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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埃及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与20世纪埃与农地租佃关系的演变方面论文范文集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埃及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3-27

20世纪埃与农地租佃关系的演变,本文是有关埃及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和农地和租佃和埃及类硕士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耕地是最为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农地制度构成农业生产关系的核心要素,租佃关系是农地制度的重要内容.20世纪上半叶,埃及地权非国有化愈演愈烈,土地高度集中,农地地价高位运行.佃农被迫上缴高额地租,货币地租构成主要的地租形态,租佃关系极不稳定,佃农几乎丧失生产积极性.纳赛尔政权严禁转租土地,限制地租数额并稳定租佃关系,佃农成为耕地的实际所有者,大地产的自营倾向特别明显.萨达特政权开始修正纳赛尔的土改举措.穆巴拉克政权于1992年6月出台第96号法,放松对地产面积的限制并彻底废除纳赛尔时代的永佃制度,纳赛尔政权的土改法令几成具文;但96号法并非历史的轮回或倒退,而是时过境迁之后的理性回归.

[关键词]土地改革;埃及;纳赛尔;穆巴拉克

一、20世纪上半叶(1952年前)的农地租佃关系

20世纪上半叶,埃及大地主的农业经营方式从总体上包括指定*人雇佣小农直接生产(多为肥沃土地,主要种植棉花和甘蔗等出口作物),以及租佃关系(多为贫瘠土地,主要生产粮食或饲料)间接生产两种,而大地主往往同时采用两种经营方式‘1].农业用地的雇佣关系具有明显的资本主义性质,然而不占重要地位.相比之下,租佃关系构成这~时期埃及农用大地产的主要经营方式.

20世纪上半叶,农地高位运行.单位费丹农地均价从1 930年的119埃镑,增至1 939年的1 50埃镑,1 945年的315埃镑,到1 947年高达430埃镑.农地地价被严重抬高.埃及农业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在1 947 1 948年自营地产的平均纯收人为每费丹1,-. 50埃镑,利息率是9% 10%,因此每费丹土地的资本化价值或日理想应为185埃镑,但是真实却是430埃镑‘2][3].

无力购置耕地的埃及佃农被迫上缴高额地租.埃及农业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埃及每费丹耕地的平均货币地租从1 935年的7.2镑,升至1946年的1,-.1镑,1 947年的22埃镑,1 948年的23埃镑,到1 951年高达25镑‘2][4].到1 952年土改前夕,上埃及米尼亚省戴伯拉赫镇每费丹农业用地的年均地租高达45至60埃镑,约占每费丹土地净收入的60%´-75%.威尔考克斯、米诺斯特、阿妮丝、与统计与农业部等多方提供的数据显示,从1897年到1 950 1 951年,农地地租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地租总额却从1897年的2 200.O万埃镑,增至1 924 1 928年的5515.5万埃镑,到1 951 1 952年高达16, -38.8万埃镑‘6].农地地租构成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地租和房租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从1 9371 939年的29%降至1 945年的22%;1950年,地租和房租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为24%[7].一位曾因无力缴纳租税或贷款而被没收水牛的佃农认为,地租居高不下是因为地主刻意抬高地租且小农无力使地租下调;小农之所以不顾租佃亏损的风险而坚持充当佃农,是因为耕作是祖辈相传的唯一技能;一旦经营亏损,佃农将被迫偷窃‘8].实际上,地权分配严重不均,农业人口迅猛增长,工业化发展缓慢导致的小农非农业就业渠道狭窄,与转租中间人从中谋利,构成20世纪上半叶农地地租和地价上涨的主要因素.

20世纪上半叶,埃及农业用地的地租形态多种多样.

货币地租是最为常见的地租形态;公共土地部、瓦克夫部、王室瓦克夫、以及私人大地产通常采用货币地租,货币地租在1 939年占全部出租农业用地面积的66 %.1 949年,全国60.7%面积的耕地被出租,其中36. 5%耕地收取货币地租.1 948年《埃及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农业用地的承租人必须为耕地配置农作物和牲畜等劳动工具,且农作物和劳动I具的总价值至少应相当于全部租佃期内的租金口1].此项条款的本质在于,地主阶级的国家机器以立法形式要求佃农为租佃权利提供抵押,从而降低地主出租土地的风险系数.实际上,收取货币地租的诸多地主,也常常坚持要求其佃农在承租土地之前就要缴纳不同数额的一笔押金,这一数额与每年年底通常所应缴纳的年租呈现正相关.偿付货币地租的不同时间和由此决定的缴纳次数,可将货币地租划分为多种类型.(1)每年一次性缴纳年租.在种植棉花或大米的地区,往往在10月或11月初缴纳;在种植甘蔗的地区,通常在1月或2月即蔗农将甘蔗卖给蔗糖加工厂时缴纳.(2)每年分两次缴纳年租.第一次缴纳年租的1/3,这一地租源自小麦大麦和豆类等冬季作物;第二次缴纳年租的2/3,这一地租源自棉花和大米等夏季作物.对于未缴纳租佃押金的佃农而言,他们必须在收获作物之前缴纳地租;这是因为,此时农作物尚在田间,地主可以在佃农未能按时缴纳地租的情况下收割佃农的农作物以充当地租.(3)每年分三次缴纳年租.这一方法又可分为三种:第一次缴纳1/6年租,这源自埃及三叶草;第二次缴纳1/6年租,这源自小麦大麦和豆类等冬季作物;第三次缴纳剩余2/3年租,这源自棉花这一夏季作物.第一次缴纳1/3年租,这源自埃及三叶草;第二次缴纳1/3年租,这源自小麦和豆类;第三次缴纳1/3,这源自棉花和玉米.这一方法盛行于吉萨省,因为当地种植大量三叶草,以便为开罗郊区的乳畜养殖场提供牧草.第一次缴纳1/4年租,这源自小麦等冬季作物;第二次缴纳1/2年租,这源自棉花等夏季作物;第三次缴纳1/4年租,这源自玉米和其他尼罗河作物(指在每年6月之后的任何时间种植,并在同年12月收获的所有作物).小地主的佃农往往采用这一方式.[91例如,在宪政时代,富裕地区米特 哈姆尔某小农租种2费丹土地.他在其中1费丹种植生长期最长的棉花,将全部棉花收入均作为地租交给地主.另外1费丹的一半种植埃及牧草,一半种植小麦.牧草用来养水牛.全部小麦收入将用来偿还用以购买种子的贷款.此后,他会在其中1费丹土地上种植玉米或水稻(秋季作物,在尼罗河水位高涨的8月至10月期间生长),这些农产品全部用于本人和全家的食用和出售,售出部分很可能用于缴纳地租.于此同时,水牛分娩,小牛价值10埃镑,这是他在年末的总纯收入.以上为理想状态.一旦收成不好,或者售价下跌,这位佃农仍然将缴纳全部地租,这样他将被迫出售水牛.

1 939年,采用分成地租(地主和佃农分享农产品)的土地面积仅占埃及全部佃耕地的5%.采用分成地租的主要是小地产,而且租佃期限往往仅有一个作物生长季.1 948年《埃及民法典》第61 9 627条曾就“短期分益租赁”即短期分成实物地租做出详细规定:“短期分益租赁未约定期限的,其租期应被视为1个年度的农耕周期.”“当事人应根据约定的比例或习惯确定的比例分配出产物.无此等协议或习惯的,应平均分配.出产物因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灭失的,当事人双方应共担损失,任何一方均不应向他方追偿.”实际上,地主和佃农分享农产品的比例,主要依据农业劳力供求关系,当地习惯,力量对比,土壤肥力,双方付出的生产成本,以及农产品水平来定.如果地主缴纳地税,购买种子化肥耕畜,并承担摘棉的一半成本,而佃农提供全部劳力并承担摘棉的一半成本,那么地主获得农产品的5/6,佃农获得农产品的1/6;如果地主缴纳地税,购买种子化肥,而佃农提供劳力并承担摘棉成本,那么地主获得农产品的4/5,佃农获得农产品的1/5;如果地主仅仅缴纳地税,而佃农承担其他全部成本,那么地主获得3/4农产品,而佃农获得1/4;如果地主仅仅缴纳2/3地税,而佃农承担全部生产成本并缴纳1/3地税,那么地主拥有2/3农产品而佃农获得1/3;如果地主既不缴纳地税也不承担生产成本,而佃农承担全部生产成本并缴纳全部地税,那么地主和佃农五五分成.不难看出,无论何种类型的分成地租均数额高昂.

实物地租通常包括两种.一是佃农向地主缴纳棉花,小麦,或其他农产品,其总(根据当地市场价计算)应等于应缴纳的货币地租;二是佃农将其每种农产品中的固定数额(这一数额根据土壤肥力和土地需求来确定)交给地主,并占有剩余农产品.这一方式适用于租佃期限仅有一个作物生长季的情况.例如,在曼努非亚省,收取第二种实物地租的地主通常从每费丹播种面积获得3堪塔尔棉花,以及5或者6艾尔达卜玉米.1 948年《埃及民法典》第61 5 61 6条规定,在“不可抗力致承租人无法备耕或播种,或其大部分或全部种子灭失的……因不可抗力致承租人播种的农作物在收获之前灭失的……土地出产能力的重大减损使农作物发生部分灭失”等恶劣条件下,出租人应酌情免去承租人的部分地租甚至全部地租口1].但是事实上,即便作物歉收,佃农也应按时足量缴纳事先约定的地租数额.

还有一种类型是货币兼实物地租.佃农应向地主缴纳一定数额货币,而且应缴纳一定比例的农产品.这一地租类型比较灵活,便利地主直接或间接控制全部农产品.比如,如果作物歉收,地主就提高货币地租的比重;反之,则倾向于收取分成地租.

查理·伊萨维的研究结果表明:与分成地租特别是由佃农承担较多生产成本的分成地租相比,固定地租特别是固定货币地租能够显著提高直接耕作者进行农业投资的积极性,进而有助于提高农业产量和农业收入.笔者认为,货币地租整齐划一、容易运输、比较固定,而且使佃农可以占有增产的全部农作物及其货币表现、从而刺激佃农提高农业产量;但是佃农也因此完全承担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并受到农产品波动的影响.在分成地租中,地主与佃农承担特定比例的生产成本和地税,因而也承担特定比例的经营风险即作物歉收风险、以及波动风险;但是佃农也由此缺乏足够的增产动力.实物地租使佃农获得全部增产产品,但是也完全承担生产成本和地税,完全承担作物歉收风险即经营风险;地主则与佃农共同受到波动的影响.然而,地租形态往往由地主确定.在谷物低廉或出现下行压力时,地主倾向于收取固定货币地租;当谷物高昂或出现上涨势头之际,地主往往愿意收取分成实物地租.因此,货币地租,分成地租,实物地租,抑或货币兼实物地租尽管在缴纳时间、次数、形态、灵活程度等方面各不相同,但是对佃农而言均是沉重负担.

20世纪上半叶农业用地的租佃关系极不稳定,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租佃期限往往较短.租佃协议期限不外乎以下三种类型: (1)一个作物生长季.对玉米来说是5 6个月,对小麦和三叶草来说是6个月,对棉花来说是10 12个月.在这一情况下,佃农根本不愿也很难对土地追加投资.(2)一年.这是最为普遍的租佃协议期限.佃农同样不愿也无法对土地追加投资.(3)三年或更长.为规避波动风险,多数地主拒绝签署期限较长的租佃协议.

二是地主往往有权随时终止租佃契约.绝大多数租佃协议规定,地主有权在佃农经营不善的情况下随时终止租佃契约,而且被驱逐的佃农“无权为其长期的修缮或者孜孜不倦的改良索要赔偿”.

三是租佃协议类型以及租佃协议达成方式对佃农不利.多数租佃协议为口头表示,易引发误解,对佃农尤其不利.因此,宪政时代农民部建议租佃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政府机关保存一份.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对转租中间人而言,他们财富较多、租地较广,因此谈判地位比较强大,租佃协议由土地所有者和转租中间人各持一份.对佃农而言,这种书面协议期限往往只有一个作物生长季;在某些人口稠密地区,书面佃协议通常只有一份,交由地主保存,而佃农往往在条款尚未见诸纸面之前就已签名,因此地主可随心所欲添加对自身有利的条款,甚至能在农产品上扬情况下提高地租.租佃协议通常由地主和租佃者谈判拟定;偶尔采用拍卖承租权的方式,特别是在政府机构是地主的情况下‘2][9].

地租高昂与租佃关系极不稳定,使出租土地比自营耕地更能赢利.农业部数据显示,1 946 1 947年土地所有者自营的平均纯收人为每费丹1 6埃镑,而同年货币地租平均为每费丹22埃镑;1 947 1 948年土地所有者自营地产的平均纯收人为每费丹1 9埃镑,而同年货币地租平均为每费丹23埃镑.土地出租与自营相比更能获利.因此地主倾向于出租而非自营土地,这种趋势在20世纪40年代尤其明显.全国采用租佃关系的耕地面积比重,在1 939年仅为17%.到1 949年升至60. 7%.1949-1950年大地产的出租面积所占比重少则57.2%,多则92.O%.1 948年<埃及民法典》承认转租人的合法存在,第593 597条曾就“租赁权的让与及转租”做出详细规定‘”].在宪政时代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大地产的自营地比重远远低于出租地比重,这导致大土地所有者往往不关心不了解农业生产,从而阻碍埃及的农业技术革新.地租高昂、租佃权不稳与耕地面积狭小却使佃农几乎完全丧失生产积极性.“他们总是试图在不提高土壤肥力的情况下从土地上榨取最大收益,因此他们更像矿工而非农民.”[21

综上所述,在20世纪上半叶,农业用地地价高位运行,无地少地的埃及佃农被迫上缴高额地租.地权分配严重不均,农业人口迅猛增长,工业化发展缓慢导致小农非农业就业渠道狭窄,与转租中间人从中谋利,构成农地地租和地价上涨的主要因素.货币地租,分成地租,实物地租,抑或货币兼实物地租尽管在缴纳时间、次数、形态、灵活程度等方面各不相同,但是对佃农而言均是沉重负担.农业用地的租佃关系也极不稳定,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租佃期限往往较短.二是地主往往有权随时终止租佃契约.三是租佃协议类型以及租佃协议达成方式对佃农不利.人均耕地面积持续下降与农业用地高度集中,显然构成农业用地租佃关系不稳的经济背景.地租高昂与租佃关系极不稳定,使出租土地比自营耕地更能赢利.因此,这一时期埃及地主倾向于出租土地而非自营,这种趋势在20世纪40年代尤其明显.大地产的自营地比重远远低于出租的比重,这导致大土地所有者往往不关心不了解农业生产,从而阻碍埃及的农业技术革新.地租高昂、租佃权不稳与耕地面积狭小却使佃农几乎完全丧失生产积极性.

二、纳赛尔时代的农地租佃关系(1952-1970年)

1 952年七月革命之后,纳赛尔政权迅速颁布第178号法开始土地改革,该法第五章详细规定地主和佃农的关系.1 956年《埃及共和国宪法)》第二部分第14条则规定:“法律规定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旨在确认1 952年第178号法关于农业租佃关系的规定.

(一)严禁转租土地.第178号法第32条规定,佃农不得转租土地.1 961年政府颁布第127号法令,禁止出租超过50费丹的地产[10l[15l[16];此举旨在杜绝大地产转租人的存在,防止普通佃农遭受二次剥削.1 966年政府颁布第52号法,重申只有直接耕作者才有权将所耕土地租给他人.

(二)限制地租数额.第178号法第33条规定,货币地租不得超过7倍地税;分成地租不得超过被扣除全部费用后的一半收成.第34条规定,佃农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有权要求地主返还超过上述限制的地租.在1 952年前,上埃及戴伯拉赫镇每费丹年均地租为45 60埃镑,约占每费丹土地净收入的60%,5%;在1 952年土地改革法颁布之后,戴伯拉赫镇每费丹年均地租降至22 26埃镑‘5].货币地租总额从1 951年的5 800万埃镑降至1 961年左右的4 700万至4 800万埃镑,到1 969年为4 900万埃镑,整个60年代保持在4 800万埃镑左右;农业收入从1 951年的35 200万埃镑增至1 961年左右的约40 000万埃镑,持续增至1 969年的约70 000万埃镑;货币地租总额占全部农业收入的比重从1 951年的1 6%降至1 961年左右的12% 13%,持续降至1 969年的7%‘”].因此在纳赛尔政权土改期间,上缴货币地租的小农愈益成为所租耕地的实际所有者,实际收入有所提高.从1 952年到1 961 1 962年,依据1 952年第178号法关于租佃关系的规定,获益佃农每年从单位费丹耕地中获得的纯收入增额为10埃镑;在土地改革中获得土地的小农,每年从单位费丹耕地中获得36埃镑的纯收入增额.[13]

(三)稳定租佃关系.第178号法第35条规定,农业用地租期不得少于3年.第36条规定,地主和佃农必须签署两份书面租约,各自保存一份;如果双方没有签署书面租约,则应实行分成地租,租额不得超过被扣除全部费用后的一半收成.到1 963年,埃及政府颁布第17号法令,规定地主和佃农必须在本村的农业合作社签署其租佃协议.然而,地主往往拒不执行1 952年第178号法关于租佃协议形式和期限的规定.地主常常拒绝与佃农签订书面协定;租佃期限不足1年以便征收高额地租.上埃及米尼亚省戴伯拉赫镇一位佃农说:“如果我抱怨我那非正式的租佃协议,会得到什么好处呢?有哪个合作社官员愿意倾听我的抱怨?将来还有哪个地主愿意把土地租给我?我们佃农人数太多.”[51

与土地没收和分配的影响范围较小不同,1 952年第178号法关于租佃关系的规定涉及绝大多数无地农户.租佃制度改革涉及全国耕地面积的48%,远远超过埃及政府所没收和分配的土地面积[5].截至1 961 1 962年,1 952年第178号法关于租佃关系的规定使111.4万农户受益,占无地农户总数的68%.

受到土改影响,纳赛尔时代农业地产的自营面积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大地产的自营倾向尤其明显.1950年,埃及土地所有者的自营地面积为2 481 933费丹,出租地面积为3 492 640费丹,自营和出租的土地面积分别占41%和59%.到1 961年,土地所有者的自营地面积增至2 833 680费丹,出租地面积降至3 142 81 9费丹,自营和出租的土地面积分别占47%和53%.1 9491 950年,大地产的出租面积所占比重少则5,-. 2%,多则92. O%.在1 961年,大地产的自营倾向尤其明显,这主要表现在自营地产的面积比重和数量比重两个方面.1 961年,纯粹自营、纯粹出租、自营兼出租这三类地产的面积比重和数量比重,随着地产面积的增加而发生变化.纯粹自营的地产所占面积比重和数量比重,在5费丹以下均随着地产面积增加而不断降低;在5费丹以上均随着地产面积增加而不断上升.纯粹出租的地产所占面积比重和数量比重,均随着地产面积的增加而不断降低.自营兼出租的地产,情况略显复杂:其所占面积比重在20费丹以下随着地产面积扩大而不断升高,在20费丹以上随着地产面积增加而不断降低;其数量比重在50费丹以下随着地产面积增加而不断升高,在50费丹以上随着地产面积增加而不断降低‘13].[11

三、萨达特和穆巴拉克时代的农地租佃关系(1970-2000年)

在萨达特时代,农产品呈现上升势头,固定货币地租在农业毛收人中的比重持续下降,因此诸多地主渴望将货币地租改为实物地租.在上述形势下,议会于1 975年允许土地所有者将货币地租改为实物地租.萨达特政权还一度提高地租数额.1 975年,埃及议会提高地税标准,并将货币地租从不超过7倍地税改为不超过10倍地税13].然而地租数额的增长速度远远不及农业工资和农产品的增速,地租数额在主要农产品生产成本中的比重迅速下降.从1 972到1 981年‘2],地租数额在棉花、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生产成本中所占比重却迅速下降:棉花从33.O%降至17.2%,小麦从36.8%降至29. 9%,水稻从23. 4%降至14. 0%,玉米从2,-.9%降至1,-.3%.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地租数额在主要农产品生产成本中的比重继续下降.1 984 1 985年地租数额在生产成本中的比重,棉花降至9.9%,小麦降至14. 9%,水稻降至10. 0%,玉米降至11.8%[1s].

1 981年穆巴拉克上台.1 992年6月,埃及议会通过第96号法,调整农业用地的租佃关系.这是穆巴拉克政权采取的最为重要的土改举措.到2000年初,埃及农业部还曾宣布废除18 450费丹国有土地上约1.5万佃农(涉及10万家庭成员)的租佃权,以便出售国有地产[19].

关于1 992年第96号法所涉佃耕地面积以及佃农数量,埃及政界和学界提供的多种数据差异巨大.关于佃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的比重,有13%说(1 989 1 990年埃及农业部普查),20%说(民族联盟进步党党报),与24%说(1 992年6月4日至10日《金字塔报》的相关报道),等等.关于佃农数量,有28.6万说(涉及100万家庭成员),50万说(涉及300多万家庭成员),和140多万说(涉及500多万家庭成员);据统计,在1 997年10月之前即1 992年第96号法全面实施前夕,埃及共有100万名佃农,佃户人口多达900万;90%佃农租种面积不足5费丹.尽管相关数据相互龃龉,但是确定无疑的是,1 992年第96号法涉及大片佃耕地和大量乡村居民.

在1 992年第96号法颁布前夕,埃及农村盛行自耕地产、雇工自营、和租佃土地(其中又分为分成制和固,货币和实物制)三类农业经营方式,多数土地所有者往往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经营方式[19].

第96号法规定,将固定货币地租增至22倍地税(地税约为25埃镑);允许实行五五分成制地租.克斯特恩.H.巴赫在研究上埃及阿斯旺省纳贾尔村和下埃及东部省卡夫拉村之后认为,农业用地的分成实物租价值从1 992年第96号法颁布前的每费丹1200埃镑增至1997年10月后的2000埃镑;固定货币租从1 992年第96号法颁布前的每费丹230埃镑增至颁布后的600埃镑,在1 997年10月该法全面实施之后的地租额相当于1 992年第96号颁布之前地租额的10倍[19].瑞·布什指出,从1 992年6月第96号颁布到1 997年10月1日该法全面实施期间,埃及每费丹佃耕地地租平均上涨460埃镑,达到660埃镑,而1 994年每费丹农产品的平均收益仅有500埃镑;在1 997年10月1该法全面实施之后,埃及单位费丹佃耕地的地租超过2600埃镑[19].据统计,到2007年,下埃及达卡利亚省丹迪特村的单位费丹农业用地地租高达4800埃镑.如果依据1975年进行计算,1 985 2000年,每费丹小麦的地租从12.1埃镑增至28.1埃镑,玉米的地租从8.2埃镑增至22.1埃镑,水稻的地租从11.3埃镑增至39.2埃镑,棉花的地租从13.8埃镑增至34.2埃镑.另外,埃及农业用地大幅上涨.埃及单位费丹的农地从20世纪80年代的250 5 000埃镑增至90年代前期的8 000 70 000埃镑:199,-2007年,埃及单位费丹的耕地从5.O万埃镑左右增至3. 0-25.O万埃镑.地价不断攀升,刺激众多地主购置或夺回田产,从而加剧乡村的地权斗争.

第96号法还规定,在1 997年10月1日之后,原有租佃契约均被终止,完全由地主和佃农谈判决定租佃关系的废除或延续.在1 997年10月1 992年第96号法正式实施之后,吉萨省和代盖赫利耶省的多数佃农未能与地主延续租佃关系;极少数佃农与地主延续租佃关系,广泛缴纳分成实物地租,但是几乎都是无法查证的口头协议,而且租期往往仅有1年.在1 997年10月1992年第96号法正式实施之后,上埃及阿斯旺省纳贾尔村和下埃及东部省卡夫拉村农业用地的租佃关系大体类似.当地佃农与地主重新缔结的租佃关系大多为口头约定而且租佃期限不足1年,广泛缴纳采用分成实物租且在作物收获前就必须缴纳地租,分三期缴纳地租的少数佃农则无权确定所种植的作物种类.租期短暂导致佃农不敢追加农业投资.一位佃农在谈到未来耕种土地的困难时说,尽管佃农在短暂的口头约定的租佃期限内努力提高土地肥力,却可能在租佃期限结束后被迫离开这块苦心经营的土地,这令他感到非常痛苦.[19]

在以往的地租水平和租佃契约束缚下,多数地主不愿出租地产;1 992年第96号法颁布后,他们出租地产的倾向明显增强.

四、结语

耕地是最为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制度构成农业生产关系的核心.现代埃及的土地制度起源于伊斯兰传统社会的土地制度,与伊斯兰教的诞生和传播、伊斯兰国家的建立和演变密不可分.在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时代,依据《古兰经》的相关阐述以及阿拉伯人的历史传统,国家直接支配的耕地开始出现、进而构成地产赐封的前提条件,伊斯兰国家还对血缘群体的土地占有权加以确认,因此国家土地所有制开始作为经济现实而初露端倪;以天课和人丁税为主要内容的租税制度,亦构成国家土地所有制的逻辑延伸.在麦地那哈里发国家征服埃及之后,国家土地所有制与被征服者实际耕作权的结合构成埃及土地制度的典型特征.在倭马亚哈里发时代,什一税地与全税地的差异渐趋模糊.阿拔斯王朝后期的哈里发在埃及将直接征税制改为包税制.在法蒂玛王朝末期,包税地演变为军事封邑伊克塔.在阿尤布和马木鲁克王朝,军事封邑伊克塔成为埃及最为重要的地产形态.1 517至1798年,埃及处于奥斯曼帝国统治之下,在法律上延续土地国有制.然而,以马木鲁克为主体的包税人在向国家缴纳农业税的前提下,逐渐拥有处置地产和统驭民众的实际权力,公权私化的政治环境与地权私有的经济制度错综交织彼此强化.1798 1801年法军占领埃及,拿破仑曾试图废除包税制、实施集权化,然而占领当局除了加速包税制的衰落之外乏善可陈.从1801年法军撤离埃及到1805年穆罕默德·阿里就任埃及总督,奥斯曼帝国、马木鲁克与英国政府竞相争夺对埃及的控制权,埃及农业生产遭到破坏,土地制度改革陷于停顿.

从1 9世纪初期至20世纪中叶,埃及的土地制度历经土地国有制恢复与私人支配权强化两大阶段.1 9世纪上半叶穆罕默德·阿里重建土地国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与小农耕作权密切结合.然而穆罕默德·阿里执政后期封赐伊巴迪叶、杰法里克和乌赫达等地产,土地国有制逐渐变成法律的虚构,地权非国有化成为大势所趋.1848 1952年阿里后裔统治时土地非国有化运动迅速加快,土地高度集中.农产品商品化,以及埃及政府采取的徭役政策、税收政策与地权政策,分别构成土地非国有化和土地兼并的经济条件和政治环境.宪政时代的贫困小农难以获得农业贷款,无法购置耕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充足的劳力供给难以与生产资料紧密结合,农业劳动生产率与乡村社会生产力受阻,小农的财富积累几近奢望,乡村社会流动渐趋停止.差距悬殊的生活水平与高下对立的社会秩序,包含了严重的不满情绪,滋生着巨大的革命危机.土改议案屡次遭受否决,使农村政治形势更加恶化,埃及农民开始频繁,表达强烈的土改诉求.

1 952年,以纳赛尔为核心的自由军官组织顺应时势,发动“七·二三”革命,继而推翻旧王朝,开始出台土改举措.纳赛尔政权的土地改革,包括限制大地产、稳定租佃关系、提高雇农工资、与建立土改合作社,使土地非国有化和土地兼并一度受到遏制.纳赛尔时代的小农土地所有制,在“私有”的表象之下暗含“国有”的实质,从而构成土地国有制的扭曲形式与工业国有化的逻辑延伸.

1 970 1 981年萨达特政权开始修正纳赛尔的土改举措.穆巴拉克政权则于1 992年6月出台第96号法,放松对地产面积的限制并彻底废除纳赛尔时代的永佃制度,纳赛尔政权的土改法令至此退出历史舞台L3].1 992年第96号法尤其构成纳赛尔政权土改举措的逆向运动.在穆巴拉克时代,埃及工业逐渐羽翼丰满、农业已降到次要地位,政府和工业对农业剩余价值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地产集中主要体现城乡之间的经济利益调整.穆巴拉克政权对纳赛尔土地改革举措的修正,其实并非历史的轮回或倒退,而是时过境迁之后的理性回归.这种理性回归表现在,废除永佃关系,实现乡村劳力自由流动,给城乡资本主义发展提供足够的政策空间;上调地租并放开地价,加速地主的资本积累,调整城乡利益关系;土地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埃及农业市场化的核心内容与历史趋势.[基金项目:2 01,-年度天津市社科规划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项目“关于增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政治性、学术性和生动性的方法研究” (项目编号:TJ SZZXl,-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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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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