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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和法定继承权的公证类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公证论文 发表时间: 2024-01-31

法定继承权的公证,本文是公证类有关大学毕业论文范文跟法定继承权和公证研究和继承权方面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 摘 要] 如何*法定继承权公证和任何办好法定继承权公证是每一个公证从业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 关键词] 遗嘱;法定继承权;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53(2016)09-0060-03

现实生活中,人们通过生前立遗嘱交代自己身后的财产分配,是十分忌讳的,尤其是老人大多不愿意立遗嘱,子女因为孝道更是不愿意涉及此类话题.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已成为老百姓茶语饭后经常讨论的话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物质生活极大的丰富,个人和家庭财富积累的增加,法定继承也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中.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法定继承的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在*法定继承权公证中应注意审查的内容

(一)注意审查死者的亲属关系情况

1、注意审查死者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子女(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婚姻状况(包括未婚、离婚、再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的情况.

注意审查非婚生子女.父母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他们所生的子女就叫做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注意审查养父母子女关系.就是收养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建立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收养人称为养父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女.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注意审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不是血源关系而是姻亲关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并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只是具备一定条件才能享有继承权,这个条件就是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就有继承权,没有扶养关系的,就没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注意审查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说,不仅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而且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能因此而消除,这与父母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没有任何关系.即使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形成了抚养关系,也不影响他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一般来讲,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管是否在一起生活,都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注意审查继兄弟姐妹关系.继兄弟姐妹是不同父母的兄弟姐妹,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父亲或母亲再婚,再婚双方原来各自的子女之间,称为继兄弟姐妹.按照法律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相互继承遗产.

(二)注意审查审查死者生前有无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

死者生前没有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才能依照法定继承的程序*法定继承权公证.

(三)注意审查死者的遗产情况

1、遗产的概念: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遗产的范围:死者的遗产情况包括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的范围有:(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 条规定:公民可继承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劵和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务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还规定:“个人承包所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有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承包合同*”.

3.区分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条件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区分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时间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如果该公民的财产在他生前已经吃光用完,或者处分、转移已经消失或归其他人所有了,那么,这份财产就不是该公民的遗产.如果是公民死亡后取得,这份财产也不是该公民的遗产.

例如: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赔偿金均应是在公民死亡后由单位、社保或肇事个人补偿给其直系亲属或未成年子女的,不应属于公民的遗产.但是如果是公民生前由于生活困难或因工伤单位补助给该公民的生活补助费,或肇事者赔偿给该公民的赔偿金,或因医疗事故医院赔偿给该公民的赔偿金,或退伍军人退伍时取得的抚恤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等,在该公民死亡后,上述抚恤补助费、生活补助费、赔偿金都应该是该公民的遗产.

(2)总体性.公民与他人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不能笼统地算是该公民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只有把他人的财产分出以后,其余的才能作为该公民的遗产.

(3)专属性.必须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抢劫、盗窃、受贿的东西,法律不予保护,有的还要追索.又如:军产房、单位或个人集资房、没有合法审批报建手续的农民自建房等均属于法律手续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使其合法化后,变成公民的合法财产,方能成为公民的遗产.此外法律规定不得私有的生产资料,如:土地、矿藏、水资源等不属于公民的个人遗产;

(4)限定性.必须是依照继承法能够转移给他人的一定财产,而不是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例如:公民生前有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银行保管箱中的财产,其中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公民生前依照合法程序享有的财产,能够依照继承法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属于公民的遗产.而社会保险则需要看保险合同中是否指定受益人,如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为法定,则该保险为公民的遗产;如指定了受益人,则该保险不是公民的遗产,而是受益人所有的财产.银行保管箱中的财产有些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属于公民的遗产;但是有些是非法财产或代他人保管的财产,不属于公民的遗产.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开箱清点后方能做出判断.死者生前遗留的保管箱必须先*开保管箱进行物品清点的证据保全公证后,方能确定里面是否有死者的遗产.

4.公民的婚前财产、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人财产.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13 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19 条规定:“婚姻法第18 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不能作为公民遗产的权利和义务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的承租权、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权、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权利等等;

(3)国有资源使用权.在我国,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都是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公民的遗产.

(4)承包经营权.我国《继承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依照承包合同*.”也就是说,个人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个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

(5)宅基地使用权.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但是不能作为公民的遗产继承.

(四)注意审查有无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情况

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审查中如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情况,必须在继承权公证书中表述清楚.

代为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法定继承人应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五)注意审查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

放弃继承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遗嘱中指定的遗嘱受益人,自愿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机构表态*放弃继承权公证,不能委托*,一经*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有反悔,必须经法院处理.

经香港律师公证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必须通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后方能生效,在国外*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必须经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后方能生效.在台湾*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需经海基会转海协会后生效.

三、*法定继承权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般应提供的资料:死者的、户口本、结婚证或未婚证明、离婚

证、房地产证、银行存折、或银行流水清单、机动车登记证、股票清单等产权凭证;死亡证或火化证或死亡注销证明等死亡资料;死者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本,死者子女的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或计划生育证等等;死者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街道、村委、股份公司;派出所出具的父母、配偶、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健在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如:已经*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公证书的,则不需亲自到场.公证员审查*过程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在*法定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当事人大多都无法非常完整的提供上述资料.

如: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或死亡证明没有的,可以提供户籍注销证明、骨灰证、墓地使用证、村委证明、派出所证明、墓地照片、人事档案材料中的父母死亡的记载、家族族谱等等.

如:被继承人没有人事档案的,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可提供原始的户口底册复印盖派出所印章;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人事档案记载间接证明父母关系、死亡情况的;公司入职履历表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记载的复印盖公司印章等等.

总而言之,法定继承权公证就是公证员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依据事实、审查、调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后,理顺家庭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分配死者生前遗留的合法财产,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为当事人*被继承人的遗产过户、分配、变更使用,这样不仅缓解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压力,也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法律程序,减少了许多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充分发挥了法律服务大众的社会效能,也为我们建设法制国家、法制政府贡献了一份力量.

(责任编辑:郑义)

该文点评:此文是关于法定继承权和公证研究和继承权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公证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公证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

1、 辽宁办理27项公证最多跑一次 辽沈晚报7月5日讯7月4日,辽宁省司法厅对外发布全省公证行业便民利民“最多跑一次”工作措施,包括出生、亲属关系、无犯罪记录、、护照、户口簿、结婚证……27项公证事项 另外,对符.

2、 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30 多岁的王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他死亡时妻子左某正怀孕6 个月,王某死后留下一套房产、存款60 万元 办完丧事之后,王某的父母开始分配其遗产,这时左某认为自己腹中的胎儿是王某的骨肉,也应当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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