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本科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 环境设计论文 环境论文 环境工程论文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3000 环境污染论文 环境学士论文格式 环境会计论文 环境毕业论文发表 保护环境科技小论文 环境保护责任书论文3000字 环境毕业论文范文

有关环境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与论地方立法的轻、重、缓、急一个环境立法的视角有关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环境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2-25

论地方立法的轻、重、缓、急一个环境立法的视角,本文是有关环境论文参考文献范文跟地方立法和视角和环境类论文范文.

引言

2015 年3 月15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自此,设区的市普遍享有了地方立法权[1].三年多来,各地方立法机关紧密结合当地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历史与现实,充分利用当地的立法资源,在《立法法》授权的范围内,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2],有效缓解了地方立法供给的不足,为国家的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随着地方立法工作的深入推进,支撑立法工作的诸多理论问题也逐渐浮现,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如,地方环境立法方面,在体系与条文上与上位法重复多,地方特色及操作性仍然不足;地方立法相互“借鉴”过多,相似度高,地方立法全国“千人一面”现象较为普遍;立法不能与时俱进,许多法规、制度严重滞后;环境立法往往围绕现实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缺乏全局、整体和长远观念;法规内容基本局限于“就事论事”,法规的指引性、前瞻性不足;法律手段比较单一,较多运用行政手段,缺少经济手段和司法手段的运用;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为早出成果,在立法程序上不分轻重缓急,存在“短、平、快”现象,等等[3].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行使地方立法权.据统计,截至2017 年12 月底,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共395 件,其中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有207 件,占总数的52%;环境保护方面有134 件,占总数的34%;历史文化保护方面有54 件,占总数的14%[4].上述统计中,由于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纳入到了“城乡建设与管理”中,扩大了该项的比重,实际上,它们也属于广义上“环境保护”的对象.这样说来,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远不止34%的比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生态文明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呈快速增长趋势,各地方立法机关也紧紧围绕精神,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制定了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可谓百花齐放、异彩纷呈.但是,应当看到的是,在地方环境立法“大跃进”的背后,还存在立法的盲目性和无序性,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安排,分不清立法的轻重缓急,导致法的时效性不足、针对性弱、可操作性差等现象,成为一项应当重视的普遍性问题.实际上,地方立法和全国立法一样,有轻重缓急之分,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当做好统筹规划,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相机行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样才能立出高质量、有长久生命力的地方性法规.

一、“轻重缓急”蕴含的法理与逻辑

一般认为,所谓“轻重缓急”,是指事情有次要的、主要的、缓办的、急办的区别,这说明在各种事务中有主要的和次要的,有急于要办的和不急于要办的等不同之处.在“轻重缓急”这个词组中,“轻”与“重”相对应,说明事情的重要程度,重要的称为“重”,不重要的称为“轻”;“缓”与“急”相对应,说明事情的紧迫程度,紧迫的称为“急”,不紧迫的称为“缓”.一般情况下,重要的事情往往也是紧迫的事情,会优先得以安排,或者应抽出较多的人、财、物以及时间和精力加以处理.但有时二者未必一致.

如,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早晚都要解决,但由于一时条件不具备、“火候”不到,就不能急于求成,必须待条件成熟时才能安排解决,否则,只能等一等、缓一缓;此时,不能说那件事情不重要.反之,紧急的事情有时也未必是很重要的事情,但必须排在前面优先加以解决,否则,时间一旦经过就失去了必要性和意义.如,把一个急于赶路回程的人安排在学术会议上优先发言,以免他耽误行程,此时,他的行程和发言都很急,但对会议本身和其他与会者而言未必重要.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一般按照事情的重要性来安排先后次序,重要的、紧急的事情优先,不重要、不紧急的事情稍后,最不重要、最不紧急的最后.进一步细分,我们可以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将之排列组合成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重要而且紧急(即“重要且紧急”);第二种情况是紧急但不重要(即“紧急非重要”);第三种情况是重要但不紧急(即“重要非紧急”);第四种情况是既不紧急也不重要(即“非重要非紧急”).根据这种逻辑关系,我们在环境立法工作中,应当依次开展立法活动,即优先安排重要而且紧急的立法,其次安排紧急但不重要的立法,第三安排重要但不紧急的立法,最后安排既不重要也不紧急的立法.

之所以依循这样的逻辑,把重要而且紧急的环境立法工作放在第一位,是因为该项立法事项事关国家法治的统一,事关国家立法的细化和具体实施,事关政策精神向法律法规的转化,也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的解决,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力,因而必须优先纳入立法议程.

把紧急但不重要的环境立法放在第二位,如前所述,是因为该项立法事务虽然目前不重要或者不那么重要,在整个法律体系结构上只占很小的位置,但却是整个环境立法工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制约其他环境立法和环境法治建设的一个瓶颈或障碍,如果不制定出来,会影响到整个环境立法的顺利进行.因此,应当将之放在立法工作的第二位.

把重要但不紧急的环境立法放在第三位,是因为既然不紧急,也就意味着当前该项立法并不急需,或者时机尚不成熟,可以暂且缓一缓,待条件、时机成熟时再制定相应法规.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该项事务早晚都要制定立法,因为在地方环境立法的整体结构和功能上,它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把既不重要也不紧急的环境立法放在最后一位,毋庸讳言,是因为该项立法无关大局,当前也不急需,有之无之无伤大雅.但是,人的认识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毕竟有限,当前认为不重要也不急需的立法,未必将来不重要、某一时段不急需,等将来需要时再说.在此意义上,仍然有必要做立法的统筹规划,可以把既不重要也不紧急的环境立法排在立法规划的最后.

二、地方环境立法的“轻重缓急”

(一)地方环境立法之“重要且紧急”

什么样的环境立法属于地方环境立法中“重要且紧急”的呢?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方面的事项应当属于“重要且紧急”的范畴.这包括:第一,事关国家法治统一的事项;第二,事关立法的细化和具体实施的事项;第三,事关政策精神向地方立法转化的事项;第四,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需要解决的事项.

第一,事关国家法治统一的事项.这里主要是指当地方立法与立法不一致、相抵触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加以修改.广义上,既包括立新法,也包括改原法,还包括废旧法.从内容上看,既包括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一致、相抵触,也包括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一致、相抵触,还包括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省、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相抵触.此外,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5],凡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即使上位法还没有规定,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法规,也不能擅自规定,否则将会导致国家立法和法治秩序的混乱,破坏法律保留原则,有害国家法治统一.

第二,事关国家立法的细化和具体实施的事项.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这就意味着,一旦国家通过了某项法律,地方性法规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当国家统一立法比较模糊,或者与本地实际情况出入比较大时,为了使法律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地方性法规就应当尽快制定出来,以因应地方法治需求,解决地方具体问题,而不能视而不见,在立法上“不作为”或者“慢作为”.

第三,事关政策精神向地方立法的转化事项.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设区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此,“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就包括政策精神在本地的具体落实问题.近年来,党、总书记针对生态文明建设问题多次作出过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如关于蓝天保卫战、绿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要求,当国家立法尚未付之阙如时,地方立法应当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及时通过立法推进特定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政策向法律的转化.

第四,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需要解决的事项.该事项的立法权来自于《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该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从法理上讲,该项权利属于“创制性立法”或“自主性立法”,设区的市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利,应当充分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当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问题千差万别.如有些地方大气污染严重,有些地方水污染严重,有些地方土壤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有些地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积重难返,有些地方成为洋垃圾进口、中转、倾倒的聚集地,有些地方乱砍滥伐造成水土流失,有些地方过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造成生态恶化,等等.针对以上各自不同的问题,地方立法应当有责任感和紧迫感,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当然,还应当考虑当地的立法资源、立法能力等因素[6].

(二)地方环境立法之“紧急非重要”

如前所述,地方环境立法之“紧急非重要”,是指该项立法虽然紧急,但却不是整个环境立法中的主干或关键,它们只处于整个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治建设的从属或次要地位,虽然一时看起来很“紧急”.虽然该项立法事务有的目前不重要或者不那么重要,但却是整个环境立法工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其他环境立法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所以应当提前做好.实践中,此类立法主要包括当地民众反映强烈的局部或者某一方面的环境问题、或上级统一组织的环境督察工作、立法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变动、立法起草调研工作的计划与实施、立法会议议程和内容的调整等方面.上述问题未必都是必须通过地方立法解决的事项,但广义上都属于地方立法的范畴,应当纳入立法调整的视野.

首先,关于当地民众反映强烈的局部或者某一方面的环境问题.地方环境问题各种各样,一般具有地域性、累积性、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有些还具有偶发性、聚集性和短暂性.实践中,当地民众反映强烈的局部或者某一方面的环境问题,往往后者比较多见,如畜禽养殖场污水或者恶臭气体排放、城市餐饮场馆油烟污染严重、夜间噪声污染超标、部分农田滥施农药化肥等.这些问题在整个环境治理领域不属于“大”的事件,在一个地方的影响也具有局限性,如果通过环境行政管理、行业自治能够解决,也不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制.但是,如果相关问题当地民众反响强烈、涉及利益面广,通过行政管理、行业自治已经很难解决时,通过制定地方专项立法或者综合立法来应对,未尝不是一个重要选项.

其次,关于或上级统一组织的环保督察工作.环保督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2015 年底,环保督察在河北省开始试点,此后分别于2016 年7 月和11 月、2017 年4 月和8 月分四批开展30 个省区市的环保督察,实现了环保督察全覆盖.2018 年3 月28 日召开的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要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同时,要研究完善有关环保督察的相关规定、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督察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7].环保督察的法治化离不开立法机关的作用.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8 年7 月10 日通过了具有法律性质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提出要“健全环境保护督察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8].省级人大常委会为此也通过人大决议或者专项执法检查的方式,推进环保督察与污染防治工作,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要加强包括环保督察在内的六个方面的监督[9].设区的市也可以结合本地环境问题的具体情况,落实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使环保督察在本地率先实现规范化、法治化、长期化.

第三,关于立法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变动、立法起草调研工作的计划与实施、立法会议议程和内容的调整等问题.这些事项属于立法机关的程序性或者过程性工作,本身不是立法的实体内容,但却是立法的必要环节和步骤.不管是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变动、立法起草调研工作的计划与实施,还是立法会议议程和内容的调整,都会对立法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产生直接影响,因而必须当即作出安排.安排的方式有很多,包括决议、通知、公告等.针对此类经常出现的问题,尤其是程序性问题,如果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提前作出规定,可以避免类似问题一再发生,影响立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以上几种情况,笔者将之列入“紧急非重要”的范畴,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什么事“重要”,什么事“不重要”,常常受特定区域或者特定环境问题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实际上,这种认识并不影响该项立法事务的安排或者特定问题的解决,虽然排在了“紧急且重要”这个类型之后.因为凡是紧急的事,不管是否“重要”,一般都会提前列入立法议程加以优先安排.就此而言,该部分所谈的“紧急非重要”的环境问题,常常也是“紧急且重要”的问题,虽然在长远上、整体上看来没那么“重要”.

(三)地方环境立法之“重要非紧急”

哪些环境问题属于“重要非紧急”的范畴呢?“重要”的意思在汉语里,指“重大而主要”,意思是不可或缺,不能忽视,无法替代.换成环境立法的场域,就是说该项立法是必不可少的,或早或晚,必须制定出来.之所以又是“非紧急”,是说该项立法当前并不急需,或者时机尚不成熟,可以暂且缓一缓、放一放,待条件、时机成熟时再制定出来.

在环境保护领域,哪些事项属于重要的立法事项,对一个国家或者特定区域是必不可少的呢?这可以从人的基本生存需要说起:人要健康地活着,就不能不呼吸,因而需要清洁的空气;人不能不喝水,就需要干净的水;人不能不吃饭,就需要没有污染的土壤;人不能不睡觉,就需要安静的夜间环境.依此顺序,就需要制定出有关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在有些地方,与江、河、湖、海毗邻,或者与草原、森林、矿产相伴,为防止乱砍滥伐、乱牧滥采,维持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转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有必要制定出有关江、河、湖、海、草原、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立法.由于大气、水、土壤、噪声等涉及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关乎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关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执政党的形象,所以几乎任何国家都很重视,会率先制定出全国性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噪声污染防治法.在这几个立法领域,留给地方的空间并不大,如果立法足够详细,那么地方补充性立法的余地更小.但是,毕竟各地产业结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等各不相同,设区的市仍然可以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在立法对本地针对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的领域,待条件成熟时,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这类立法,可以称之为“重要非紧急”的事项.另外,在有关江、河、湖、海、草原、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各地差异会更大.由于它们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往往也会有立法,宪法、立法法以及草原法、森林法会从不同角度加以规定,但未必穷尽一切问题,特别是地方的特殊问题.对此,设区的市可以在国家立法遗漏或者针对性不强领域,制定出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四)地方环境立法之“非重要非紧急”

之所以称为“非重要非紧急”的立法,前文述及,是因为该项立法无关大局,当前也不急需,有之无之目前无关紧要.但是,人的认识能力、科学技术水平和环境保护能力毕竟有限,当前不认为重要也不急需的立法,未必将来不重要、不急需,等将来需要且有能力时可再立法.此类一时看来“非重要非紧急”的立法,应当未雨绸缪、早做规划,虽然暂时可以将之排在立法规划方案的后面.在此意义上,“非重要非紧急”的立法项目同样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那么,哪些立法事项属于“非重要非紧急”的范畴呢?在笔者看来,至少以下三个方面可以划入该领域.

一是人的认识能力目前尚不能把握的事项.如高效替代现有交通工具以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方法与机制;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危害的预警与防范的方法与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更好地协调发展的方法与机制等等.

二是目前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有效解决的事项.如关于促进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充分、高效利用的方法与机制;关于将石漠化地区的土壤高效利用、促进经济增长的方法与机制;关于对污染土壤低成本、高效益地修复与利用的方法与机制;关于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进行准确预警监测的方法与机制;关于雾霾天气精准监测与有效防治的方法与机制等等.

三是当前环境保护能力尚不具备的事项.此处所讲的环境保护能力,一方面受制于人的认识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在当前的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和理念之下,尚不能在现行环境法律框架下有效解决,还有待于国家环境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环境立法的调整.在消除地方立法“合法性”障碍的前提下,地方才能充分利用当地的人财物等优势,通过立法解决当地特定的环境问题.上述区分同样具有相对性.因为人的认识能力与科技水平,以及环境保护的能力,往往相互制约,难分伯仲,甚至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只是为了便于叙述和讨论,笔者才做了这种区分.

三、区分立法“轻重缓急”的理论与实践依据

区分立法的“轻重缓急”,无论是立法还是地方立法,无论是环境立法还是其他部门法,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依据.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有一个逐渐完备的过程.在实践上,也往往遵循着循序渐进的规律,按照立法事项的“轻重缓急”来制定,并逐渐完备.

在立法学理论上,所谓立法完备,是指整个立法的完善[10].广义而言,立法完备可以指整个立法的完备,也可以指整个立法过程的一个阶段的完备,还可以指法的体系或部门法或某个法的完备.立法完备是立法者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它包括立法体制、立法过程、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立法形式、立法原理等多个方面的完备.立法完备既需要与特定的时空条件相结合,采取耐心和严肃的态度去对待;也需要善于抓住时机,积极主动立法;更需要善于区分轻重缓急,在注意立法协调的同时,抓住重点,甚至暂时放松某些要求及时立法[11].立法完备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过程,如果在立法过程中不区分轻重缓急,立法完备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实践中,无论是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会对立法进行规划,一般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或者立法准备的成熟情况和需求程度,将之划分为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和短期规划,短期规划往往也称为立法的年度计划.“按照轻重缓急,即使立法的年度计划,往往也划分为三个档次:把立法条件已经成熟,改革与建设急需,本年度内必须完成的项目列为第一档次;把改革与建设急需,但准备工作不充分或者立法条件不够成熟,把握性不大的项目,列为第二档次;把立法难度较大,年内显然完不成,但应当继续调查研究的项目,列为第三档次.”[12]三个档次的划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次立法规划和2018 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有直接的体现,地方人大基本上也是遵循这一分类模式.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分为以下三类项目: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为了推进科学立法、立法、依法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同时与有关方面的工作要点、计划相衔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 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对2018 年法律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如下:第一项是继续审议的法律案;第二项是初次审议的法律案;第三项是预备审议项目[13].第三项只是一种“项目”,连法律案都说不上.这个安排不完全是按照以上三个档次的标准划分的,但同样遵循了“轻重缓急”的规律和顺序.

地方立法方面,也基本上遵循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类模式.如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条件比较成熟、拟提请审议的项目;第二类,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第三类,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调研的项目[1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分的更细,在《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共分五类立法项目.第一类,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第二类,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第三类,为有现实需要但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第四类,为改革发展急需和上位法立改废或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变化,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第五类,是省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批准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审查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15].这五个类别的划分,除了第五类之外,其他四类基本上可以与笔者上述对“轻重缓急”排列的“重要且紧急”“紧急非重要”“重要非紧急”“非重要非紧急”相对应,虽然顺序不尽一致.这说明实践上也是这样操作的.此外,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基本上也是这个分类模式[16].

结语

对地方立法做轻、重、缓、急的划分和讨论,目的旨在使立法工作精细化、规范化,在确保依法立法、立法的前提下,实现科学立法.学界认为,现代立法应是科学活动,坚持科学立法,有助于产生现代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17].当然,科学立法仅有学理探讨是不够的,还应当制度化、法治化.本文所探讨的关于地方环境立法应注意并做到轻、重、缓、急问题,是对科学立法原则的深化和落实,也是对《立法法》关于科学立法要求的回应[18].毋庸讳言,笔者的探讨是肤浅的、初步的,一些看法和分析也未必都是正确的、全面的,但这种探讨却是必须的、有益的.立法应当区分轻、重、缓、急,不但是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也不仅仅是环境立法,包括立法和所有部门法在内,哪个不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呢?在此意义上,对地方环境立法的讨论,无异于对整个国家立法和所有部门法的讨论.就此而言,该问题的重要性无需多言.

此文结论:该文是关于经典环境专业范文可作为地方立法和视角和环境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环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发挥地方国企的支撑、引领和带动作用 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有成效湖南省拥有省属国有企业38户,总资产7000亿元;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4250亿元,近年来我们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把握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

2、 驻场演出必将成为龙岩地方戏曲的出路龙岩市地方戏曲的现状、原因与 摘要2015年在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对所属地区的地方戏剧剧种进行全面普查 现根据龙岩市地方戏曲的现状,寻找龙岩市戏曲发展落后与濒危的根本原因 找出了促进龙岩市地方戏曲发展的对策—驻场演出在龙.

3、 全民健身地方立法从有转优的策略 郭恒涛1, 李元辉1, 韩磊磊2, 吴亮3(1 湖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2 宜春学院 体育学院 江西 宜春 336000;3 肇庆学院 体育与健康学院,广东 肇庆 52606.

4、 在扩容和限制之间的地方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立法体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随后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由原来的49 个,扩大到了现在的284 个 一、有限的扩容地方立.

5、 违法建设查处地方立法比较 2017 年1 月20 日国家统计局公布我国城镇常住人口79298 万人,乡村常住人口58973 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城镇化率)为57 35 城镇化过程中违法建设问题非常突出,其涉及面广、监管.

6、 历史、记忆和认同仪式传播视角下的《国家宝藏》解读 历史、记忆与认同——仪式传播视角下的国家宝藏解读□夏语檬【摘要】央视综艺节目国家宝藏与全国九大博物馆合作,以文博探索为主题,立足于悠远深长的中华文明底蕴,以表演和纪实相结合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