管模式已然不能实现当前安全监管的全覆盖、精细化要求,不得不采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来提高行政效益.一是在已建立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数据库、特种设备检验数据库、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据库的基础上,清理完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数据库,建立统一监管平台,实现单位、设备、人员、检验数据互融互通,以电子监管方式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模式实现监管的全覆盖.二是建立包含安全隐患登记、处理、汇总系统和技术监督远程指导在内安全监管执法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实现执法信息实时传输,规范执法行为,保留执法证据.三是建立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平台,作为地方政府公共应急平台的子平台,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有序性、有效性.

三、同整合共治理

特种设备安全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之一,质监(市监)部门根据政府的职责划分和行政资源划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但不是唯一部门.一是要协调质监(市监)内部资源,包括监察—执法之间的执法联动,12365—监察信息联动,监察/执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违法/处罚信息联动等.二是要协调安监、应急、环保、消防等外部资源,向安委会等开放特种设备监管数据查询终端,及时报告监管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与地方政府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与119、120等应急报警平台实行信息共享,与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在事故应急处置中实施联动.三是突出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是监管的对象,却是治理的主体,利用行政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安全管理方面的服务,如开发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APP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软件,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便捷特种设备登记、检验、培训相关服务,既可以提高企业的自身安全管理水平,也可以通过数据传输途径使得特种设备监管平台里的数据实时更新,使电子监管真正发挥作用,使现场执法有更强针对性,切实提高行政效益.

四、重法律伸援手

一是通过安全监管执法平台,统一行政执法流程,实现现场执法的规范性化,后台记录行政执法证据,并通过远程行政执法指导,能够切实履行职责.二是组建质监(市监)系统内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可以从第三方的角度来理解和处理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困惑,对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提出法律意见,同时在安全监管人员受到行政、刑事调查的时候,能够为其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

本文结束语,此文为关于安全监管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渎职犯罪和安全监管和成因相关安全监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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